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7-05-04 阅读数:
冯晓青 武志孝
原载《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究》(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摘 要:3D打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给人们带来了高新科技的享受,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需要妥善解决的问题,3D打印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本文针对3D打印时代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保护,从侵权的角度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并适当作了与美国法的比较,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3D打印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
Research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volved by Three-dimensional Printing Technology
Abstruct:When we enjoy and share the advantage of 3D printing, some problems must be resolved properly such a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volved by three-dimensional printing technology. The protections on patent rights, copyrights and trademark rights a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particularly,as well as all kinds of infringement involved by 3D printing at 3D era.The comparisonbetween China’s law and USA law is discussed and to which some advices are put forward.
Key words:Three-dimensional Prin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近些年来,“3D打印”(Three-dimension printing)不但是一个流行的词汇,而且已经影响到了整个社会,大有进入千家万户之势,“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于是高兴者有之,忧虑者有之。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足不出门就可能享受到高科技所带来的成果,可谓实惠之至,“幸福来敲门”;对于某些厂商来说,3D打印已经给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带来了广泛和深入的影响。[①] 在“人人都有打印机,家家都可开工厂”时代,自己辛苦创造多年的产品,一眨眼的功夫就被别人复制了,如何赚取利润?更有人担心,这“将从根本上妨碍或者动摇经营者利益。”[②] 正所谓有人欢喜有人愁。更重要的是,3D打印技术也引起了法学界的讨论,“其中,知识产权方面的隐患是各界担心的主要问题之一”。[③] 基于此,本文将在对3D打印技术及其影响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其所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3D打印技术及其影响
3D打印(3D printing)技术,又称积层制造(Additive Manufacturing,AM)技术,是一种以CAD文件[④](计算机辅助设计数字模型文件)为基础,运用粉末状金属或塑料等可粘合材料,通过逐层堆叠累积的方式来“打印”三维物体,即增材工艺“层造形法”,它几乎可以直接制造任意形状三维实物。该技术属于快速成形技术(rapid prototyping)的一种。3D打印与传统的机械加工技术不同,后者通常采用切削或钻孔技术(即减材工艺)实现。 3D打印技术过去常常用在模具制造、工业设计等领域,现在逐渐地用于一些产品的直接制造,特别是一些高价值产品的制造(比如髋关节或牙齿,或一些飞机零部件)。该技术在珠宝、鞋类、工业设计、建筑、工程和施工(AEC)、汽车、航空航天、牙科和医疗产业、教育、地理信息系统、土木工程、枪支以及其他领域都有所应用。[⑤] 据《工人日报》报道:“3D中国行”[⑥] 项目有关人士表示,3D打印是一个颠覆性的技术,对大多数传统制造业来说,它带来的是技术的改进和提升。
其实,3D打印技术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有了。[⑦] 因此说3D打印技术是一个新技术其实是不准确的,只不过3D打印技术在当时是被“束之高阁”的,当时主要用于模具制造工业模型设计方面,材料和设备的费用和成本都很高,广大消费者并没有多少直接接触的机会,因此很陌生。1986年,Charles Hull开发了第一台商业3D印刷机;1993年,麻省理工学院获3D印刷技术专利;2005年,市场上首个高清晰彩色3D打印机Spectrum Z510由ZCorp公司研制成功。[⑧] 近年来,随着一种被称为激光烧结的关键技术(laser sintering,快速成型技术的一种,是一项廉价的3D打印技术)的应用,3D打印有望真真地走入寻常百姓家。特别是截止到2014年2月,随着一批3D打印的关键专利到期,[⑨] 将会激起新一轮3D打印技术普及的浪潮。因此,《经济学人》网站曾特别报道称3D打印技术是第三次工业革命。[⑩]
3D打印的原理是,运用计算机程序例如计算机辅助设计CAD(computer aided design)设计打印文件(即打印为实物之前的数字文件,称为蓝图或模板,这个过程也叫建模过程),该CAD文件可将建成的三维模型“切割”成逐层的截面,通过向3D打印机发送指令,3D打印机会自动运用一种叫添层制造(Additive Manufacturing)的技术,开始一层一层地打印并一层一层地堆积,最后形成所要打印的物体。[11] 实际上,3D打印机是一个转换计算机所设计的模型(即3D文件)为实物的的机器。[12] 这样看来,说3D打印机是在“打印”一个物体,实际上则是在“制造”抑或“生产”一个物体,“3D打印”只是一个形象化的称呼而已。
随着3D新技术的广泛应用,3D打印的成本和时间都在降低,效率成倍地提高。据报道,由大连理工大学与大连优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研发的最大加工尺寸达 1.8 米的激光 3D打印机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激光 3D打印机,打印速度可达到一般 3D打印机的 5-15 倍。[13] 国产3D打印机价位最低仅3000元,成品材料成本每个不到5元,[14] 打印一个有形实物如同在纸上打印一份文件一样容易。3D打印之所以引起人们的讨论,缘起于这样一个问题:任何人只要按一下键盘或鼠标就能随意打印想要的东西,这可能发生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对广大的消费者来说,3D开源模式[15] 的使用使得任何人在计算机终端可以非常容易地下载到电子设计模板文件(即CAD blueprints)直接打印,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修改,然后再打印。再加上一些网站,如Shapeways[16] 和Thingiverse[17] 的推广,用户甚至不需要3D打印机就可以得到想要打印的3D实物,使得3D打印业务飞速发展。从产品到工厂、商店、产品运输设施整个过程都可能被3D文件所取代,这也可能发生法律风险。
