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8-08-27 阅读数:
[4] 但是,并非只有在物权消灭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保护方法的功能是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它无法补偿已经产生之损失。因此,在损失已经产生而物权仍然存在的情况下,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应当同时并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这种并用是经常的。
[5] 关于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请参阅:王泽鉴.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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