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8-08-27 阅读数:
迄今为止无过错责任发展的历史表明,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限于企业对劳工的工伤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产品责任以及其他异常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等范围内。在这一范围内采用无过错责任的一个重要理由(不是全部)是,因为这类活动具有异常危险,行为人即使善尽注意仍不能完全避免损害的发生,这时如仍固守过错责任原则,无辜的受害人将不能得到补偿。法律将损失分配给制造了危险来源且享受危险作业之利益者承担是符合分配正义理念的。如果某一类行为的后果是人们的意志所能够控制的,只要行为人尽到足够谨慎勤勉的注意义务能够避免损害的发生,就不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特别是直接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