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与知识产权取向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4-12-31 阅读数:
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与知识产权取向研究
载《当代经济管理》2015年第1期,第13~20页
(1.中国政法大学 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北京 100088;2.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学院,北京 100088)
[摘 要]从全球范围来看,科学技术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在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环境下,驱动创新的技术导向机制使得我国专利数量激增,数字的背后是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展示。但是,在过度重视专利数量的情况下,专利质量发展水平滞后成为制约国内企业创新能力的瓶颈,集中表现为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占比低、专利维持时间短、专利市场化水平低下等问题。为提高专利质量,应改革现有制度中的不相适应之处,制定促进专利质量提高的政策。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本文在剖析现实中技术导向机制的缺陷以及市场导向机制在推动创新方面的优势基础上,提出如何建立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体系,并进一步分析知识产权的市场取向,明确市场与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相互关系及各自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 技术创新;市场导向;创新驱动;知识产权取向一、引言
21世纪是以科学技术为主导的时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科技含量不断提升,技术创新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因素。数据表明,2013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达7469亿元,年增长16%;全国高技术产业主营收入预计突破11万亿元,同比增长10%[1]。国家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等在内的技术创新活动,推动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这样的理念指导下的专利制度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挥了很大作用,极大程度促进了专利申请量的增加。2013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达到82.5万件,同比增长26.3%,连续三年居世界首位;同期,我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的总受理量更是高达237.7万件,同比增长15.9%[2]。这些数据表明,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科教兴国战略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不容忽视的是,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大多数高科技企业市场观念不强,品牌建设能力不足,技术优势不能发挥突出作用。专利质量发展水平也较为低下,国内发明专利的有效率较低,专利的维持时间短,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少于其他发达国家,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水平较低,制约了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
总体上,我国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难以实现,在发挥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方面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为了扭转这样的局面,党和国家对驱动技术创新的思路及时作出调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 [3]。
二、技术导向与市场导向的创新机制
(一)技术导向创新机制近年实行的科技政策是一种带有很强刚性色彩的技术导向型机制。在十七大明确提出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原则指导下,为早日实现科学技术在经济转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目标,不论从国家层面还是具体到各部门、地方,都制定了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的内容含盖了从科技人才培养到科技项目审批、经费投入与资助、科技成果评价以及相应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其制定许多情况下都带有急功近利的色彩,以技术为导向的创新驱动机制表现明显。
技术导向是高度重视高新技术的发明及应用,通过高新技术提高企业和区域竞争力,满足社会发展进步需求。这种理念以预设社会和顾客需求的是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和服务为基础,通过高新技术的发明与应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从劳动力密集型及资源密集型到技术密集型转化,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实施。总之,技术导向的创新驱动机制,追求发挥高新技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出台和落实的措施积极促使研发部门将注意力集中于高新技术。
近年实施的科技政策,通常带有明显的技术导向色彩,这种驱动创新机制特点通常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度强调技术的作用,这种作用被提升到足以决定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命运的高度。技术导向建立在对新技术的认可和追求上,倡导技术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发挥至关重要作用,在高新技术创新方面注入资金与提供政策支持,给予了技术以其他因素难以比拟的评价。
