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是有过错的,而且这种过错也完全可以证明,例如,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出版社在出版作品时,必须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出版演绎作品,必须要求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交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使用授权书,出版社如未要求或未严格审查,即为有过错;图书和音像制品的销售商不得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图书和音像制品,销售商如果销售了侵权复制品又不能指出其销售商品的正当来源,即推定其有过错。销售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商品的情况亦照此办理,这在我国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这里也不存在比一般侵权行为更难以证明行为人过错的问题。
至于郑成思先生所说的出版社出版有剽窃、抄袭内容的作品或盗版作品的问题, [19]以及媒体发布有侵权内容的广告等类似问题,确实存在权利人难以证明出版社和媒体等有过错的问题。但是,我们应当承认,在这类业务活动中,确实存在着即使行为人善尽注意义务,也难以完全避免侵权发生的情况,即有时候侵权确实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