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也没有理由知道他或她的行为构成了侵犯版权’,允许将法定赔偿金降低至100美元,这一例外已足以排除偶尔的或个别的无辜侵权中的莫须有的责任。而且,它也足以区别诸如广播组织和新闻报纸出版者,因为他们在这类侵权诉讼中地位尤其脆弱。在另一方面,通过确立一个现实的侵权责任的最低限度,这一规定也保留了它应有的威慑作用;它不允许侵权者仅仅因为原告未能反驳被告无辜的主张而逃脱责任。” [12]十分清楚,无论是版权法的规定,还是众议院的报告,都充分重视侵权人的过错在确定赔偿责任中的作用。虽然无辜的侵权者仍然要承担不低于100美元或200美元的赔偿责任,但是,这种责任实际上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赔偿责任(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了。国内有些人以此作为美国版权法采取无过错责任的根据,起码是片面的。
美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态度的变化,最有力地说明了立法政策对归责原则的影响。美国1995年的“白皮书”坚持严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