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3-21 阅读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凡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细则。对符合我省小型和微型企业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对具有创新活力,积极向上发展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先列入“双百”行动,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工业“双百”行动的实施意见》(青政〔2010〕109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与国发〔2000〕18号、国发〔2011〕4号有关政策未明确之处,继续按照国发〔2000〕18号、国发〔2011〕4号执行。本细则由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