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组织理论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10-26 阅读数:
冯晓青 付继存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
原载:《情报资料工作》(中国社会科学情报学会学报)2012年
摘要:知识产权历史信息反映了一定时期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制定与实施的状况。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组织构成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组织理论需要研究我国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组织的现状、组织原则、组织方法和组织形态等基础性问题,以便为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提供依据。
关键词:信息;知识产权;组织理论、资料库建设
Research on the Organization Theory of the Historical Information
of
FENG, Xiaoqing & FU, Jicun
(
Abstract: History inform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flects the status of the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system in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historical inform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stitute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documentation and information database research. The organization theory of the historical inform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eds to study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status quo of
Keywords: inform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rganization theory, database construction
----------------------------------------------
作者简介:冯晓青(1966-),男,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付继存(1985-),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管理。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ZD133)。
任何事物都可以被视为一个生长过程,产生背景与生长因素影响着制度的培育与生长方向,并逐渐渗透于事物内部,固化为事物的本质与禀性。不了解事物的历史则不了解其性质与属性,难以把握其现在与未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虽然只有百余年历史,但其生长过程也受到了背景因素的影响,形成的制度惯性仍然构成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精神内涵与约束性机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直接源于法制现代化的内生需要与殖民地时期外国法制的输入,并受到不同经济体制的决定性变革,这些因素不同程度地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精神实质与特色的组成部分。对知识产权历史信息资源的发掘、整理与组织是重现我国知识产权生长环境,展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刚性,全面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保障。但是,基于信息透明度不够等原因,我国知识产权历史信息资源的组织体系尚不成熟,远不能实现知识产权研究的信息需求。历史信息与现行制度的割裂使得知识产权呈现出一种不连贯的发展态势,影响制度底蕴的研究。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国知识产权研究在忘却历史基础上的重建就是源于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缺失与低层次散布状态,加强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组织研究具有重大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组织现状
知识产权历史以知识产权现象的出现为开端,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关联程度不同,各组成部门又均有自己不同的标志性起点。例如,版权保护至少在宋代乃至五代时期就曾出现过,宋代用于“功夫针”上的“白兔标识”可认为是实实在在的商标,专利制度最早出现于太平天国时期《资政新篇》中的奖励发明设想等。但是,这种考究与按照西方话语体系构建起来的知识产权制度毕竟有着天壤之别。起源的考证只能作为我国话语体系下的荣誉标签,即便是考证者也认可这种考证对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有限性。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为所有者提供了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按照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私权本位与利益平衡原理,我国的知识产权历史信息可以追溯到清末的法制现代化,即戊戌变法时期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898),按照《辛丑条约》的要求建立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4)以及《大清著作权律》(1910)。以上述法律的制定为中心的现实需求以及开展的知识产权研究准备构成了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起点。因此,对我国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系统组织现状进行研究以清末以来的知识产权信息的完整性、延续性为对象。
