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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8-08-27  阅读数:

,并以此为根据决定其责任的有无以及责任的轻重,从而使行为的是非界限和责任界限得到明确划分,并有助于使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和责任范围得到准确判定。” [7]这一原则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公平合理,具有重要的道德教化、行为导向和预防功能,在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同时兼顾行为人的行为自由,有利于鼓励人们的创新精神,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事责任基本归责原则的地位是不容动摇的。一种侵权责任要脱离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必须有充足的理由,进行慎重的利益衡量和政策选择。

 

迄今为止无过错责任发展的历史表明,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限于企业对劳工的工伤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产品责任以及其他异常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等范围内。在这一范围内采用无过错责任的一个重要理由(不是全部)是,因为这类活动具有异常危险,行为人即使善尽注意仍不能完全避免损害的发生,这时如仍固守过错责任原则,无辜的受害人将不能得到补偿。法律将损失分配给制造了危险来源且享受危险作业之利益者承担是符合分配正义理念的。如果某一类行为的后果是人们的意志所能够控制的,只要行为人尽到足够谨慎勤勉的注意义务能够避免损害的发生,就不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特别是直接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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