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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的域名保护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强 胡峰  时间:2008-10-21  阅读数:

实施3周年期间,仅北京市工商局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件199件,罚没款216.4万元,并且工商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商品包装、户外广告、银行卡、报刊广告、图书、印刷品、各类研讨会等各领域都出现过侵权行为及产品[14]。工商部门查处特定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需要得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特别授权,而且实际上要求这种授权既不必要也不经济,法律授予工商行政部门保护主体的地位,是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现实状况做出的选择。而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积极行使着保护主体的法律职能。  

四、奥林匹克域名保护的手段

 

1、行政手段

 

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并未限定纠纷涉及的侵权行为类型,因此对于包括域名侵权在内所有类型的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纠纷都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该部门在处理的过程中也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手段是奥林匹克权利人保护域名利益时容易忽视的一种手段。到目前为止,工商行政部门处理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案件都集中在盗用奥组委名义进行集资、销售,未经授权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包装、服务项目,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或者从事国际奥委会反对的通过隐性市场设法增加其产品和企业知名度行为
[15]在域名领域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情况日渐突出之后,工商行政部门应该将该领域的侵权行为作为查处的新重点。原因在于其他两种手段,包括司法手段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处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司法程序特别是民事程序中,侵权人所支付的赔偿一般采取填平制,即能够补偿权利人受到的损失或者以侵权人的实际获利确定赔偿数额,不存在其他国家采用的惩罚性赔偿机制[16]。对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威慑力不大,而行政处罚则5倍违法所得的罚款裁量权,可以有效的起到预防在发生侵权行为的作用。而域名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确定域名的归属。根据信息产业部令2004115日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38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而对于恶意注册的当事人并不具有经济惩罚的权力,当事人注册一个侵权域名不能牟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注册其他网络域名达到目的,该机构对制止此后发生的侵权行为缺乏预防性的强制力。因此,从制止侵权的手段上说,行政手段在我国还拥有难以替代的优势,在奥运会日益临近的时候更加需要加强行政手段的有效实施。

 

2、司法手段

 

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在域名方面的保护问题是我国司法体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当发挥的重要作用。由于司法行为的被动性,以及我国工商行政部门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突出地位,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在奥林匹克标志的域名保护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我国目前尚无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域名争议的案例。然而,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逐步完善,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方式日益倾向于从行政手段转为司法手段。这种维权行动早在中国获得奥运会主办权之前就已有先例。199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诉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商标专用权案就是首例因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使用而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该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侵犯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商标专用权,并给予原告500万元的赔偿,维护了该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
[17]。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颁布以后,该标志的知识产权转型成采用官方标志的保护形式,但是司法保护仍然是维护权利人利益的法律防线,并为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提供法律后盾。例如,在该条例中,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司法机关的地位优先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逐步倾向于司法解决的体现。

同时,人民法院也是处理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争议的司法监督机构。当事人对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司法机构是工商行政部门在处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时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

 

3、域名争端解决机构处理

 

1)国内域名争端解决机构

 

由于北京奥运会在国内举办,如果不考虑由国际奥委会持有的永久标志问题,则可以发现恶意抢注北京奥运会有关的域名的行为主要发生在国内,因此中国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应当首先考虑在国内的域名争端解决机构保护知识产权。
根据上面提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其中3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而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并且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根据该规定的时效限制,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实际上,该争端解决机构已经发挥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域名权利的作用,“五福娃”域名被抢注后,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明确表示,“与北京奥运相关的域名权归北京奥组委所有,由代理机构注册的相关域名将在两周内注销”[18]。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程序特点是能够迅速快捷的解决域名归属本身的争议,而不必涉及比较繁复的损害赔偿问题。

 

(2)国际性域名争端解决机构

 

由于域名使用打破了国界的限制,导致域名纠纷具有国际性。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则国内司法救济具有管辖权方面和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缺陷,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应当考虑通过国际性的域名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纠纷。1999年12 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国际域名管理组织(ICANN)共同推出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该仲裁机制具有应用的广泛性、仲裁的公正性、管辖的强制性、仲裁的快捷性、执行的高效性等明显优势。在已经裁决的5000多件案件中,仲裁庭基本都支持了在先知识产权人的要求,裁决将被抢注的域名转让回在先知识产权人,并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执行。国际奥委会及其他奥林匹克权利人就成功利用上述机制夺回了被恶意抢注的域名。例如,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先后于2000年和2001年分别就USAOlympicOnlineStore.com等多个国际顶级域名向WIPO提起国际域名仲裁,WIPO的仲裁员于2000年7月13日认定被诉人构成恶意域名抢注,并裁决将和域名强制转让到投诉人
[19],维护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利益。