第二,忽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带有很强主观色彩。技术导向将创新定位于新的技术,这种模式下往往忽视市场需求和品牌建设,在此基础上的技术发明与市场严重脱钩,不能满足人们生活的现实需求,因此不能实现持久的生产和创造能力,无法积聚广泛的客户资源,也难以获取充分的后续资金支持。
第三,将注意力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往往忽视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才培养。目前我国的科技发展表现出浓厚的急功近利色彩,忽视科学发展进步的一般规律,希望通过高投入在较短时间内摆脱我国在高科技技术领域的桎梏,这些政策的制定往往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忽视市场和群众的实际需求以及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导致这些政策往往不科学、不合理,可操作性也较差。
第四,重视微观角度的技术投入,忽视配套制度建设,技术发明难以实现转移。在技术创新驱动机制下,许多走在前沿的技术从发明之日起就被束之高阁,最新的调查表明,高校专利的平均转化率不到20%[4]。技术导向的创新驱动模式在集中解决技术落后的问题时,忽视了实现技术工业化和商业化的制度建设,对权利没有进行有效的配置。与此种模式相比对的是,美国通过1980年的《拜杜法案》以及后续一系列法律文件,构建实现技术转移的渠道和途径,很好地解决了技术转化问题。(二)市场导向创新机制
本文所探讨的市场导向是从国家到各地方、企业层面,技术创新立项和投入着眼于市场需求,追求在适应市场需求的方面具有竞争力,对品牌、顾客等外部无形资产予以重视,技术创新活动是对市场信息作出的反应。面向市场的技术创新,着力于实现创新技术大规模的产业化和市场化,从而为下一步的创新活动积累更加广泛的资金支持和社会资源,为持续创新活动提供有力保障。通过技术、品牌和客户关系积累,以积累高附加值无形资产价值,形成高层次市场竞争优势[5]。技术创新的价值应当通过市场来实现,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技术研发方向、资金投入、技术方案选择、技术要素价格制定方面的创新资源配置的基础导向作用,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第一,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机制定位于市场和用户需求,重视经济效益的实现和品牌等无形财产的价值积累。与技术导向不同的是,这种机制是在现实地考察市场及用户对新技术的需求之后,由市场决定创新立项及其实施,其评价最终也是由市场决定。越来越多面向市场的技术成果可以更好地实现其转化,为转型升级、驱动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持续支撑,实现技术的价值和效益。
第二,以市场导向的创新机制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企业是沟通技术创新与市场的桥梁,最能把握市场现实需求,同时也最可能实现技术工业化和商业化。促使高校等研发机构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协同发展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制,这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明确要求。此种机制的技术创新强调产学研机构要善于调查了解本行业国内外市场对所在领域技术产品的需求,从而确定技术创新的主攻目标。
第三,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机制着力于基础科学技术建设与人才培养,遵循科学发展一般规律。技术导向机制中,为实现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突破,制定政策强调先进性,忽视基础学科的教育和发展,没有形成完整稳定的科学技术研究结构。薄弱的基础科学技术不仅制约着技术进一步创新,也使企业商品化生产更容易遭受来自拥有完整技术体系国家的专利狙击。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机制重视对科学技术发展规律的遵循,制定完善和发展基础科学技术和人才教育,努力建立完整的科学技术体系,保障对基础研究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避免国家经费过度倾斜于高精尖人才培养,保障技术创新持续良性进行。
第四,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机制重视配套制度建设,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技术创新价值和经济效益的实现,离不开一整套市场评价、相应财政、金融、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配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多个层面开展配套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借助众多制度的有机配合,确保技术创新成果实现,为这些成果开拓宽阔的转移和应用渠道,有效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追求给企业和市场购买者带来实实在在利益,实现技术创新的最终成功。
三、技术导向创新机制的症结和瓶颈
长期以来,政府制定科技政策、产学研从事技术创新往往按照自己的思维活动,市场和用户处于被动接受的局面。盲目的做法在发明与市场之间人为设立了一道阻隔:技术创新与寻找市场的错位使得已经具备工业化生产条件的技术成果因不是根据潜在市场开发而难以转化,造成技术资源浪费。技术导向型创新机制随着国家科技发展态势变化以及我国在科学技术方面经验积累适时改变,这也是由此种机制自身缺陷导致,这些问题具体体现在:1.技术导向机制片面追求数量的增加,以专利为代表的技术的质量和经济价值较低,创新能力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目前,我国专利申请量已经达到世界第一,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存在严重的专利质量低、经济价值小的问题,突出表现在:
第一,发明专利所占比重小,在关键领域的发明专利少。2012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比例仅为13.9%[6],专利布局有待加强。发明专利是最能体现国家、地区和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因素,虽然今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比重不断提高,但是发明专利所占比重仍然很低,许多专利申请是基于职称评选、课题经费申请等目的,这些非以生产为目的的专利申请增长中存在大量“泡沫”,质量发展水平滞后,专利制度难以激励创新。此外,体现基础性、原创性的发明专利仍然比较少,我国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复杂程度还比较低,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国内拥有的发明专利还比较少,改进型发明占多数[7]。
