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8-08-27 阅读数:
2.《商标法》第52条规定了5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第3、4项只能是故意行为。第1项基本上属于故意行为,但不排除个别善意的情况。对这种个别的善意使用按我国商标法规定似乎可以要求赔偿,但这是一个有待讨论的问题,我将在下面讨论。第2项从文字上看属于无过错责任,但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以认为对这类行为法律所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第5项是一个概括性规定,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