笔者以2010年年底批准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为契机,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历史信息资源组织现状的调查与实际发掘,发现其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载体纸质化,妨碍信息的高效流通;二是载体分散化,增加信息的搜索成本;三是信息初始化,造成信息服务质量低。
信息具有传递性,能够附载在特定的材料与能量上在时空进行流动。信息流动与稳定性能受到载体与时空特性的限制与影响。通常而言,物理载体在时空的流动方面需要连带移动载体,这会限制了信息的流动性能,但能够保持信息的稳定性。电子化信息的流动具有高保真、辐射性、高效率等性能,但也容易流失。信息流动性与稳定性的双重要求对信息载体与时空选择具有重大影响。知识产权历史信息是在时空流动的信息,在时间向度上需要聚集信息内容实现信息交流,在空间向度上需要充分增加信息接触实现信息共享。这种信息的传递就需要兼顾流动性与稳定性,以防止以讹传讹。清末以来的知识产权信息的载体形式大致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分为两种——纸质化与电子化载体。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的部分内容实现了电子化,在此之前的历史信息很多停留在纸质化阶段,比如八十年代初期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初创时的会议决议、外交事件、通知、案例、释义说明以及相关研讨都散落在不同的印刷文献中。这些信息资料的流通严重依赖图书资料载体形式,增加了信息流通的成本,降低了信息流通的速度。从实际的搜集整理过程看,图书资料大多在过期书刊处馆藏,受制于图书馆管理制度,逐渐成为不能识别的信息“化石”。从信息流通的角度看,纸质化信息的传递需要增加信息栈以促进信息流通,比如再版图书,扩大图书的覆盖范围,或者通过电子化的方式构建数据库。随着网络阅读的快速推进,电子数据库的方式更符合信息传递的未来发展方向。而且数据库作为信息栈能够摆脱信息载体的限制,优化信息的组织方式与形态,便利信息的检索利用。因此,在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搜集整理中,比较重要的工作就是实现近代以来的信息电子化。
在近代以来的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搜集整理过程中面临的第二个难题是载体的分散性。在加工信息层面上,知识产权史的研究文献多是间断的制度史研究,而不是原始历史文献的搜集整理,比如《中国商标史》(近现代部分)[①]、《近代中国著作权法的成长(1903-1910)》[②]、《枪口下的法律 中国版权史研究》[③]、《中国近现代专利制度研究(1859-1949)》[④]等,从文献信息的角度观察,则其内容信息不全面、不完整是显而易见的。这些信息只能作为一次信息,不能作为原始证据,也不利于全面系统的研究知识产权相关内容的全貌。比如在资料整理过程中发现,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对于总结商标管理方面的经验与形成1982年商标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其内容只在商标法制史的相关论著中有部分摘录,其准确性、全面性尚难确定。在原始信息的层面上,系列出版的《中国专利报》[⑤]、《电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中国专利与商标》、《著作权》[⑥]等杂志均属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传播媒介,是知识产权信息的主要载体,但却按不同年份分散开来,且有相互交叉重叠。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制度、法令的汇编无论是政府主管网站公开的,还是纸质出版发行的,均以现行有效为主,就内容编纂而言,2001年11月创刊的《中国知识产权年鉴》是相对集中且比较完整的。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曾经汇编1950-1953年的法令、制度、政策,但内容以制度为主,缺少相关政策的出台背景、制定过程以及前后相继的连贯性。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信息则分布在另外的文献中,比如外交文献、会议文献等。从信息传递的角度看,分散性的信息资源增加了信息栈点,但却减少了单位信息的容量。将这些比较分散的资料加以整理、汇集就是提高单位信息的容量,适当优化信息栈的数量,需要付出较高的时间成本,难度也相当大,而已有的信息资料通常作为旧书收藏,再版的定价奇高。资料分散带来的信息获取高成本、高难度已经凸显信息垄断的端倪。
从已有的信息搜集情况看,知识产权历史信息资源组织体系的典型特征是信息初始化,没有经过进一步的加工。依照信息分类理论,可以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流信息按照其生产过程和加工深度进行分类,即一次信息、二次信息、三次信息。比较典型的《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其虽然以资料文献的整理为主旨,但其所搜集的信息初步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没有显示内容上的先后相继,只能属于一次信息按时间顺序的整理发布。根据最小省力原则,人类在解决任何问题时,总是放在将来还会发生问题的整体背景中加以考虑,寻求以最小工作量解决整个系统。在现有的信息资源服务中,如果低层次信息资源的稀缺使得该类信息的经济价值彰显,信息资源深加工的生产激励就会相对不足。反之,低层次信息资源的搜集整理就无利可图,高水平的信息建设就会有所发展。我国《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现有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建设方面存在许可问题,包括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设条块分割,重复建设,没有形成有效的集成和共享机制;现有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和服务网络远不能满足创新活动的需要,公众缺乏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权威、高效、便捷的手段。[⑦]这些问题的存在就在于低层次信息资源的稀缺,解决之道就在于低层次信息资源的大力推进与免费实施。惟如此,才能有效提高信息服务业的整体层次与服务水平。
二、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组织原则
面对我国知识产权历史信息资源的组织现状,在现已开展的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中,有必要坚持重点突出、组织科学、利用便利与服务现在的总体指导方针,搜索、拣选、整理与编排知识产权历史信息,为知识产权研究与实务提供有益的资源支持。