第二,专利维持时间短。据数据统计,2012年我国专利维持率为1.39%[8],有效发明专利中,国内维持时间10年以上的仅有5.5%,而国外则有26.1%[9]。专利维持时间体现技术创新主体的专利运用和管理能力,也是评价一个国家和地区专利制度的好坏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关键指标之一。我国专利维持率远远低于其他国家,技术创新资助政策及评价体系的不科学导致不当的低质量申请现象突出,技术创新主体研发的动因并非是面向市场的应用,市场在技术创新中的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发挥,知识产权申请的高质量要求未得到充分考量。
第三,专利市场化水平低,运用情况不佳。以专利申请为代表的技术创新的目的应当主要面对市场的运用活动,创新动力原本应当主要源于创新的利益机制和对创新成功的预期,但是在技术导向机制下,高校为代表的研究机构将专利与职称、工资等挂钩,成果评价机制不完善、技术成果运用的奖励措施不健全。同时,产学研运用体系未完整建立,技术创新整体规划和策略安排欠缺,低水平重复专利层出,推动技术成果转移的配套制度没有建立起来,这些问题导致技术成果转化失灵,技术创新活动没有实现经济效益,造成技术资源的严重浪费。究其原因,是因为在技术导向机制下,发明创新活动的直接目的在许多情况下并非以实现转移为目的:高校和企业为获取资金支持,研发人员希望通过增加专利数量提高职称和工资待遇。产学研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机制,成果运用水平自然低下。2012年知识产权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我国31个省市中,知识产权运用发展指数高于80的仅有上海和北京,而低于60的有16个省市[10],技术成果转移问题在不面向市场的机制下很难得到解决,必须通过新的驱动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并且通过转移获取的资金促进新一轮的技术创新活动。
2.急功近利导致基础科学技术研究与人才培养薄弱,关键领域技术受制于发达国家。为改变长久以来科学技术落后的局面,缩小与技术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我国在实施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政策时,跨过基础学科建设和人才教育培训,片面强调科学技术的先进性。政策制定者制定政策时违背科学发展规律,掺杂强烈的主观意志,使这些政策不能做到科学合理,实施起来稳定性也不足。此外,作为技术创新成果实施者的企业很难享受到这些政策的激励,中小企业能够从中获取的支持就更小了,这又严重限制基础科学技术体系发展。
虽然我国近些年来在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领域实现了质的飞跃,但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却始终受到知识密集型国家的制约。跨国公司凭借其严密的知识产权体系,利用在电子、汽车、通信等领域的专利技术,不仅获取了丰厚利润,而且也制约了我国在这些领域的发展。关键领域技术受制于发达国家,往往使我国在国际合作和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IDC严重违反FRAND原则,在标准必要专利授权中对华为公司以歧视待遇就是我国关键领域缺乏技术支持的结果。虽然华为公司获得司法上的保护,但我国企业整体面临着技术专利胁迫的困境的局面仍未发生根本改变,要想破解这一难题,就必须强化基础科学发展和人才培训。技术创新和发展是一个持久的活动,仅仅依靠单项高新技术不能扭转不利局面,必须建立科学完整的技术研究体系,以技术为导向的驱动机制应当转变。
3.技术创新资源分配不均,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举步维艰。影响技术创新的条件包括创新主体、创新激励以及创新资源配置。在从事技术创新的主体当中,企业是最面向市场、也是最具有创新活力的主体,但是在目前激励创新的国家支持规划中,未能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给予足够支持,直接从事关乎国计民生的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就更难获取政策资源分配。在技术导向机制下,国家规划主要是科技规划,在政策分配体制上,政府管理部门偏重于项目而忽视产业的协调发展,偏重于专门研发机构与大型企业而忽视中小企业创造活力的激发,政策体系存在不够配套的问题,国家创新资源难以落实到中小企业中,市场与政策未能实现统一。
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是发挥知识产权资产价值,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变现的重要形式,就政府而言,需要从政策层面鼓励和引导企业知识产权的资本运营活动[11]。技术创新需要足够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支持,而获取资金是实现其他资源配置的必要手段。但是对我国中小企业来说,风险投资、产业资本等融资方式不健全,企业筹措资金的条件有待改进,我国目前的资本体系尚不能适应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创新需求,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陷入融资困境。目前政策支持的创新项目大量流向研发高新技术的大型企业和高校等机构,这些研究往往不面向市场化生产活动,许多技术在实现创新后搁浅。而对从事商品化生产的中小企业来说,缺乏资金支持的困境使这些创新主体一方面缺少支撑研发的资金,另一方面,这些企业难以承受研发失败的压力,双重问题使这些能够尽快将知识产权运用的企业艰难甚至没有能力从事技术创新活动。
4.技术创新成果评价机制不科学,资源浪费严重。建立科学合理的技术成果评价体系对推动技术创新,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不仅关系到对技术创新成果价值的正确认识,还关系到对技术创新主体的正确评价、创新资源分配、科研价值取向等。但是,目前我国技术导向机制下,成果评价机制显现出僵化的局面,技术项目评估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误区。首先,绩效指标与产出指标不一致,许多指标在设置时将课题级别、经费与申请人的职称、学历等挂钩,重视数量轻视质量,重视形式轻视技术创新水平,往往应用性很强的创新项目因未能获取政策支持而流产。其次,评价方法不透明,不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会导致知识产权费用机制失灵,从而导致泡沫产生。我国的科研计划评价理论上采取科学计量的方式,但在操作过程中缺乏一个透明的阳光标准,一些管理者常常暗箱操作,对技术成果的不科学评价导致费用机制不能有效发挥激励创新的作用。最后,技术评价的行政化明显,按照行政标签判别项目的质量和级别,忽视技术创新的实际贡献,创新成果的运用价值不能得以体现和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如果不能改变不科学的政府介入行为,尊重和发挥市场机制在技术创新和评价中的作用,就不能实现科研项目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效果。
