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8-08-27 阅读数:
,行为人却没有过错。但我们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必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些组织承担着传播知识和信息的任务,业务量大,时效性强,其传播信息的速度、数量和质量,直接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没有一个编审人员能够对现有的信息,哪怕是本人编审范围内的所有信息都了如指掌。要求其所编审传播的信息不出任何问题,一旦出现任何问题,如所编审的文章中有抄袭、剽窃的内容,编审本人及其组织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是脱离实际的,因而是不公平的。因为法律不能规定人们即使高度谨慎勤勉仍无法达到的注意义务。从全社会的角度观察,这种不切实际、过分严格的要求,将阻碍媒体的发展和知识、信息的传播,而知识、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对当今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从立法政策上考虑,此类侵权行为应以过错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且,只要媒体和直接侵权人没有通谋,媒体即使有过错,也不构成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