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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作研发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其控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1-22  阅读数:

在合作研发成果的归属方面,由于共有知识产权存在一系列较难克服的风险,所以应尽量避免共有。[⑦]既可以协商由一方购买合作研发成果,也可以合作组建生产厂家: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如果不得已必须共有,则可考虑赋予合作研发的一方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并由其向对方支付独占许可使用费。为便于合作研发成果的实施,可合同约定不需合作方的许可即可使用合作方提供的背景技术。

 

参考文献:

[1] 吕海萍等,“产学研相结合的动力-障碍机制实证分析”,《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第2期。

[2] 梁燕、马良日,“论高校合作创新过程中的有效机制”,《研究与发展管理》,2002年第1期。

[3] 胡恩华,“产学研合作创新中问题及对策研究”,《研究与发展管理》,2002年第1期。

[4] 祁红梅、黄瑞华,“动态联盟形成阶段知识产权冲突及激励对策研究”,《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第4期。

[5] 张青山、曹智安,“企业动态联盟风险的防范与预控研究”,《管理科学》,2004年第3期。

[6] Rex Parryh,Esther Fitchett, “Collaborating to create IP ?Identify your aims first”,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 February 2000,20-25.

[7] David A.Lowenstein, “Dangers in Joint Pantent Ownership”,Les Nouvelles,Volume xxxIII No.1, March 1998,3-6.

 

Ris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Cooperative R&D by Enterprises and Related Control

 

Jiang Xunming

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uazhong Univ. of Scie. & Tech., Wuhan, Hubei, 430074

AbstractThe ris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xist in such fields as the investment of intellectual capital, the achievement,attribution and execution of research findings to different extent during the externally cooperative R&D by enterprises. In this article, all risks mentioned above are analysed and appropriate prevention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Key wordsCooperative R&D; Ris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isk Control   
 



 基金项目:本文受2005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应用研究”资助,项目编号:05SFB2034。

作者简介:蒋逊明(1972-),男,博士生,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 参见吕海萍等,“产学研相结合的动力-障碍机制实证分析”,《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第2期,第61页;

梁燕、马良日,“论高校合作创新过程中的有效机制”,《研究与发展管理》,2002年第一期,第59页;胡恩华,“产学研合作创新中问题及对策研究”,《研究与发展管理》,2002年第一期,第55页。



[] 参见祁红梅、黄瑞华,“动态联盟形成阶段知识产权冲突及激励对策研究”,2004年第4期,第72页。



[]在合作研发中,涉及到合作双方及其共同设立的合作研发机构三方的利益。合作研发机构的组织独立性愈强,其独自的利益倾向也愈明显。但是,由于合作研发机构系合作双方共同投入物质资本和知识资本设立,其利益最终归属于合作双方。因此,本文在探讨合作研发机构面临的知识产权利益风险时,除非有特别说明,一般均视为合作研发双方共同面临的风险。



[] 参见Rex Parryh,Esther Fitchett, “Collaborating to create IP ?Identify your aims first”,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 February 2000,20-25.



[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三百四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 参见David A.Lowenstein, “Dangers in Joint Pantent Ownership”,Les Nouvelles,Volume xxxIII No.1, March 19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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