技术导向机制下决定技术创新立项、实施和评价的主体是行政部门,这些部门在评价时抛开市场和用户,忽视技术成果转化及其带动性,不能把握市场对创新的需求,容易造成资源浪费。技术创新应当注重其实际贡献,将论文专利、项目经费等与科研人员的评价挂钩的方法不能形成正确评价导向,技术研发人员的创新活力得不到激发,大量发明被闲置,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四、如何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要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12]。技术创新驱动机制的改革创新对解决目前技术研发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推进科技实力和市场化水平提高,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建立健全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是驱动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关系到技术创新战略能否得到顺利实施,关系到新一轮科技革命中我们国家及企业核心竞争力能否得以有效提高,是关乎国家命运和前途的关键策略。为此,我国在新一轮机制调整中,应当发挥市场机制在知识产权创新中的作用,具体应当做到:
1.转变技术创新思路,实施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战略,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党的十四大明确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政府仅从宏观角度对经济建设进行调控、监管。但是,在以往的技术创新过程中,行政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仍然过多介入微观创新活动,不科学的科研立项、评价导致技术创新成果市场化水平低,亟需资金支持的项目因得不到原本应当由市场和用户评价的科研体系的支持而致使知识产权费用机制失灵。建立市场导向机制,就必须明确市场在技术创新机制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问题。
改变行政机关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科学不合理的行政介入行为,必须尊重和发挥市场机制驱动创新的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市场与政府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对照其应有职能,对于市场能够独立解决的问题,就要将权力放掉,而对遵循了市场规律并且市场因其自身局限而不能解决的问题,行政机关及主管部门就应妥善做好监管和调控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构建崇尚创新的知识产权环境,确保技术创新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和保障创新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2.建立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产学研协同创新是指企业、高校与研究机构之间在技术创新领域的合作,通过教育、研发、生产的不同社会分工在资源优化和功能实现上协同化、集成化,从而确保技术创新活动的高效顺利进行。产学研协同是技术创新不同环节的有效衔接,是技术创新的基本形式,对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有积极作用,已经成为知识转化为经济最有效的途径,为世界各科技发达国家所认可。企业是沟通研发和市场的桥梁,应当是开展技术创新的主力军,发达国家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应用已是常态,甚至有企业从事基础研究。调查表明,美国企业的研究开发人员约占全国研究开发人员的80%,日本占67%,而我国仅占20%左右,我国近2/3的大中型企业还没有研究开发机构,近一半的大中型企业还没有开展创新活动[13],国家的技术研发力量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这些情况严重制约我国的技术创新发展。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就必须突出企业在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产业化为目标,将国家产业和企业发展战略结合在一起,以国家政策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应当有重点地支持一些有竞争优势的大企业加快创新步伐,突出大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骨干作用;同时重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市场运用能力,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大型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在加快集成创新方面有突出作用,产业结构重组、国家投资、技术支持、税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应当协调综合构建,推动大型企业加快创新。中小企业有着非常敏锐的市场观察力,是积极从事创新活动的主体,应当着力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中小企业虽然在实力、竞争力、创新力方面要弱于大型企业,但是中小企业通常更加关注市场的现实需求,有很强创新意识。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基本创新能力,提供必要的补贴贷款、技术信息、减免税费、教育培训、产权保护,将中心企业的创新压力和风险控制到最低,对其技术创新成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
