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第六条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第七条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解决。具体办法按照(财税〔2012〕27号)执行。
第八条 在我省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第九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按照(财税〔2012〕27号)执行。
第十一条 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第十二条 在我省校企联合办学,建设微电子学院(专业)和校企结合的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投融资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在我省投资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除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支持外,省财政每年安排支持的企业发展、科技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都应享受相应的支持,鼓励软件企业加强技术开发综合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为实现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进行的跨地区重组并购,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支持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