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制定与知识产权制度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8-01-28 阅读数:
[14] 袁真富:“论知识产权法的独立性”,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2年10月30日。
[15] 参见曹新明:“知识产权与民法典连接模式之选择——以《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16] 参见李雨峰:“知识产权立法的另类模式”,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8期。.
[17] 在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直到1900年1月1日德国民法典施行之日,全国有四个法域:普鲁士邦法的适用地域、法国民法适用地域、撒克逊民法适用地域以及普通法适用地域。
[18] 《社科院建议稿》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于权利客体的规定中有知识产权的内容。该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权利的客体包括:物、人格利益、智力成果等”。该条第二款规定:“民事权利也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智力成果、无形财产的内容规定:“精神产品等智力劳动的成果,依其性质和范围明确肯定为界,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商业信誉等无形财产,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智力成果、无形财产,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在特别法规定之外,可以适用本法的规定。”《中国法学会建议稿》第一百零八条对网络虚拟财产规定:“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物,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和信息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作品、商标、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和信息得成为民事权利客体”。
[19] 《社科院建议稿》第一百一十七条【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包括:物、人格利益、智力成果等。
民事权利也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20] 《社科院建议稿》第一百一十九条【智力成果无形财产】:
精神产品等智力劳动的成果,依其性质和范围明确肯定为界,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商业信誉等无形财产,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智力成果、无形财产,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在特别法规定之外,可以适用本法的规定。
[21] 《中国法学会建议稿》第一百零八条【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物,受法律保护。
[22] 《中国法学会建议稿》第一百一十四条【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和信息】: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作品、商标、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和信息得成为民事权利客体。
[23] 参见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载《律师世界》2003年第2期。.
[24] 《社科院建议稿》第一百一十八条【物的定义】第一款:
本法所称的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25] 《中国法学会建议稿》第一百零四条【物和物的重要成分】第一款:本法所称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有体物。
第一百零八条【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和信息】: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作品、商标、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和信息得成为民事权利客体。
[26] 由于2016年10月该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本草案可以简称为《首次征求意见稿》。
[27] 《民法分则》是否要像物权、债权等民事权利一样设立专编,我国民法学者和知识产权法学者有不同认识。笔者主张在分则中也应设立知识产权专编。对此将另行撰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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