产学研协同是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的同时实现技术、资金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是调整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失调的有效手段,是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结合的有效形式。实施专项及综合措施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搭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推动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协同创新。首先,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联系,利用学研提供的高素质人才和信息技术,实现科学技术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采取科学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及生产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使企业掌握应用技术和信息,提高生产工艺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稳定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其次,高等院校在人才资源和智慧成果方面拥有优势,决定其应当肩负起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责任。高等院校应当发挥学科综合优势,在教学上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质量人才,充分发挥其发展基础科学理论和探索高新前沿技术的作用;在科研活动中,紧紧联系市场和企业,丰富技术创新内容,促进科研和人才向产业输出,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体现出高校与市场、企业密切结合的优越性。再次,科研机构在专门技术人才和设备中具备优势,拥有雄厚的科技实力。在协同创新活动中,应建立建成高校人员技术实践基地和企业技术支持基地,使其成为信息、知识、技术与产业的沟通地,应当使科研机构的技术创新活动更加面向市场和需求,推动成果产业化,使创造发明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生产水平。最后,政府应当在推动产学研协同中积极发挥作用,搭建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平台,变产学研间自发合作为系统有规划的战略性一体化创新合作。政府实现职能转变,在产学研间架起合作的桥梁,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创新战略和科研规划,指导一体化创新活动,推动各创新主体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同时,政府要将眼光放远,为产学研合作寻找契机的同时,也要为技术成果的实现和市场开拓提供帮助,既做好宏观调控,又为技术创新和发展提供服务。
3.完善创新配套制度建设,改革技术评价体系。落实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驱动机制,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落实技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细化抽象规定,形成一个有效制度体系,实现政策与资源配置的优化结合。同时,针对我国目前技术评价体系僵化的情况,应当建立一套以市场导向为基础的综合评价方法,客观、科学地评价技术创新,侧重强调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也存在技术转移问题,由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专利权因复杂的审批程序很少向私人部门转移,政府没有动力和能力将技术发明产业化。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拜杜法案》使这一情况发生了根本转变,该法案明确了政府资助研发成果专利权的归属,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建立政府、产业界和大学之间的相互协作机制,并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部门。在《拜杜法案》颁布之后,美国又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转让法律,如1982年的《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4年的《商品澄清法》、1984年的《全国合作研究法》、1986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1989年的《国家竞争性技术转移法》、1991年的《国防授权法》、1992年的《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1995年的《国家技术转让和发展法》等,这一系列的立法构建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技术创新法律体系。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我国制定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但是这一文件的规定相对抽象,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例如仍缺少政府资助研发专利的归属的具体规定,法律的可诉性受到削弱;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项目承担者利益,确保资金投入得到妥善利用的监管制度仍然没有建立起来;为避免重复发明和资源浪费的协调各技术创新主体研发的预见性科学规划整合体制没有构建,政府部门协调技术创新机制应得以建立;我国目前没有建立技术创新项目的公开透明机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技术开发水平的资源共享平台应当适时建立起来。此外,针对《科学技术进步法》所确立的基础性制度,对照科技事业发展的制度需求和科技工作的规范化要求,从配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多个层面开展配套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其他一些相关配套制度制度也需要进一步细化,使《科技进步法》的规定通过配套制度得到落实。
科学的技术成果评价体系对推动技术创新,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有重大现实意义,我们必须改变技术驱动机制下僵化的评价体系,改革和完善技术创新成果的评价体制,提供利于实用人才培养的条件。首先,应当改变评价体系过度强调高新技术的倾向,良好的评价和激励体系应当更加侧重于产业化,重视市场在技术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次,改变成果评价与科研人员的职称、层级、薪资挂钩的错误,在评价体系上形成正确的导向和驱动机制,增加创新成果运用能力在评价体系中的比重。再次,成果评价标准应当作出科学调整,改变以往过度追求科研成果数量而严重忽视质量的情况,今后更加强调高质量技术成果对现实推动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的意义。最后,成果评价体系的程序应当予以完善,使其更加透明阳光,扩大考核范围,将更多高质量、应用性成果纳入体系当中。
