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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10-06  阅读数:

(2)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3)决议以简单多数投票通过。

(4)弃权不算投票。

(5)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国,并以一国名义表决。

(九)非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本同盟成员国可派观察员参加执行委员会会议。

(十)执行委员会应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国际局〕

(一)(1)有关本同盟的行政任务由国际局执行。国际局是由本同盟事务局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公约所建立的同盟事务局合并而成。

(2)具体而言国际局应设置本同盟各机构的秘书处。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应为本同盟行政领导人并代表本同盟。

(二)国际局应汇总并公布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情报。本同盟各成员国应及时将一切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新法律和正式条文通知国际局;此外,还应向国际局提供其工业产权机构发表的一切直接关系到保护工业产权并对国际局工作有用的出版物。

(三)国际局应出版一种月刊。

(四)国际局应依请求向本同盟任何成员国提供有关保护工业产权问题的情报。

(五)国际局应进行旨在促进工业产权保护的研究,并提供这方面的服务。

(六)总干事及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得参加大会、执行委员会及任何其他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一切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七)(1)国际局应按照大会的指示,会同执行委员会,筹备对本公约第十三至第十七条以外的其他条款的修订会议。

(2)国际局可就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同政府间的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协商。

(3)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得参加这些会议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八)国际局应执行指定给它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财务〕

(一)(1)本同盟应制定预算。

(2)本同盟的预算应包括本同盟本身的收入和开支、与各同盟共同开支预算的摊款,以及需要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提供的款项。

(3)并不单是本同盟的,而且也是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管理的其他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同盟有关的开支,视为各同盟的共同开支。本同盟在该项共同开支中的摊款按本同盟在其中所享利益的比例计算。

(二)本同盟预算的制定应适当考虑到须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其他同盟的预算相协调。

(三)本同盟预算财政来源如下:

(1)本同盟成员国的会费;

(2)由国际局在本同盟方面的服务工作收费;

(3)国际局有关本同盟出版物的售款和版税;

(4)捐款、遗赠及补助金;

(5)租金、利息及其他杂项收入。

(四)(1)为了规定对预算的应缴份额,本同盟成员国应照以下规定按所属等级的单位数为基础缴纳年度会费:

第一级  二十五个单位

第二级  二十个单位

第三级  十五个单位

第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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