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德良 李克 陈心歌 时间:2010-06-17 阅读数:
【摘要】弱势群体在任何社会都存在,网络环境加剧了现行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地位不平等的状况,但并没有改变“以人为本”的法制观念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的社会依据。文章以弱势群体中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为视角,就网络环境下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适应网络时代要求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时代弱势群体未成年人法律保护
“法律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现行法律制度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这些问题既包括现有法律基本原则、法律价值观念等理论层面宏观方面的问题,也包括诸如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等具体法律制度微观层面的内容。本文以弱势群体中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制度为视角,就网络环境下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与完善,作一探讨。
一、技术与法律———理论阐释
笔者在此强调两者关系的理论阐释,旨在以更加理性客观的思路展开这一命题的探讨。
置身于“言必称网络”的时代,我们在切实感受科技进步所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也时常地感受到法律的无奈。网络技术的出现,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网络技术的出现,也会使人们遭遇不安和尴尬。于是人们在呼吁加强网络法治建设的同时,也开始了从社会规范角度对技术与法律两者协调的探讨[1]以及网络自律机制(德治)[2]等方面的探讨。
事实上,关于“技术与法律”这一命题,我国著名知识产权法专
其二,从社会行为规范功能角度看两者关系,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已是学界共识;而“技术作为行为规范发挥社会功能的现象在传统社会较为少见。”但到了现代社会,尤其是在网络时代,技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已经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西方学者在上世纪中期就注意到了这一现象,并提出了“技术统治论”、“技术统治模式”。[5]我国学者在这方面也做出了积极探索。
其三,从法律的正义性看,网络环境下,占有特定技术的少数人凭借技术上的强势地位,可以损害那些不能掌握特定技术的多数弱者的正当权利。法律基于实现正义的需要必须对技术优势的滥用进行限制。法律作为社会最高行为规范的统治地位毋庸置疑。从这一层面来说,技术(统治)又必须让位于法律。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行为规范的主导性地位是不可动摇的。网络时代亦不例外。
二、网络时代的特征与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制度挑战
(一)网络时代的特征
所谓网络时代,亦即互联时代,是指以互联网络的普及和盛行为特征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互联网络是人们活动的主要平台。因此,所谓的网络时代的特征,实际上就是互联网络或网络环境的特征的影射而已。
由于互联网络是利用计算机和信息通信技术,尤其是利用数字化技术和多媒体通信技术实现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网络之间的通信,因此,互联网络具有开放性(无国界性)、虚拟性(非物质性)、技术性、交互性及海量、迅速、自由、共享等特征。当网络技术的这些特征进入到社会生活中,就形成了网络时代的社会特征:
1.互联网络呈现出国家权力“弱化”的特征。网络环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和虚拟性特征决定了传统的国家权力在网络空间不能有效地运作,网络环境的国家主权冲突势在必然。一方面,任何国家都想将自己的现实地理疆界延伸到网络环境,并试图成为网络空间的统治者;另一方面,任何一个国家实际上都不能单独、完全地控制网络环境。因此,在网络环境中,各国不仅存在经济、政治、文化、军事方面的权力冲突,而且,在行政、刑事、民事等方面的司法管辖权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申言之,在网络环境,各国主权冲突最终体现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这种冲突也将导致国家权力弱化和网络环境的“非中心化”。相应地,网络环境在各方面都较之于现实环境更加复杂化、多元化。
2.网络环境以个人自由主义本位为基本价值观念。网络环境的国家权力“弱化”和“非中心化”,为个性化张扬和个人主义的盛行提供了条件。在这里,人们在社会价值观念、语言文化、法律素养、习惯等诸多方面的巨大差异不仅促发个人主义的产生和盛行,同时也要求包括民法在内的法律应以个人本位为基本价值观念。
3.网络环境具有信息化特征。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为信息的大量汇集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