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作研发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其控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1-22 阅读数:
在合作研发成果的归属方面,由于共有知识产权存在一系列较难克服的风险,所以应尽量避免共有。[⑦]既可以协商由一方购买合作研发成果,也可以合作组建生产厂家: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如果不得已必须共有,则可考虑赋予合作研发的一方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并由其向对方支付独占许可使用费。为便于合作研发成果的实施,可合同约定不需合作方的许可即可使用合作方提供的背景技术。
参考文献:
[1] 吕海萍等,“产学研相结合的动力-障碍机制实证分析”,《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第2期。
[2] 梁燕、马良日,“论高校合作创新过程中的有效机制”,《研究与发展管理》,2002年第1期。
[3] 胡恩华,“产学研合作创新中问题及对策研究”,《研究与发展管理》,2002年第1期。
[4] 祁红梅、黄瑞华,“动态联盟形成阶段知识产权冲突及激励对策研究”,《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第4期。
[5] 张青山、曹智安,“企业动态联盟风险的防范与预控研究”,《管理科学》,2004年第3期。
[6] Rex Parryh,Esther Fitchett, “Collaborating to create IP ?Identify your aims first”,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 February 2000,20-25.
[7] David A.Lowenstein, “Dangers in Joint Pantent Ownership”,Les Nouvelles,Volume xxxIII No.1, March 1998,3-6.
Ris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Cooperative R&D by Enterprises and Related Control
Jiang Xunming
(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uazhong Univ. of Scie. & Tech., Wuhan, Hubei, 430074)
基金项目:本文受2005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应用研究”资助,项目编号:05SFB2034。
作者简介:蒋逊明(1972-),男,博士生,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①] 参见吕海萍等,“产学研相结合的动力-障碍机制实证分析”,《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第2期,第61页;
梁燕、马良日,“论高校合作创新过程中的有效机制”,《研究与发展管理》,2002年第一期,第59页;胡恩华,“产学研合作创新中问题及对策研究”,《研究与发展管理》,2002年第一期,第55页。
[②] 参见祁红梅、黄瑞华,“动态联盟形成阶段知识产权冲突及激励对策研究”,2004年第4期,第72页。
[③]在合作研发中,涉及到合作双方及其共同设立的合作研发机构三方的利益。合作研发机构的组织独立性愈强,其独自的利益倾向也愈明显。但是,由于合作研发机构系合作双方共同投入物质资本和知识资本设立,其利益最终归属于合作双方。因此,本文在探讨合作研发机构面临的知识产权利益风险时,除非有特别说明,一般均视为合作研发双方共同面临的风险。
[④] 参见Rex Parryh,Esther Fitchett, “Collaborating to create IP ?Identify your aims first”,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 February 2000,20-25.
[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三百四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⑦] 参见David A.Lowenstein, “Dangers in Joint Pantent Ownership”,Les Nouvelles,Volume xxxIII No.1, March 1998,3-6。
参考文献:
[1] 吕海萍等,“产学研相结合的动力-障碍机制实证分析”,《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第2期。
[2] 梁燕、马良日,“论高校合作创新过程中的有效机制”,《研究与发展管理》,2002年第1期。
[3] 胡恩华,“产学研合作创新中问题及对策研究”,《研究与发展管理》,2002年第1期。
[4] 祁红梅、黄瑞华,“动态联盟形成阶段知识产权冲突及激励对策研究”,《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第4期。
[5] 张青山、曹智安,“企业动态联盟风险的防范与预控研究”,《管理科学》,2004年第3期。
[6] Rex Parryh,Esther Fitchett, “Collaborating to create IP ?Identify your aims first”,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 February 2000,20-25.
[7] David A.Lowenstein, “Dangers in Joint Pantent Ownership”,Les Nouvelles,Volume xxxIII No.1, March 1998,3-6.
Ris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Cooperative R&D by Enterprises and Related Control
Jiang Xunming
(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uazhong Univ. of Scie. & Tech., Wuhan, Hubei, 430074)
Abstract:The ris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xist in such fields as the investment of intellectual capital, the achievement,attribution and execution of research findings to different extent during the externally cooperative R&D by enterprises. In this article, all risks mentioned above are analysed and appropriate prevention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Key words:Cooperative R&D; Ris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isk Control
基金项目:本文受2005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应用研究”资助,项目编号:05SFB2034。
作者简介:蒋逊明(1972-),男,博士生,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①] 参见吕海萍等,“产学研相结合的动力-障碍机制实证分析”,《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第2期,第61页;
梁燕、马良日,“论高校合作创新过程中的有效机制”,《研究与发展管理》,2002年第一期,第59页;胡恩华,“产学研合作创新中问题及对策研究”,《研究与发展管理》,2002年第一期,第55页。
[②] 参见祁红梅、黄瑞华,“动态联盟形成阶段知识产权冲突及激励对策研究”,2004年第4期,第72页。
[③]在合作研发中,涉及到合作双方及其共同设立的合作研发机构三方的利益。合作研发机构的组织独立性愈强,其独自的利益倾向也愈明显。但是,由于合作研发机构系合作双方共同投入物质资本和知识资本设立,其利益最终归属于合作双方。因此,本文在探讨合作研发机构面临的知识产权利益风险时,除非有特别说明,一般均视为合作研发双方共同面临的风险。
[④] 参见Rex Parryh,Esther Fitchett, “Collaborating to create IP ?Identify your aims first”,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 February 2000,20-25.
[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三百四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⑦] 参见David A.Lowenstein, “Dangers in Joint Pantent Ownership”,Les Nouvelles,Volume xxxIII No.1, March 19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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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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