4.提高技术质量,增强创新成果产业运用。我国技术创新整体质量较差,发明所占比重较小,原创性技术少,申请专利质量低并且存在泡沫,PCT国际申请比例低。这种局面从长远来看会制约我国技术创新,综合技术导向机制下的其他一些问题,进一步限制了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运用。
为扭转我国目前高数量下低质量的尴尬局面,必须走出重视数量而轻视质量的误区,调整技术创新战略,综合其他措施,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这些措施具体包括:第一,明确专利申请质量优先,确保专利申请质量提升。首先,严格专利授权标准,提高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鼓励真正的发明创造,提高我国专利申请质量。其次,避免对实质上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防止仅仅字面有差异、缺乏创造性的技术成果造成资源浪费。最后,规范专利代理行业经营活动,努力营造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的环境。做好专利代理行业申请工作,引导专利代理从业人员合法从事代理业务,防止不适格技术获取授权或者重复申请。第二,引导技术创新面向市场和用户,针对性地从事开发活动。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下,通过敏锐的市场嗅觉,发掘市场和用户现实需求的技术,根据科学的市场评估确定技术科研项目。第三,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和实用人才培养,奠定技术创新长久进行的基础。从长期来看,过度强调高校技术发展而轻视基础科学研究和实用人才培养的技术策略具有很强危害性,这种行为无异于杀鸡取卵。应当在尊重科学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技术发展规划,基础研究在这个规划中应当占据重要地位。国家政策、项目支持与税收优惠等应当鼓励基础研究的进行,确保科研活动长久稳定进行。实用人才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后备储蓄,过度重视高精尖人才培养而忽视基础和实用人才培养,将会导致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市场驱动机制下,应当重视基础和实用人才的培养及机会创造。第四,加强品牌建设,提高技术产品附加值,实现创新成果的经济效益。市场驱动机制下,技术创新主体的优势资源与品牌结合,以知识产权支撑品牌发展,同时又通过品牌引导技术创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品销售等,实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企业的强大竞争力,实现品牌与技术创新结合的知识产权和企业发展战略,变知识产权优势为市场和品牌优势,提高和实现技术成果价值。第五,拓宽技术创新融资渠道,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推动技术创新与金融结合,加大对企业补贴扶持力度,支持天使投资、风险资本、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评估作价参股融资[14]等途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科技研发与应用的信贷支持,放宽资本进入技术创新融资领域的条件。推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完善以及相关制度建设,加大技术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发展技术市场,鼓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集成化服务等技术交易,不断提高技术交易质量[15]。
五、确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取向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16],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发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17],通过市场交换形成社会生产领域的分工协作,以竞争激励生产创新、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和方式,以价格条件机制调解供求关系,引导以最小投入实现最大产出,发挥价值、竞争、供求规律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作用。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对推动市场主体创新,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提高生产力和技术水平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正由传统意义上的私权蜕变为一种私权公权化的权利[18],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商品,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讲仍属于民事权利,产权特征仍是私有性和独占性,具有私权属性。吴汉东教授也认为,“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所具有的共同属性” [19]。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中重要一环,其创造活动日益专业化及规模化,无形财产的增加及智力成果在市场中的传播交流,知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自发地通过市场条件资源配置以实现效益最大化,使知识产权逐渐成为独立社会生产部门。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知识产权制度,植根于市场经济土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仍应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确立知识产权的市场导向,就应当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关系,尊重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市场对知识产权创新与发展的激励作用。