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组织应当以重大历史信息为主线。我国百余年的知识产权发展中,虽然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与文化环境发生了重大变革,但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资料仍然汗牛充栋。在这些信息资料中,有些是知识产权发展的精神要素,有些则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权宜之计,相比之下,反映知识产权发展路径与实质的知识产权信息更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这些内容反映在直接对法律的制定、实施、司法等有重大影响或者对政治、经济、社会具有重大影响的文献资料中。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为分水岭,此前的历史信息已经经过时间的检验,能够留存下来的一般可以认为对现在的知识产权体系有一定影响,能够作为重大历史信息处理;此后的历史信息则是概念意义上所谓任何当下都是历史的逻辑结果,其作为重大历史信息的判断尚需要时间的沉淀。在知识产权的发展上,制度变革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政治、外交、立法、执法、司法、行政管理、学术研究、会议活动的事件的最终运动结果,因此,其判断的标准就需要围绕法制变革,探究事件的来龙去脉,形成背景性、构成性、影响性的历史信息群。我国的商标法制从1904年《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历经1923年《商标法》、1930年《商标法》、1935年《商标法》、1950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到1982年《商标法》及其两次修正案,其中的注册制度、管理制度等内容保持着某种内在逻辑。以上述法制演变为中心的制定或者修改背景比如1903年中美商约、1992年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等,讨论与说明比如1982年《商标法》草案的说明等,问题与对策比如商标抢注、未注册商标保护及其解决办法等内容与相关的实施比如知识产权判决、执法等均是重大历史信息。因此,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搜集应当首先选择重大事件,构造信息体系。
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组织应当以重大历史信息类型化为基本结构。类型化是抽象概念具体化比较合适的选择。不论是认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传统部门,还是认为知识产权包括传统部门以及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也还是认为知识产权包括知识类财产、资信类财产等,知识产权体系的组织方式就是类型化的。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收集也需要首先按照知识产权体系的构成分门别类地进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或者能够影响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信息也不是单一的,包括法律制度、外交事件、文化经济政策、行政管理、技术资料、司法判决等。这些内容按照立法——执法——司法的内在逻辑或者知识产权信息的关联度排列。因此,知识产权历史信息资料的表现形态是网状结构,而不是线性结构。知识产权历史信息数据库的建构应当以我国近代以来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主题领域为经,以立法与政策发布事件、确权与登记事件、行政执法与管理事件、知识产权维权事件、知识产权贸易事件、外交事件、知识产权机构与历史人物、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历史等为纬,突出关联性,以便于在信息检索时满足用户的关联需求。
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组织应当以中心带动,辐射周围,构筑体系为基本思路。历史信息的搜集是主观能动性活动,不以还原历史场景为目的,而是探索知识产权发展的脉络与规律。反映我国知识产权本质的历史资料与信息是资料收集的中心,阻碍或促进这一进程的信息就构成了周围信息,两者构成了一个逻辑体。比如,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在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上与民国时期的商标法异曲同工,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吸收了解放区的商标法制经验。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的理解应当放在这一背景下。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的全面注册原则必须与1957年国务院批转的中央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结合在一起,将全面注册作为解决多数企业不重视商标注册,某些企业不重视商标信誉导致产品质量下降的一个方案。 正是在全面注册原则的影响下,学者们才普遍认为1982年商标法确立的“注册商标取得专用权”也包含“未注册商标仍可使用,但不取得专用权”这一逻辑。按照这一线索就可将商标法制体系构建起来。因此,在资料收集上,可以先按照时间顺序拟定大致目录信息词条,再按照目录信息词条搜集文献资料。在梳理与阅读文献的过程中,发现新的信息,再补充搜集,填充信息表,逐步完善文献资料。在资料的整理编排上,可以按照每一个主题链接相关信息,构成知识产权历史信息体系,形成二次信息,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水平。
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组织应当以服务用户为基本目标。搜集整理历史信息作为信息服务的方式最终是为信息资源的使用者服务的。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组织坚持用户导向,有利于提高服务者积累服务经验,提高服务质量,也有利于解决信息需求者的困难。我国《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全社会特别是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信息的重要价值认识不够,运用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不强;能够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和指导信息利用的服务队伍严重不足。因此,信息提供者更应当完善目标群体的划定与需求调研。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用户主要是研究者与普通用户,在组织上应当以他们为主要对象,适当开发信息资源,并根据用户的信息需求增加系统层次性与各类加工信息。一般而言,信息价值越一般,用户越需要可接近性。在检索层面上,应当按照最小省力原则,设计用户可接近性的数据系统,考虑物理环境、检索功能与检索点、数据库、系统的开放性与关联性、远程通信、用户辅助、检索系统结构体系等方面。