类似的事件发生于1999年6月,美国东北大学一学生Shawn Fanning(肖恩·范宁)及其室友受苦于互联网上低效的MP3音乐链接,于是Shawn Fanning利用P2P(peer-to-peer)点对点音乐交换服务的原理,把一台电脑硬盘上储存的音乐资料,通过网络与其他人相互交流。Shawn Fanning设计了一个叫Napster的程序(纳普斯特,通过该软件可以在网络中下载自己想要的MP3文件),起初用于室友或同学间搜索、共享MP3音乐文件。令Shawn Fanning没有想到的是,Napster上线后迅速风靡各高校内外,人人都可以非常容易地下载音乐,Napster这类音乐交换网站的存在大大地影响了传统产业的利益,从而引发了大规模的诉讼。[18] 如今,3D打印也可以人人使用了,它会不会成为第二个Napster?人们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世界第一例3D打印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就出现在2011年。[19] 因此,本文将探讨3D打印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3D打印可能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20]
1.对用户
如果一个所要3D“打印”的产品是一个专利产品,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用户就有可能引发专利侵权。在我国,专利特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各国,专利都受本国专利法保护。我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同时考虑到由权利人证明实施者侵犯其专利权有困难,第61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第69条又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用户3D打印专利产品,前文已述及,该“打印”实际上是“生产”或是“制造”了一专利产品,显然,此处的打印属于“实施”了专利权人的专利范畴,但是否构成侵权,根据现行我国《专利法》仍需判断其实施的目的,即是否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还要看是否符合强制许可的规定。[21] 如果即不是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也不属于强制许可,则构成对专利产品的侵权。
2.对网络服务提供者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涉及到其向用户提供3D文件供用户下载打印。如果用户仅下载该3D文件但并没有“打印”,也就是说并未“实施”该专利,用户侵权不成立。由于用户侵犯专利权不成立,按照现行我国法律,显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会侵犯专利权,再者3D文件本身也不是专利产品,对其下载本身也不是“实施”专利。[22]
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用户用所下载的3D文件打印出了该专利产品,对用户来说需要用前一部分所讨论的方法判断用户是否侵犯专利权;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则与用户是否侵犯专利权有直接的关系。如果用户没有侵犯专利权,则谈不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专利权;如果用户侵犯了专利权,则需进一步探讨。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侵犯专利权没有详细的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规定,可能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是《专利法》第11条中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另外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作了宽泛的规定。[23]
在美国,专利侵权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被定义在美国法典271中:(a)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于专利权存续期间,未经许可于美国境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任何已授权专利的发明产品,或将任何已授权专利的发明产品由外国输入到美国境内,即属侵害专利权;(b)任何主动诱导他人侵犯专利权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任何人在美国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专利设备、产品、组合的部件,或者用于实施一项专利方法的组合物、材料或装置,其构成了该发明的实质性部分,如果他明知这样的部件、组合物、材料或装置是为侵犯专利权而专门制造的或者专门供侵犯专利权使用的,而且这样的部件、组合物、材料或装置不是一种常用商品或者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商品,则应当承担参与侵权的责任。[24] 可以看出,第271(a)节是关于对专利直接侵权的规定,第271(b)、(c)节是关于对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间接侵权又分为诱导侵权和参与侵权。
比较以上我国与美国的法律规定,可知我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大致相当于美国法典271(a)节的规定。我国《专利法》则对诱导侵权和参与侵权没有规定,当然本身也没有这样的区分,我国用的一个相关概念是“共同侵权”,所应承担是的“连带责任”。应当说美国法律对专利侵权的规定更为详细,这就在操作上更容易,且注意到了责任的公平分担,而不是一概都作为共同侵权,都承担连带责任。其中(a)的规定适用于用户,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可能涉及到(b)或(c)的规定,即诱导侵权或参与侵权。
具体到3D打印,未经许可地“打印”该专利产品,也就是制造了该产品,属于直接侵权;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诱导他人侵犯专利权也应承担诱导侵权责任,但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虽主动诱导他人但他人并没有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用户进行了侵犯专利的行为,如(c)节,则应承担参与侵权责任。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出售CAD文件本身不是制造该专利产品,也不是使用该专利产品,在对“实施”狭义的理解上,也不是实施该专利。当然在广义上,如果该3D文件又被打印成专利产品,这种情况下的出售可以与打印看成一个整体,从而可能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3D打印可能侵犯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由于任何一个三维物体都是有外观的,因此行为人打印出的3D物体可能故意或者无意地侵犯专利外观设计。故意设计成专利外观设计而打印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1条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三)对专利权的保护
