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起源考__以中国古代标记符号为对象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孙英伟 时间:2012-03-26 阅读数:
不仅如此,当时一些商家还以一些象征物来标识其营业。如在《晏子春秋》中就有“君使服之于内,而禁之于外,犹悬牛首于门而卖马肉于内也(《晏子春秋·内篇杂下》卷六)”。虽然这里言及的是挂牛头卖马肉之事,但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此时已出现悬挂标志物以表明其营业之举。基于悬物之不便,于是悬帜便出现了。在《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中有这样的记载:“宋人有沽酒者,升概甚平,遇客甚谨,为酒甚美,悬帜甚高”,但由于门口拴一条大狗,所以生意惨淡。尽管这系一则寓言故事,但从中我们可以得知,那时的商家已经非常注重服务态度和产品质量。从服务态度来看,该“沽酒”的宋人经营的应系私营餐饮业,已经知道用悬帜来表彰其营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商业竞争之激烈。现在我们已经无从得知当时的“帜”上是否已有文字或颜色、图案标记,借以区分此酒家与他酒家,但至少此处的“帜”能让酒客意识到此乃一卖酒之所。联想后世酒家所用的酒旗,可以肯定的是,此“帜”起码是一个酒类行业的通用标记,我们姑且称之为“行标”。从悬物到悬帜是一个非常大的飞跃,因为此时人们已经开始将商品标记或营业标记与商品或服务本身分离,仅以“帜”来表彰其商品或营业。通过不断强化“帜”或“杜康”这些标记与它们所代表的具体产品或产品制造者之间的联系,一种被商人们称之为“强烈渗透”的东西出现了,标记符号与被标示的内容之间便自然被等同起来。这样,我们在东汉末曹诗中读到的“杜康”也就不再是一单纯的人名,更何况此时“杜康”这一符号已经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成为一种酒的代名词了,该标记与商品变得不可分离了。
《史记·货殖列传》载:“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驰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其所欲。”总的说来,西汉时期,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关梁开放,农业、手工业繁荣,进一步推动了商业的发展。东汉时期,市场上的商品较西汉又有所增加。纸的发明和使用成为宋代纸质商标出现的前提。汉代除了承袭“物勒工名”、“物勒地名”的传统外,至迟在东汉已经开始在商品上作工名、地名之外的其它标记,用别辨认不同商家生产或经销的商品。东汉沿当时的丝绸之路出口远销到欧亚的瓷器上就留下了“铃记”的遗迹,它就是在瓷器上用的标记。当处于公有领域的标记与商品结合起来时,实际上就起到了现在所称的商标的作用。商品上所使用的标记,赋予了该商品以声誉,商人的交易极大地依赖这个声誉,因为他的标记有利于出售商品。这些标记发展到宋代,就形成了图文并茂的完整商标。
综上,尽管“物勒工名”最初是作为质量保证、追究责任的管理手段,系被官府强制而在官营手工业中所实施,但当产品摇身一变成为商品时,特别是当私营手工业发展以后,标记的社会意义和经济价值就不仅仅限于此了。官府关心商品出自某一工匠之手,以阻止来源不明的商品出售,然而制造者和商人关心的则是利益,他们意外地在标记中发现了与他人竞争的机会,认识到籍此保障物美价廉之美誉,并以之作为一种有价值的推销手段,招徕买主,而社会公众则赖此辨别物品之优劣,以买到称心如意之商品。于是,商家遂自动为之,勿须再强迫。尤其是到了产品要脱离店铺控制,远销异地时,标记的作用凸显。而到了以商品生产为主要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商业标记更是发展到必须由国家法律进行规范的程度。由此可见,这种商人自动为之的标记符号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具备了识别商品、品质保证和广告及竞争的功能,但它仍与现代商标有着重要的区别,因为现代商标不仅具有上述功能,而且是一种可以转让买卖并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
【注释】[1]柳治微:《中国文化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9页。
[2]袁行霈、严文明、张传玺、楼宇烈:《中华文明史<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06页。
[3]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河南舞阳贾湖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二至六次发掘简报》,载《文物》1989年第1期。
[4]郭沫若:《古代文字之辩证的发展》,载《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246页。
[5]裘锡圭:《汉字形成问题的初步探索概要》,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页。
[7]袁行霈、严文明、张传玺、楼宇烈:《中华文明史<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07页。
[8]袁行霈、严文明、张传玺、楼宇烈:《中华文明史<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10页。
[9]裘锡圭:《究竟是不是文字—谈谈我国新石器时代使用的符号》,载《文物天地》1993年第2期。
[10]裘锡圭:《究竟是不是文字—谈谈我国新石器时代使用的符号》,载《文物天地》1993年第2期。
[11](德)格罗塞:《艺术的起源》,蔡慕晖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03页。
[12](德)格罗塞:《艺术的起源》,蔡慕晖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92页。
[13](德)格罗塞:《艺术的起源》,蔡慕晖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07页。
[14](德)格罗塞:《艺术的起源》,蔡慕晖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08页。
[15](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35页。
[16](德)格罗塞:《艺术的起源》,蔡慕晖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90页。
[17](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1985年,第176页。
[18](德)格罗塞:《艺术的起源》,蔡慕晖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17页。
[19]李秀珍:《秦器物上的动物、植物纹饰研究》,载袁仲一主编《秦文化论丛(第八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88页。
[20](德)格罗塞:《艺术的起源》,蔡慕晖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17页。
[21](德)格罗塞:《艺术的起源》,蔡慕晖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16页。
[22](Journal of the Anthropological Institute Vol. Ⅱ, p.253)参见(德)格罗塞《艺术的起源》,蔡慕晖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05页。
[23](德)格罗塞:《艺术的起源》,蔡慕晖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06页。
[24]郭沫若:《古代文字之辩证的发展》,载《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253页。
[25]郭沫若:《古代文字之辩证的发展》,载《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255页。
[26]袁行霈、严文明、张传玺、楼宇烈:《中华文明史<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46页。
[27]袁行霈、严文明,张传玺、楼宇烈:《中华文明史<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48页。
[28]袁行霈、严文明、张传玺、楼宇烈:《中华文明史<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46页。
[29]袁行霈、严文明、张传玺、楼宇烈:《中华文明史<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47页。
[30]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66页。
[31]朱学文:《从漆器铭文看秦汉漆器手工业性质的变化及其原因》,载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论丛》组委会主编《秦文化论丛(第七辑)》,西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37页。
[32]袁行需、严文明、张传玺、楼宇烈:《中华文明史<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48页。
[33]袁行霈、严文明、张传玺、楼宇烈:《中华文明史<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83页。
[34]张序九:《商标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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