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第18期(总第40期)圆满举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1-08 阅读数:
但你这种糅合式存在一个问题,比如你需要适用一个专利制度,那么你要将民法典从头到脚翻遍才能找到所有的条文。
我们知识产权单行法,比如商标法,其中很多条款是商标管理法的内容。而它实际上也是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商标管理法,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商标就是一个管理工具,在当时的国民意识情况、理论研究情况下,商标法不可避免的沿袭了行政管理的色彩。现在我们将商标权定位为知识产权,但依然保留了行政色彩的条款。按照这个思路,在民法典体系下构建知识产权法,可以将这些条款都剔除。
知识产权肯定舶来品,但是知识产权法在我国市场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是不是也要考虑下建立自己特色的理论呢?
杨利华老师:
这也是我在想的。一个法典要不就是行为规范,要不就是裁判规范。糅合式最大的问题就是给裁判给适用带来很大的麻烦。我们知识产权单行法,比如商标法,其中很多条款是商标管理法的内容。而它实际上也是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商标管理法,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商标就是一个管理工具,在当时的国民意识情况、理论研究情况下,商标法不可避免的沿袭了行政管理的色彩。现在我们将商标权定位为知识产权,但依然保留了行政色彩的条款。按照这个思路,在民法典体系下构建知识产权法,可以将这些条款都剔除。
付继存:
这时候可能就是立法技术的问题。这些规范该怎么放,怎么排列。而把知识产权放到民法典则是价值的问题,彰显它的私权属性。杨利华:
现在还有一个观点是不设立民法典了。保留各种单行法,同时修改民法通则。因为在如何编纂民法典上,学者的意见非常不一致。王利明和梁慧星是最主流的观点吧,但他们的观点不一致,再加上其他的学者,观点无法统一。那么干脆不设立民法典了。我认为这个观点也有道理。维持现在的秩序。知识产权肯定舶来品,但是知识产权法在我国市场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是不是也要考虑下建立自己特色的理论呢?
武志孝:
那么大家对单独制定知识产权法典有什么看法?杨利华: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毛金生先生写了一个研究知识产权法典系统的文章。他的观点是先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等以后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移到民法典里面去。冯晓青老师:
这个观点不错。现在的知识产权民法典化的理论准备和系统布局都十分不充足。但是我不大赞同你的观点,不能因为一个东西没有统一意见就不建设了。因为这东西确实有价值。对不同的观点要做出取舍,看那个更符合现实的需要。武志孝:
现在请杨老师给我们做一下总结。杨利华老师:
我们现在的知识产权立法,包括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的立法高潮、90年初期的第一次修改、2000年的修改,这几次立法都是对外开发的产物。但现在市场经济在逐步建设,大家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在逐步提高,民法典构建也纳入议程,在这种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应当如何发展,这值得我们思考。我们民法典制定的背景和法国、德国都不一样,我们的法律传统发展至今也和西方不一样。我国现在是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那么在制定民法典这么一个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应该有我们自己的特色。在协调处理知识产权和既有的民事权利的时候,大部分学者认为无法纳入民法典,那么无法纳入的理由是什么?原来的这些理由现在是否依然存在?我们现在的学术研究是否找到了解决方案?在法大这个平台,制定一个法大版民法典草案好像不是没可能,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提出一个知识产权编构想好像也不是太夸张。这个构建,希望和大家一起努力完成。
武志孝:
今天的沙龙,对于知识产权法典化的讨论非常有意义。杨老师给出了自己的研究和想法,值得我们学习和思考。因为时间关系今天的沙龙到此结束。网站创始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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