三、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组织方法
知识产权历史信息是一个复杂系统,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外交条约、立法与政策、工商管理、海关保护、市场竞争、科技与产业政策、学术研究、确权登记资料、司法资料、人才培养等。在进行信息组织时应当采取一定的方法,使数据安排有序合理。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组织应当遵循上述基本思路,并以各级各类信息为依托,在信息的搜集、拣选、整理与编排上贯彻数据分级组织方法与信息需求模型组织方法,对数据进行有效标引。
数据分级组织方法是建立在数据信息加工顺序基础上的。一次信息又称为原始信息,是指直接来源于人类生产实践活动的各种概念、知识、原理、规律的表达,没有经过加工处理。一次信息的载体数量庞大、种类繁多,比如期刊论文、政府公报、专利文献、科技报告、会议录、学位论文等。其主要特点是情报含量高、针对性和及时性强,但搜集难度较大、收集成本较高、有效信息分布相对零散、不具有系统性。二次信息是根据特定需求,对原始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改编、重组、综合概括生成的信息,能够间接反映客观事物现象与本质。其特点在于信息量大、收集渠道广阔、有效信息相对集中、搜集成本比较低、收集效率高,但是对有条件传播信息的需求方面往往无能为力、情报含量少、缺乏针对性、容易出现信息过时、错误与误差等。一次信息是二次信息加工的基础,没有一次信息的保障,信息加工就失去了依托,并可能产生信息的误传、误读;二次信息是一次信息的有目的地整序、组合与编排,只有海量的信息而没有信息加工,信息的价值就不能直观地反映出来。因此,在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搜集整理与数据库建设中,应当运用一次信息与二次信息的分类,以不同的信息类型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甚至以个性化信息完成定制服务。比如,如果用户需要查找我国著作权法中作者利益的保护,则其完全可以通过对“作者或者著作者、作家、文艺家利益”的关键词检索实现,找到包括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后期我国著作权政策变化在内的作者利益保护制度,即1958年文化部颁布的《关于北京各报刊、出版社降低稿酬标准的通报》、1959年《关于降低稿酬标准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关于1958年后曾降低稿酬标准一半计酬的出版物的稿酬处理原则的通知》等。而且,按一次信息与二次信息的分类进行信息搜集整理,也可以有效防范对享有汇编作品版权或者数据库权利的二次信息进行侵权性质的使用。
按照数据分级组织方法,散布在政府公报、正规出版物或政府网站等平台的一次信息,能够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通过加工整理形成的二次信息,则由于人工查找、拣选与整序而需要进行数据信息的核实与法律风险分析。比如1955年3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私营企业开歇业的管理、工商登记和商标管理的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通过商标注册或商标登记配合管理产品质量”的观点,这一信息是作者对原始资料进行加工形成的。在信息资料的搜集过程中,就应当按照相关线索查找原始资料,一是可以全面搜集该意见,不至于片面与狭隘,二是可以确认该资料的内容、主体、时间等信息的准确性与权威性,三是可以避免该信息的摘录构成侵权。
在利用现有的一次信息或者二次信息收集原始资料后,应当按照一定的著录标引规则予以标引。信息标引是信息检索的关键步骤,科学合理的标引方法是高效构建检索系统以提高查准率与查全率的重要环节。通常而言,标引有两类,即人工标引与自动标引。自动标引的主要技术是词频统计结合加权,然后根据设置好的阀值将符合条件的术语作为关键词输出。人工标引可看作信息生产者向标引人员明示其交际意图,而标引人员则标引出信息意图与其希望的交际意图,两者不可兼得时,标引者站在充分理解潜在信息用户的认知语境与信息需求而表达的交际意图优先。自动标引满足了快捷、大量的信息标引需要,而人工标引能够充分体现信息组织的用户需求导向。因此,在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标引过程中,应当适当保持人工标引的范围,并增加人工复查程序,增加标引的针对性与准确率。
标引方法有主题标引法与分类标引法,将主题语言作为标引标识的是主题标引法,将分类语言作为标引标识的是分类标引法。分类标引法是按照学科体系的总分结构分层设置标识,比较适用于族性检索,主题标引法是按照文献内容、形式和特征进行分析选择描述,适用于特性检索。知识产权历史信息是一个体系,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制定的两个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的国家标准,即《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分类及代码》(GB/T21373-2008)与《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基本词汇》(GB/T21374-2008),可以采用分类标引法,设置知识产权总论、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其他知识产权或相关保护主题等一级代码,知识产权理论、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知识产权代理、一般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等二级代码,并按照复分表复分的方法组配完整分类号码,即在使用主表类目进行分类的同时,结合复分表的类目进行区分。比如专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下位概念,专利管理属于知识产权管理的下位概念,可以将专利的分类号02与知识产权管理的分类号05结合在一起构成专利管理的分类码。
