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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法律解决模式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胡开忠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尽管适用“不良条款”来保护名人的姓名权存在诸多的不足,但在某些特殊的场合,适用该规定的优点也显而易见。例如,在前述“鲁迅”姓名被作为商标注册的案件中,商标管理机关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这是因为,“鲁迅”已成为我国著名的革命家、思想家和教育家,在人民生活中拥有较高的形象,如果将其姓名随意作为商标,显得很不严肃,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不宜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可见,该条款的适用,弥补了姓名权制度在保护已故名人利益上的不足。但是,考虑到该条款的弹性,它在适用上应当有极其严格的限制,只有在对公共利益的确造成明显损害时才能适用。对于普通的影视界的明星而言,如果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规定,则显然有点小题大做,不合法理。

 

 

    总之,在商标注册中经常会遇到名人姓名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如果单从姓名权制度来保护名人的利益,对于已故名人的利益往往显得过于苍白。如果单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适用“不良影响”条款,往往又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难题。所以,一方面我们应当将上述两种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而对名人的姓名权给予适当的保护,另一方面我们应当积极从制度上创设一种诸如形象权这样的制度来保护名人姓名的商业化利用,通过制度的完善来恰当地保护名人的利益。

 

 





《新京报》20041228日。

 

[1]

《大河报》20041227日。

 

[2]

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8页。

 

[3]

陈静娴:《试论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与解决——“张学友”商标异议案之思考》,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4]

文心:《为了鲁迅家族的权利——鲁迅家族首席法律顾问朱妙春律师谈“我的鲁迅缘”》,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9期。

 

[5]

刘粉宝:《已故名人的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调整》,载《中华商标》2001年第3期。

 

[6]

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载《法学》2004年第10期。

 

[7]

赵春雷:《商标法中的“其他不良影响”》,载《中华商标》200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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