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3-21 阅读数:
第四章 研究开发政策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和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紧紧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重点支持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民族文字应用类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委等部门共同做好有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 在基础软件、高性能计算和通用计算平台、集成电路工艺研发、关键材料、关键应用软件和芯片设计等领域,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上述部门要优先安排研发项目,鼓励我省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合作,积极参与国家和行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第二十一条 鼓励软件企业大力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完善相关标准,提升软件研发能力,提高软件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
第五章 进出口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质监部门可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海关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第六章 人才政策
第二十六条 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高校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引进的软件、集成电路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并享受我省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积极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招聘人才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我省相关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建设,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联合办学等方式建立微电子学院(专业),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支持示范性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
第二十九条 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要求,加快软件与集成电路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落实好相关政策。
第七章 知识产权政策
第三十条 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和高技术服务业。
第三十一条 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 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凡在我省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在今后安排各单位新增计算机办公设备经费时,应同步安排安装正版软件经费,统一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并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使用正版软件。
第八章 市场政策
第三十三条 积极引导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信息化部门、机要保密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
鼓励我省大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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