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示权客体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11-09 阅读数:
作品的标题是一件作品思想的浓缩,最能体现作品的思想和主旨。因此,作品的标题和作品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对作品标题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抢注他人作品的标题,如张艺谋的电影《十面埋伏》片名被他人注册在汽车旅游冰箱上;刘德华主演《无间道》被注册成“无间道”牌防盗门。笔者以为,对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第一、如“无间道”这种有独创性的标题是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因为标题是作品的思想的集中体现,抢注作品的标题割裂了该标题与其作品的内在联系,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法国、西班牙、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著作权法就规定:只要作品的标题具有独创性,就应当作为该作品的一部分享有著作权。因此,抢注他人作品的标题为商标的行为会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第二、对于无独创性的标题,如“十面埋伏”这个词语本身并非作者独创,而是一个古语,因此很难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但“十面埋伏”可以构成书法作品而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原封不动的把电影片头的“十面埋伏”书法作品缩小并注册为商标仍然会侵犯他人书法作品著作权。第三、对于无独创性的标题,有人提出用商标权来保护,笔者以为,不可。因为,在我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是注册,在以上的抢注行为,著作权人并未注册其作品的标题,何来的商标权?又有人提出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确实可以。因为作品也可以看着商品,标题就是该商品的标识。抢注他人作品的标题在自己的商品上,就等于抢注他人商品的标识,并且该行为割裂了权利人的作品的标题与作品在思想上的关联性,使权利人的作品的标题无法表达其作品的思想,而是违反了权利人的意志,表达了抢注人的商品,因此是侵权行为。
(二)对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个人形象权(公开权)的借鉴
姓名(名称)是自然人(法人)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系统的总称,是一个自然人(法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法人)的符号,是使自然人(法人)特定化的社会标识。[10]姓名权(名称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名称)的权利。
那么姓名权(名称权)保护是什么呢?是保护权利人对其标示符号的支配权吗?如果是,那么如何解释非故意使用与他人同姓名的行为呢?对于这种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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