另外,区域性的域名争端解决机构也相继出现。2001年12月3日,经ICANN 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成立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成为全球第四个、亚洲第一个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并于2002年2月份正式开始受理案件
[20],这将为包括中国奥林匹克权利人提供了争端解决机制新的选择。

 

五、侵犯奥林匹克域名知识产权应承担的责任

 

1、民事责任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侵犯该权利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域名侵权发生后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停止侵权的责任是认定侵权以后首先应当承担的,内容包括将认定侵权的网站关闭或者无偿转让给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则视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由法院自由裁量确定。上面提到的中国奥委会诉金味食品公司的案例中,法院就判决要求被告承担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的责任。而在赔偿损失方面,标准同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类似。《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13条规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抢注域名的主要商业目的是为了将网站高价出售牟利,由于其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应当将出售域名所的利益作为侵权赔偿支付给权利人。

 

2、行政责任

 

  在通过行政手段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域名知识产权,将产生侵权人的行政责任。恶意注册网站的,如果经工商行政机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在其责令下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上所述,在我国民事责任没有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情况下,行政责任可以弥补民事责任的不足,起到民事赔偿难以发挥的威慑作用,维护网络领域的公共秩序。

 

3、刑事责任

 

通过刑事责任保护知识产权是法律手段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最后手段,是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在刑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给予适用的
[21]。在恶意抢注域名侵权的行为中,可以涉及奥林匹克标志刑事保护的多个方面,包括假冒专利犯罪、侵犯商标犯罪、侵犯著作权犯罪以及诈骗罪,下面分别加以分析。

奥林匹克标志在申请了专利权后受到专利保护。例如,“福娃”被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注册域名时要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影响一般手段都是纳入标志本身的内容,而非在域名中加入专利号,因此在域名注册领域要认定假冒专利罪比较困难。但如果在网站内容里使用了专利号等信息,则有可能构成该罪。

奥林匹克标志已经在我国由权利人注册为商标,前面所述中国奥委会诉金味食品公司案就是权利人主张奥林匹克标志的商标权而引起的。侵犯商标犯罪包括三个罪名,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种罪名的构成要求都包括制造或者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域名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商品的制造和销售,无法构成前两种罪名。但是,如果注册和使用域名的网站被多人访问,在较大范围内构成恶劣影响,则有可能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域名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而奥林匹克标志中的名称、格言、口号等尽管受知识产权保护但并未定性为享有著作权。包括吉祥物等标志受到著作权保护,但是域名有英文或者中文字母按顺序排列构成,还未出现图形标记的域名,因此在域名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并不是对作品的复制,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是,如果在网站内容中大量使用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作品,则可能构成该罪。

在域名领域比较特殊的是,由于电子商务行为的多样性,如果侵权人将奥林匹克标志有关的域名网站上进行与奥林匹克运动无关的商业活动,可能构成诈骗行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前面所述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中也存在诈骗性质,但是由于法律有明确规定,就定性为特定的知识产权犯罪,而不认为是诈骗罪。但是在域名领域,如果不能认定构成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仍然可以构成为诈骗罪,作为弥补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手段不足的办法。不过,由于该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似乎有所不妥,应当在适当时候纳入相关法律中进行规定。

  

六、结论

 

奥林匹克事业是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体育同世界交流的重要窗口。我国举办奥运会是我国社会和体育界的一件大事,而奥林匹克运动的不断发展和奥运会的顺利筹备进行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特别是在网络时代,对域名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我们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上还应当加以完善,以期更好的应对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可以将域名确立为一种名称可称之为域名权的独立权利。完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合理减少奥林匹克标志法律保护的成本,有效的制止恶意抢注行为。同时,奥林匹克权利人要加强有关奥林匹克的防御域名和商标注册工作
[22]。扩大奥林匹克标志的社会宣传,提高公众保护奥林匹克域名的意识,包括公布非法域名。只有从多个方面同步努力,才能有效的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域名知识产权,维护权利人的权利,促进奥林匹克运动的推进和奥运会的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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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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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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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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