通过上文的分析,3D打印可能侵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因此我们可以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首先判断3D打印是否构成侵权,进而依据我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救济。更重要的是,应当提前进行预防。由于3D打印对一般公众来说还是一个新事物,因此应当普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再有,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当发现其侵犯专利权或有可能侵犯专利权时,我国专利法中可以试着引入关于著作权法中的“通知-移除”规则、“红旗标准”、“避风港”规则。当然具体的引入需要认真研究,以便在立法上首先做到对3D打印可能构成对专利权侵犯有所规范,这样社会公众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有所判断。
三、3D打印涉及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一)复制权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将复制权赋予了著作权人,并且列举了复制的方式,包括: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要想知道3D打印是否侵犯复制权,首先必须研究3D打印是否涉及复制问题。由于3D打印需要建立CAD文件,进而向3D打印机发送指令才可“打印”出物体,这就需要研究CAD文件的获得过程。用户通常通过两种方式获得CAD文件:一种方式是从网络上下载,一种方式是对已有物体的扫描。
1.从网络下载CAD文件
由于CAD文件是一种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中的作品,从网络下载CAD文件属于复制行为,因此从网络下载CAD文件应当有正当合法的理由,否则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
2.对已有物体的扫描
通过对已有物体的立体扫描,也可以建立一CAD文件,进而可以打印出一个新的物体,这个过程是否涉及复制?这个新物体是否为原物体的复制件?我们通常所说的复制是一种二维复制,三维复制是否也是一种复制?应当说,从三维到二维或从二维到三维的复制也是一种复制,但它是属于一种准复制行为。[25] 按照《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下称《伯尔尼公约》)第9条对复制的表述来理解,复制是一种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的复制,这种广义的复制当然包括从三维到二维或从三维到二维的复制。再者,用户对三维物体的扫描,并不是为了获得一份CAD文件,而是为了该三维物体能够再现(通过3D打印),这就又涉及到由CAD文件到再现物,即二维到三维,按照上面的理解,这也是一种复制。但这个再现的物体已然不是原先的物体了,应当称作复制品了。在这个过程中CAD文件只不过是一种能够再现该三维物体的一种手段而已。因此,无论把这个过程分为二个阶段(从三维到二维,再从二维到三维),还是看作一个整体(由原件到复制件),都是一种复制。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从二维到三维的复制或三维到二维的复制。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当前正进行著作权法的修改,已经注意到了高新科技的发展给著作权法带来的影响,已经将立体作品、以数字化方式复制写入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
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严格说来,扫描三维物体所获得的CAD文件本身不是该三维物体的复制件,而且也不是平面(二维)的,它只是一个计算机程序,只不过通过计算机它能够以平面二维的方式展示该物体,方便人们修改和设计。而通过3D打印机又能够使该物体重现,这实际上涉及的是该CAD文件的功能。当然,经过对三维物体扫描而形成的 CAD文件本身也很难称得上是作品。因为作品需要有独创性,需要作者的智力劳动,而通过3D扫描本身没有任何创作成份。
按照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对复制的定义来判断——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对已有物体扫描再进行3D打印也是一种复制行为。因此,用户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进行这种打印操作,将构成对复制权的侵害。
(二)合理使用问题
为了作品的合理传播需要对复制权进行限制,各国都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即可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其作品。复制是使用的当然涵义,是作品使用方式的一种。合理使用中一种最重要的形式是私人复制。在传统著作权时代,一般认为私人复制属于典型的合理使用范畴。[26] 在3D时代,私人3D打印是否属合理使用,值得研究。
国际上对合理使用的判定大体上依据的是“三步检验标准”:(1)必须限于某种特殊情况;(2)不得与受保护的作品或者版权持有人的正常利用相抵触;(3)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法律有权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指该条第1款中规定的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13条规定:各成员对专有权做出的任何限制或例外规定仅限于某些特定的特殊情况,且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得无理损害权利持有人的正当权益。
在美国,有关合理使用采用的是“四要素标准”。现行美国版权法(17 USC)中有关合理使用的部分(§ 107)规定:在第106条和106A之规定外,对一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合理使用,无论是通过复制、录音或其他任何上述规定中所提到的手段,以用作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在课堂上分发多份拷贝)、学术交流或研究之目的,不属于侵权。在确定任何一特定案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必须考虑到下列因素:(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2)有版权作品的性质;(3)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以及(4)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三步检验标准”或“四要素标准”之规定。但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明确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由于它没有规定第一步,即强调“特殊情形”,有的学者认为这属于“两步检验法”[27]
通过以上的分析,无论是“三步检验标准”还是“四要素标准”,其实质都在于:其一,对专有权(复制权)的限制应当限于某些特殊情形而不能是广泛地对权利进行限制;其二,合理使用应当是非商业性和非营利性的,且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使用目的;其三,该行为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笔者认为,从合理利用作品的数量上看应当是少量的,从合理利用质的规定性上看应当是不具实质性的。
