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共有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1-22 阅读数:
Research on Risk of joint Patent and Relevant Precautions
(Jiang Xunming Zhu Xuezhong)
(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uazhong Univ. of Scie. & Tech., Wuhan, Hubei, 430074)
Abstract:Risks exist in the course of implementation, license implementation, transfer, maintenance and judicative and administration protection of joint patent to some extent. The author analyzes these risks concisely and put forward some appropriate precautions concerning.
Key words:Joint patent, Risk, Precaution
基金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计划项目
作者简介:蒋逊明(1972-),男,博士生,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朱雪忠(1962—),男,教授,博导,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8条。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
[③] 参见杨立新对准共有的分类,杨立新:《共有权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16页。
[④] 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95页。
[⑤]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新专利法详解》,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版,第46页。
[⑥] 参见《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第50条第二款: “当事人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的条件,以普通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该专利,或者与一个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作实施该专利或者通过技术入股与之联营实施该专利,可以视为当事人自己实施专利”。
[⑦]参见合同法第340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尽管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应有部分之抛弃是否为其他共有人所取得理论上历来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但在我国合同法有关共同研究开发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取得以及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规定中,均是采取了前者。
[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⑨]David A.Lowenstein,在“Dangers in Joint Pantent Ownership”一文中针对美国共有专利权司法保护问题时持该观点,本文在分析共有专利权在实施、许可实施、转让、维持以及司法与行政保护等方面存在着风险的基础上,将其适用范围予以了合理地扩展。
(Jiang Xunming Zhu Xuezhong)
(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uazhong Univ. of Scie. & Tech., Wuhan, Hubei, 430074)
Abstract:Risks exist in the course of implementation, license implementation, transfer, maintenance and judicative and administration protection of joint patent to some extent. The author analyzes these risks concisely and put forward some appropriate precautions concerning.
Key words:Joint patent, Risk, Precaution
基金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计划项目
作者简介:蒋逊明(1972-),男,博士生,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朱雪忠(1962—),男,教授,博导,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8条。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
[③] 参见杨立新对准共有的分类,杨立新:《共有权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16页。
[④] 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95页。
[⑤]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新专利法详解》,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版,第46页。
[⑥] 参见《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第50条第二款: “当事人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的条件,以普通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该专利,或者与一个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作实施该专利或者通过技术入股与之联营实施该专利,可以视为当事人自己实施专利”。
[⑦]参见合同法第340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尽管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应有部分之抛弃是否为其他共有人所取得理论上历来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但在我国合同法有关共同研究开发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取得以及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规定中,均是采取了前者。
[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⑨]David A.Lowenstein,在“Dangers in Joint Pantent Ownership”一文中针对美国共有专利权司法保护问题时持该观点,本文在分析共有专利权在实施、许可实施、转让、维持以及司法与行政保护等方面存在着风险的基础上,将其适用范围予以了合理地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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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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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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