在标引语言的设置上,要协调自然语言与受控语言的关系,适当设置规范语言。自然语言是指在信息检索系统中使用直接来自文献或用户提问的一类检索语言,有利于任意选取专指性强的词语,及时检索到最新概念的各类文献,能够避免标引人员与用户之间的交流障碍,但无法解决同义词、多义词和含义模糊的现象。受控语言是指索引词来自文献或用户提问并受到信息检索系统控制的一类索引语言的总称,有利于提高查全率,但影响查准率。因此,应当结合两者的优势,对已经约定俗成的概念选择受控语言,对即将形成的概念保持包容性。受控语言可以按照正式用语、习惯用语或者语言使用频度等标准来确定,以便受控语言符合大多人的需要。制作自然语言与受控语言的对应表,方便自然语言与受控语言的转换与查询。其最终目标一是实现检索的全面性,比如以“著作权”为检索词与以“版权”为检索词均能够得到相同的结果,只是排列顺序按照检索词的不同有优先顺序;以“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为检索词与以“马凯条约”为检索词能够得到相同的结果。二是实现检索的开放性,使得新出现的概念能够及时得到反映。
四、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组织形态
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最终组织形态是信息检索资料库。资料库的建设需要在信息内容上进行一次信息与二次信息的加工整理,形成用户需求导向的资料库;在信息标引上,利用人工标引与分类标引增加标引的准确度与可检索性;在检索系统建设上设置友好界面、多主题检索词。
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搜集以一次信息为主,对信息的准确性与权威性严格把关,并减少相应的法律风险。在一次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按照特定用户的需求加工成二次信息。可以商标法的历史演进为例加以说明。1904年《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第一、六、七条规定:无论华洋商欲专用商标者,须照此例注册,如系同种之商品,及相类似之商品呈请注册者,应将呈请最先之商标准其注册;若系同日同时呈请者,则均准注册。在外国业已注册之商标,由其注册之日起,限四个月以内,将此商标呈请注册者,可认其在外国原注册之时日。1923年商标法、1930年商标法和1935年商标法均规定:凡因表彰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批售或经纪之商品,欲专用商标者,须依本法呈请注册;二人以上于同一商品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标各别呈请注册时,应准实际最先使用者注册,其呈请前均未使用,或孰先使用无从确实证明时,得准最先呈请注册,其在同日呈请者,非经各呈请人协议妥洽让归一人专用时,概不注册。1950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一般公私厂、商、合作社对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或拣选的商品,需专用商标时,应依本条例的规定,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央私营企业局申请注册。二人以上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同一类商品之上,分别申请注册时,应准最先申请的注册;如于同日申请,则准使用在先的注册。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规定:企业使用的商标,应当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时候,如果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准许最先申请的注册。1982年商标法、1993年商标法与2001年商标法均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从上述时序信息看,我国商标法注册原则的发展演进经历了从自愿注册到全面注册再到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过程,冲突申请经历了申请在先原则到使用在先原则再到申请在先原则的演变。这为探究我国商标法的制度演进,预测我国商标立法的未来趋势具有重要参考作用。在资料库发展成熟时,可以建设定制化的信息服务体系。
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组织以资料库建设为最终目标,其检索系统应体现“界面友好、检索便捷、结果精确、利于拓展”的原则,将特定标引的信息在计算机技术的支持下进行有效整合。资料库检索界面友好就是满足不同用户的检索需要,使得研究人员与普通用户能够各得其所。相比之下,“WESTLAW”数据库的检索模式值得反思,其不利于普通用户使用,甚至一般的研究人员没有经过专门培训也很难熟练使用。资料库检索系统的设计应当利于拓展,是指对一次信息与二次信息的组织按照不同模式。一次信息采取免费模式,二次信息与三次信息建立付费模式,通过经济激励提高该类信息服务的水平。
五、结论
任何信息是特定时期出现和沉淀的,知识产权信息也不例外。我国知识产权历史信息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发展的情况。这方面信息尽管很多年代较久,不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但在对当代我国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和考察中,其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上文提到的一些例证足以说明。特别是,知识产权历史信息本身属于知识产权信息范畴,在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时,这类信息的价值不可忽视。也正是基于此,笔者已将知识产权历史重大事件作为正在研究之中的“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课题的重要内容之一。无疑,知识产权历史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较之于当前知识产权信息具有较大的难度,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数字信息网络化还是近些年出现的事情,这类信息的载体形式往往以有形载体形式出现,而且由于年代久远,很多这类信息难以找到,有些即使是能够找到的二次文献,也难以找到一次文献。知识产权历史信息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作的概貌,如何确立合适的方法和路径选择知识产权历史信息,并整合至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中,本文提出了初步的思路和观点,至于在选择好文献后如何便捷地在建成的资料库中被查找和利用,需要进一步研究。
[①] 参见左旭初著:《中国近代商标简史》,上海学林出版社2003年版。
[②] 参见王兰萍著:《近代中国著作权法的成长(1903-1910)》,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③] 参见李雨峰著:《枪口下的法律 中国版权史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
[④] 参见徐海燕著:《中国近现代专利制度研究(1859-1949)》,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