这些标准对传统著作权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是很好判断且界限清晰的,但是在判断3D打印上存在困惑。在网络环境中复制的商业性与非商业性的分野显得更加模糊,而网络环境中不受限制的复制很可能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28] 因此,应当以利益平衡的理论来限定权利人与公共利益的边界,一方面要明确私人复制仍然属于合理使用,另一方面要对其进行限制。网络环境下之所以仍然需要对私人复制“网开一面”,是因为在很多情况下用户也需要享受网络技术进步带来的分享知识和信息的利益,而以法律限制私人复制自由的成本很高,[29] 这种做法也是不现实的;再有,从提供证据的能力看,权利人要证明广大私人侵犯了其权利也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应当综合判断解决这一问题:在3D打印时代,私人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得侵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并不得以商业使用为目的,这种使用对有版权[30]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不应当产生不利的影响;同时应当划定作品权利的范围,以便人们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预期。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了3D打印文件,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利用网络对受著作权保护的3D打印文件进行了传播,是否承担著作权方面的责任应当具体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此有较宽泛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较详细的规定。总体来看这些规定是借鉴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中的“通知-移除”规则、“红旗标准”和“避风港”规则。上述最高法院解释更是引入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间接侵权责任:教唆侵权责任和帮助侵权责任。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法院解释的立法位阶显然比较低,不利于著作权的保护且体系杂乱。在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69条中增加了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或者帮助侵权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31] 可以看出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的痕迹。
具体到3D打印中,如果按照《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的规定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与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有关的审查义务,除非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教唆、帮助他人侵犯了著作权或其他相关权。在权利人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进行。由于3D CAD文件本身也是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的复制件持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程序是侵权复制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件。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件将给复制件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件使用人可以在向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32]
四、3D打印涉及的商标权保护
3D打印可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体现在:(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利用3D打印在打印出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将该商标附于打印物一体地打印出来;(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利用3D打印在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果容易导致公众混淆,也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三)销售经3D打印出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四)利用3D打印伪造、擅自制造(即打印)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即打印)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3D打印出的商品贴上其注册商标并将该商品又投入市场;(六)利用3D打印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等。特别是在3D打印时代,利用3D打印侵犯有三维标志的立体商标将是一件更容易的事。
3D打印人当然可以用商标合理使用来抗辩,这就要看3D打印所涉及的商标是否符合我国《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即3D打印出和商标是否是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3D打印人不构成侵权;或者,3D打印出的三维商标是由于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则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3D打印人也可以此来抗辩。
在美国,一般认为,作为对商标专用权抗辩的合理使用,经历了从1946年《兰哈姆法》(the Lanha Act)规定的叙述性或说明性合理使用(Classic Fair Use,因其内容在法律中有规定,通常被认为是法定合理使用)[33] 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指示性合理使用(Nominative Fair Use)阶段。[34]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由法官在New Kids[35]一案中创设的。法院指出:“被告使用一个商标来描述原告的产品,而不是它自己的产品时,我们认为一个商业使用者有权指示性地合理使用原告的商标”,[36] 具体到案件中要分析使用者的行为是否符合如下三个要求:1、若不使用该商标则商品或服务将无法容易地描述或识别;2、使用该商标的程度是描述识别该产品或服务所必须的;3、使用者的使用不得暗示其与商标权人存在赞助(Sponsorship)或者许可(Endorsement)关系,[37] 即使用者的行为与语言是否反映了原告和被告产品或服务之间真实、准确的关系,不得暗示其与商标权人有任何商业上的联系。
