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示权客体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11-09 阅读数: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问题也可以使用以上原理。
而形象权,是指人们对与其人身有密切联系并能够标示其身份的各种符号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权利。 关于其客体,
三、结语
总之,民事权利中的这类标示性权利与其他权利类型在客体、特征、保护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不同。因此,有必要对此专门论述。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标示性。其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在这类权利中既有人格权又有财产权,既有绝对权又有相对权,还有的权利同时包括财产权和人格权。其客体是作为“标”的标识与作为“本”的主体之间在思想上的关联性。其内容是权利人保持这种关联性的权利。因此,一旦这种关联性遭到破坏,该权利即受到侵犯。
注释及参考文献:
①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85页;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23-133页;柳经纬,《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第46-50页;李建华,《民法总论》,吉林大学出版社,第187-196页;等等。
[1]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M],高教、北大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3]谢铭洋著,《智慧财产权之概念与法律体系》,[J],《中国知识产权评论》,[M],第一卷第150页
[4]刘春田著,《商标与商标权评析》, [J],知识产权研究网,2004,10,18
[5]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二版), [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 189页
[6]同[1]第334页
[7]、[8]、黄晖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法律出版2001年版, 第86 、 88、146页
[9]杨立新著,《关于姓名平行的侵权责任问题》,[J],中国私法网,2005,10,2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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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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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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