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领域合理使用之检讨与重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05-19 阅读数:
(二)注册但非驰名商标的非混淆使用。对于注册但非驰名商标的使用,只要没有产生混淆,即属于商标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比如:
香榭里花园楼盘名称纠纷案。“深圳某房地产公司在深圳开发了名为“香榭里花园”的楼盘,并在与不动产范围有关的第36类注册“香榭里Champs Elysees”商标。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则开发“香榭丽花园”住宅小区,并在广告中使用了“Champs Elysees,香榭丽花园”的图文标识,深圳某房地产公司起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原告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在深圳地区,而被告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在上海地区,并且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会施加比较高的注意力,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34]
(三)驰名商标的非淡化使用。如:“1989年,法律数据库商标Lexis曾经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丰田公司在其新推出的豪华小车上使用‘凌志(Lexus)’商标,但其请求最终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尽管如此,Lexis商标并未由于凌志的存在而弱化。”[35]再如:“商业性的滑稽模仿只要不使消费者认为模仿者是在用驰名商标标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从而产生一个商标指示了两个来源这一印象,就不会构成淡化。例如,在Jordache案中,被告模仿原告的商标而使用了Lardashe(有“肥臀”之意)商标,用于大号女裤。法院认为,被告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幽默,这种滑稽模仿不仅不会削弱原告商标与其商品的联系,反而会强化这种联系,因而判决被告的模仿不构成侵权。”[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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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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