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7 阅读数:
3. 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码洋10万元以上的,处码洋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 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码洋15万元以上的,并处码洋3倍的罚款;并可责令3至6个月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有违法所得的:
1. 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码洋不足1万元的,并处码洋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 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码洋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码洋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 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码洋10万元以上的,并处码洋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 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码洋15万元以上的,并处码洋3倍的罚款;并可责令3至6个月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有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况处以罚款:
一、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1.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1.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四十七、《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
(二)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
(三)图书出版单位擅自在境内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的;
(四)未按规定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的;
(五)图书出版单位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的,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的。
细化标准:
有《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所列违规行为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情况进行罚款:
1.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图书出版单位违反《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图书出版单位擅自在境内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规定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图书出版单位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的,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