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他责任采用结果责任原则。知识产权法为民事特别法,因此,若知识产权法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明确规定的,则适用此规定
;没有规定,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他责任适用结果责任原则。这些理论基本被我国司法所采纳。最后,知识产权理论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以及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发挥了积极影响。知识产权理论属于应用科学的范围,应为知识产权审判实践、执法实践、运用实践服务。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理论支撑
;另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也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提供了基本框架,有些学者还参与了一些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
二、 从单一到多元: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宏观概览
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的研究是从比较法研究开始的,没有根基,只关注具体制度,是知识产权理论初建阶段人们对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评价。而知识产权理论研究逐步走向成熟,与知识产权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知识产权在当今财产权中的地位是密切相关的。在这个过程中,教材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研究机构的建立促进了研究队伍的壮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既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培养了应用型人才,也培养了理论研究人才。
(一)以教材建设为基础促进知识产权法学教育
学科的教材演进推动了知识产权理论的发展。我国在教材中最早介绍知识产权法的是一些国际法教材,在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中介绍《伯尔尼公约》和《巴黎公约》,推动了知识产权理论的比较研究。而知识产权学科的建设,在我国最早将知识产权编人民法教材的是1982年由佟柔教授主编的《民法原理》,其中知识产权部分由郭寿康教授撰写,将其内容编为第五章,约占全书的20%。这是我国最早的包含知识产权内容的民法教材,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的先河。
在此之后,有汤宗舜教授主编的《专利法教程》、张序九教授主编的《商标法教程》以及许多以工业产权法为标题的教材问世,为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作出了重要贡献。1987年,由吴汉东教授、阂锋教授编写的《知识产权法通论》是我国第一部以知识产权法为标题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该书所采用的是德国民法式的总分式结构,首先对知识产权进行抽象归纳,总结出知识产权的共性,并作为单独的部分独立于其他具体的知识产权部门法。这一部分被称为总论,其主要涵盖的内容是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主客体、保护模式以及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和地位。分论部分则是各部门法的组合,其内容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分论以三大主体制度为支撑,配合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而构成完备的法律体系。该教材的体例奠定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学教科书的基本模式,成为知识产权法学教材的范本。总论部分的编写内容,使得人们在关注具体制度的同时,开始研究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譬如知识产权的概念、研究对象、保护方法、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等等。这也表明我国知识产权研究开始走出理论薄弱的困惑。进人21世纪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学成为一门具有独立性的学科,属于法学专业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各种教材纷至沓来,学科逐步走向繁荣,从而对知识产权法学教科书体例的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上海大学陶鑫良教授主编的《知识产权法纵论》,改变了以吴汉东教授首创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总论分论模式,以知识产权基本结构为标准,对知识产权进行纵向切割,形成了一种新的教材体例。此外,还出现了以案说法,针对不同主体的个性需求而编写的教材,使知识产权法学教科书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
现在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大体可以划分为10个类别:1.供全日制法学本科学生使用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2.供全日制非法学本科生使用的知识产权法通识教材;3.供法学硕士研究生使用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4.供法学自学考试学生使用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5.供法学继续教育学生使用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6.供各级领导干部学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使用的领导干部知识产权专用教材;7.供企业事业单位管理者学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管理者知识产权专用教材;8.供执法司法人员学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使用的执法司法人员知识产权专用教材;9.供社会公众学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使用的知识产权普法教材;10.专门针对其他人员学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使用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
除了上述10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之外,还有许多以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为标题的专门教科书,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学教育的繁荣。这些教材不仅满足了各个层次、各种类别人员学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的需要,而且很好地促进了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此外,对国外教材的引进也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的研究,其中较为有影响的译著有:美国的阿瑟·R·米勒、迈克尔·H·戴维斯著的《知识产权法概要》,罗伯特·P·墨杰斯等著的《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日本学者富田彻男著的《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和法国学者蒲吉兰著的《21世纪的黑金》等等.
(二)知识产权教研机构的建立使知识产权教研工作规范化
知识产权教研机构作为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的基地,在知识产权学科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从这一意义上来看,知识产权教研机构的建立也是知识产权理论发展与不断完善的一个标志。在我国知识产权学科发展之初就很注重教研机构的建立。随着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知识产权教研机构所具有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许多很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教研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前身是1988年成立的中南政法学院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2000年正式更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是国内最早从事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的机构之一,2004年11月26日被批准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5年4月25日成立知识产权学院。2006年5月13日,当时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该中心,成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基地,为国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研究和咨询服务。该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是著名知识产权学者吴汉东教授。中心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分别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及德国马普研究所、日本北海道大学、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法国勒内笛卡儿—巴黎五大等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和国家机关。中心设有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由13名成员组成,著名知识产权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郭寿康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担任副主任。中心重点从事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实务、知识产权比较等方面的研究,与此相对应地设立了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室、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室、WTO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研究室、知识产权贸易与管理研究室、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研究所等五个研究室。为了实现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资料建设、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综合协调发展,该中心开辟了四个窗口,即图书馆、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网、学术刊物和国家精品课程。自成立以来,该中心已承担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司法部等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研究课题40余项,出版专著4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400多篇,编著“十五”、“十一五”国家规划教材、高等院校法学教材、研究生教材、非法学类高等教育通识教材及全国自学考试、全国领导干部培训和中央党校培训教材共计20余部。研究成果曾获全国首届优秀博士论文奖、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三十年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等奖励20余次。2005年,由中心研究人员承担的《知识产权法学》课程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此外,中心还参与了我国《民法典》、《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或咨询论证工作,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
2.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该中心是中国高层次的知识产权研究机构,于1994年9月正式成立以来,在我国知识产权研究及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做了一系列重要工作。已故的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教授为该中心的第一任主任,现任主任是博士生导师李明德教授。该中心旨在团结和组织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内的最优秀的专业人员,造就一批能与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同行对话的一流人才,对实践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及时作出正确回答,并针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巫待解决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对策性研究,对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施加积极影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