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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权客体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11-09  阅读数:

             高荣林*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摘 要】民法教材多,但论及标示权少。本文将名称权、商标权、域名权、形象权等等这类权利称之为标示权,并从商业性质的标示权的法律保护出发探讨标示权的法律保护,试图为这类权利的法律保护提供可接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标示权;客体;联系

 

Research of the Object of Mark Right

Gao  RongLin

(Hubei Police University,Hubei,Wuhan,430034)

Abstractthere are many civil law teaching materials, but none of them talk about the mark right. 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it, and treat these right :title righttrademark rightdomain name rightthe right of public as mark right. From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trademark right, we find ou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mark right. And try to provide some advice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mark right.

Keywordsthe mark right; object; relation

笔者曾拜读过不少民法教材,但鲜有作者论及标示权,更不要说系统论述了。许多民法教材对民事权利的分类大都从权利的效力、标的物、作用、成立要件是否齐备等进行分类。但这些分类都无法包含: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个人形象权(公开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署名权、作者对作品标题享有的权利等等这类权利。在这类权利中既有人格权又有财产权,既有绝对权又有相对权,还有的权利同时包括财产权和人格权。因此,传统的权利分类以无法囊括这类权利。但是,笔者以为这类权利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标示性。因此,笔者称这类权利为标示权。其中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更接近民法人格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个人形象权(公开权)则属于广义商业标示权的范围,署名权、作者对作品标题享有的权利则应归类于版权领域。在提出该种权利类型后,它的客体是什么?如何保护呢?笔者企图从商业标示权的相关立法及法理中寻求答案。

一、商业标示权保护方式的考查

(一)寻找商业标示权保护的客体

对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具有商业性质的标示权,学界应无争议。刘春田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1]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2] 两位教授在知识产权的定义中都提到商业标志。笔者以为,商业标示权,是指权利人在经营活动中享有的自主决定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某个商业标识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基于营利目的去除、覆盖或撤换该商业标识,否则构成对该权利人商业标示权的侵犯。考查商业性质的标示权保护的方式,也许可以为我们提供保护其他种类的标示权以可借鉴的经验。

商业性标示权的客体是什么?如何保护呢?我们先检讨一下商标法到底保护什么,注册商标?注册商品?郑成思教授在专著《知识产权法》认为商标权客体是商标,吴汉东教授与郑成思教授观点一致。要想彻底弄清此问题,我们先了解商标的定义。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考查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等等。显而易见,我国商标法不是只保护注册商标或注册商品,而是既保护注册商标又保护其项下的注册商品,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商标与商品在思想上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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