比较我国《商标法》第59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将合理使用的范围主要从正面进行限定,而且限定的较窄,具体判断方式为: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时,属合理使用,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而美国则是:当不符合“三标准”时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否则属合理使用。再者,我国《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大概相当于美国描述性合理使用的规定,我国则无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规定。3D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需要法律对相关权利进行保护,但也要顾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知识产品的传播,所以应当以知识产权各方利益平衡的思路来解决这一问题,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在当前我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实施之际,较好的办法是可以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借鉴美国法院判例确立的“商标合理使用三标准”,再结合我国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3D打印是否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而来对商标权进行保护。
五、结语
3D打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给人们带来了高新科技的享受,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需要妥善解决的问题,3D打印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是其中之一,这需要人们付出足够的智慧。限于篇幅,本文中所讨论的也仅仅是3D打印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一部分,此外还有诸如3D打印与反向工程、3D打印知识产权犯罪、3D打印与不正当竞争等等问题。面对3D打印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们应当以当前法律为基础,或进行扩大解释,或进行相关法律修改,或在司法实践中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并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来综合解决。3D打印所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既不会冲垮现有的法律制度,也不会令我们束手无策,本文希望能抛砖引玉,以便引起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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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39 F.3d 1004; 2001 U.S. App. LEXIS 5446; 57 U.S.P.Q.2D (BNA) 1729; Copy. L. Rep. (CCH) P28,200; 2001 Cal. Daily Op. Service 1255; 2001 Daily Journal DAR 1611.
[13] DinushaMendisSenior,The Rise of 3D Printing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Learning Lessons from the Past?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 E.I.P.R. 2013, 35(3), 159.
[14] 35 U.S.C.271
[15] http://zh.wikipedia.org/wiki/3D打印
[16] http://acftu.people.com.cn/n/2014/0829/c67502-25561896.html
[17] http://baike.baidu.com/view/4117826.htm?fr=aladdin
[18]http://www.leiphone.com/news/201406/d-3d-printing-patent.html
[19]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02/03/c_124315992.htm
[20]http://www.economist.com/blogs/schumpeter/2012/04/special-report-manufacturing-and-innovation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1AZD047)。
作者简介: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武志孝,山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在职博士生。
[①] See Daniel Harris Brean, Asserting Patents to Combat Infringement via 3D Printing: It's No "Use", Fordh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Media &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 Spring, 2013, P774.原文为:Three-dimensional or "3D" printing is an emerging technology that is already having an enormous and profound impact on how products are made and sold.
[②] 参见吴学安:“3D打印对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挑战”,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 年1 月15 日第008 版。
[③] 参见杨颖,霍玉菡,徐淼.:“与3D打印如影随形的知识产权问题”,载《中国贸易报》 2013年5月30日。
[④] 本文所称的CAD文件是一种广义的CAD文件,即凡是能向3D打印机发送指令打印出3D实物的文件都称CAD文件。
[⑤] http://zh.wikipedia.org/wiki/3D打印,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2月14日。
[⑥] 2014年8月6日,“穿阅•中塔2014 3D中国行”体验展在北京开幕,该项活动将一直要持续到2014年11月8日。http://acftu.people.com.cn/n/2014/0829/c67502-2556189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2月23日。
[⑦] See Davis Doherty, DOWNLOADING INFRINGEMENT: PATENT LAW AS A ROADBLOCK TO THE 3D PRINTING REVOLUTION, Harvard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 Fall, 2012. P356.原文为:The technology to "print" three-dimensional objects from a digital file has been available since the 1980s.
