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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领域合理使用之检讨与重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05-19  阅读数:

[32]从以上学者们的论述中,我们认为,未注册商标得到保护的前提是有一定的知名度,因为有了知名度,才会有区分功能,才会给商标权人带来商业利益,才会有保护的必要。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未注册商标只能在其知名的地域内得到相应保护。正如美国《兰哈姆法》规定,“获得联邦注册的,商标权效力遍及全美国,而一般的未注册商标,其商标权只在商标使用地有效。”[33]所以,在未注册商标知名地域以外的地域使用该未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一般不会产生混淆,因而属于商标权的合理使用范围。

(二)注册但非驰名商标的非混淆使用。对于注册但非驰名商标的使用,只要没有产生混淆,即属于商标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比如:

香榭里花园楼盘名称纠纷案。“深圳某房地产公司在深圳开发了名为“香榭里花园”的楼盘,并在与不动产范围有关的第36类注册“香榭里Champs Elysees”商标。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则开发“香榭丽花园”住宅小区,并在广告中使用了“Champs Elysees,香榭丽花园”的图文标识,深圳某房地产公司起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原告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在深圳地区,而被告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在上海地区,并且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会施加比较高的注意力,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34]

(三)驰名商标的非淡化使用。如:“1989,法律数据库商标Lexis曾经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丰田公司在其新推出的豪华小车上使用‘凌志(Lexus)’商标,但其请求最终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尽管如此,Lexis商标并未由于凌志的存在而弱化。”[35]再如:“商业性的滑稽模仿只要不使消费者认为模仿者是在用驰名商标标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从而产生一个商标指示了两个来源这一印象,就不会构成淡化。例如,在Jordache案中,被告模仿原告的商标而使用了Lardashe(有“肥臀”之意)商标,用于大号女裤。法院认为,被告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幽默,这种滑稽模仿不仅不会削弱原告商标与其商品的联系,反而会强化这种联系,因而判决被告的模仿不构成侵权。”[36]

 

 

 

 

参考文献:

[1] [3]于玉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第410页。

[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42页。

[4]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16页。

[5]它们分别使用的著作权是:复制权;复制权;广播权;广播权;广播权;翻译权、复制权;复制权;复制权;表演权;复制权;翻译权、发行权;改编权、发行权。

[6]张序九主编,商标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3版第47页。

[7]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版第291页。

[8]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3页。

[9]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页。

[10][11]彭学龙著,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568

[12]谢铭洋,智慧财产权之概念与法律体系,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1卷第150页。

[13]王太平,商标概念的符号学分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14] [21] [29]黄晖著,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164197193页。

[15][16] [20] [27]邱进前,美国商标合理使用原则的最新发展:The Beach Boys一案评析,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5期。

[17] [18] [32]转引自杜颖,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19] [28] [34]王迁著,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3515515页。

[22]邓宏光,论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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