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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8-08-27  阅读数:

,均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条件,足见各国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是一致的。而债权保护方法(即赔偿损失)要以加害人的财产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其情况要复杂得多。按照各国立法,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要分别不同情况,在进行审慎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基础上确定归责原则。

 

综上所述,归责原则与侵权行为类型和责任形式的关系可图示如下:

 

 

物权保护方法——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无过错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

债权保护方法——赔偿损失

特殊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有人认为,请求停止侵害等物上请求权或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或知识产权的效力本身产生的请求权,不属于民事责任,甚至认为《民法通则》将停止侵害等规定为民事责任是没有规定物上请求权的背景下的权宜之计,这是站不住脚的。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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