[⑧]http://baike.baidu.com/view/4117826.htm?fr=aladdin,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8月10日。
[⑨]http://www.leiphone.com/news/201406/d-3d-printing-patent.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8月10日。
[⑩] See Davis Doherty, DOWNLOADING INFRINGEMENT: PATENT LAW AS A ROADBLOCK TO THE 3D PRINTING REVOLUTION, Harvard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 26Harv. J. Law & Tec, 357; see also http://www.economist.com/blogs/schumpeter/2012/04/special-report-manufacturing-and-innovation(last visited Aug.15 .2014)
[11] 要了解更详细的3D打印过程可以参见Daniel Harris Brean, Asserting Patents to Combat Infringement via 3D Printing: It's No "Use", Fordh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Media &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 Spring, 2013, P773-774.
[12] See Brian Rideout, PRINTING THE IMPOSSIBLE TRIANGLE: THE COPYRIGHT IMPLICATIONS OF THREE-DIMENSIONAL PRINTING, Journal of Business, Entrepreneurship and the Law, 2011, P163. 原文为:Basically, a 3D printer is a machine that can turn a computer model into a physical object.
[13] 参见李楠:“世界最大激光 3D 打印机在连诞生”,载大连日报2013 年6 月6 日/第 A01 版。
[14]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02/03/c_12431599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2月11日。
[15] 其源码可以被公众使用的软件,并且此软件的使用,修改和分发也不受许可证的限制,“开源”的目的是方便知识共享。http://zhidao.baidu.com/link?url=ba2UjXs5XQw-z912JOZdf8iP8spGI6ZNhu4CpYhKEYgTKzI6L-tmlv90eZZ0RFgrLiuVxtAkuzPWFP3tg_CZKa,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8月12日。
[16] Shapeways是一家总部位于荷兰的创新制造公司,它利用3D打印技术为客户定制他们设计的各种产品,Shapeways网站是一个推广3D业务商业化的网站,在这里用户可以定制设计,然后由该公司进行3D打印并送达给用户。
[17] Thingiverse是美国纽约MakerBot公司旗下的3D模型展示平台,用户在这里可以上传和免费下载3D数字作品,同时用户可以自己设计数字作品。
[18] 1999年12月,包括华纳、BMG、百代、索尼、环宇、大西洋等唱片公司在内的十一家唱片公司共同起诉Napster。2001年2月12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作出裁决,认定Napster侵权。239 F.3d 1004; 2001 U.S. App. LEXIS 5446; 57 U.S.P.Q.2D (BNA) 1729; Copy. L. Rep. (CCH) P28,200; 2001 Cal. Daily Op. Service 1255; 2001 Daily Journal DAR 1611.
[19] See DinushaMendisSenior,The Rise of 3D Printing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Learning Lessons from the Past?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 E.I.P.R. 2013, 35(3), 159.
[20] 本部分的讨论是以所打印的3D产品是专利产品为前提的。
[21] 见我国《专利法》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22] 当然这可能构成对其他权利的侵犯,这将在下文中讨论。
[23]《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4] See 35 U.S.C.271 Infringement of patent.
[25] 参见冯晓青、付继存:“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研究”,载《法学家》2011年第3期,第103页。
[26] 参见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第104页。
[27] 参见张曼:“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影响”,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3期,第176页。
[28] 参见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第104页。
[29] 参见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第104页。
[30]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的“版权”与“著作权”是在同等意义上使用的。
[31]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69条。
[32]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71条。
[33] 美国《兰哈姆法》第33条(b)款第(4)项。
[34] 更详细的内容可参见邱进前:“美国商标合理使用原则的最新发展:The Beach Boys一案评析”,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5期。
[35] New Kids on the Block v. News America Publishing, Inc.[ 971 F.2d 302 (9th Cir. 1992)]
[36] 参见胡滨斌:“论中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构”,载《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8卷第2期。
[37] 美国法院判断商标合理使用的三个标准(Nominative Fair Use):
1.The product or service can not be readily identified without using the trademark (i.e. trademark is descriptive of a person, place, or product attribute)
2. The user only uses so much of the mark as is necessary for the identification (i.e. the words but not the font or symbol)
3. The user does nothing to suggest sponsorship or endorsement by the trademark holder.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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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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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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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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