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3-21 阅读数: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政办[2012]32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2月13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省经 委2012年12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本实施细则所称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后在我省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以软件产品研发或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第二条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章 财税政策
第三条 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省信息化建设。
(一)在我省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经过认证的软件产品,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同时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按(财税〔2011〕100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四)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条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按照(国发〔2011〕4号)执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办法按照(财税〔2012〕27号)执行。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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