首先,发挥知识产权领域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改变政府违反市场规律的介入行为。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破除政府不当干扰知识产权发展的关键在于对政府的简政放权。为了快速提升科学技术水平,我国行政机关,特别是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往往不当地介入技术创新活动,不科学的项目支持及评价体系造成激励知识产权发展的政策失灵,权力错位导致了技术创新中前述的诸多问题。知识产权作为具有明显公权特征的私权,其发展与保护与行政机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在这一领域仍不能放任政府的职能错位行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放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发挥市场通过价值、供求、竞争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更好地激励知识产权创新与发展。
其次,发挥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宏观调控作用,弥补市场调节不足。市场调节在知识产权领域仍具有自发滞后盲目的特点,必须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市场调节的实现,推动知识产权的创新发展。政府在放掉该放的权力的同时,应当着力运用好应当行使的权力。面对目前我国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强监管活动,保障智力成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纠正市场调节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此外,政府应该尽力提供优质服务,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为积极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创造积极有益的发展环境,为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平台。而在一些民营资本难以承担技术创新压力的领域,如国防事业和航空航天技术等,政府要主动承担这些领域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运用,确保国家知识产权体系的完整。
总之,确立知识产权的市场导向,就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在知识产权创新、运用、保护中的关系,提高产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新、积极从事创新的良好氛围,发挥市场激励知识产权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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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Market-oriented Mechanism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the Orient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Feng Xiaoqing, Qiao Wenxin
(1.Research Center of Intangible Assets Management,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2.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ollege of Master of Law, Beijing 100088)
Abstract: From a global perspectiv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become a major power to stimulate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society,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in recent years, the technology-oriented mechanism of innovation-driven makes a boom in the number of patents, which vividly demonstrates the capability of independent innovation and core competitiveness of our country. However, in condition of the excessive attention on quantity, extremely retardant improvement of qual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imposed restrictions on the capability of independent innovation, which can be specifically inflected by the low proportion of domestic effective invention, short maintaining of patents, low level of marketization and so on.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patents, we should reform the maladjustment of the existing system and formulate proper strategy. Therefore,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stated clearly that we should establish a Market-oriented mechanism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n the basis of demonstration of defect and superiority of this mechanism, this paper will explain how to set up it, make a further analysis on the orient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makes it explicit w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rket is in the area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what their respective functions are.
Key words: Technology-orientation; Market-orientation; the Orient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项目编号: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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