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创造性标准对司法鉴定制度的影响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杨雄文 时间:2009-10-18 阅读数:627
[5] 这里主张取消法庭指定鉴定人的做法,仅仅是从创造性标准出发所做的建议。如果同一案件中包括有创造性标准之外的其他鉴定事项,则不应拘泥于此。
[6] 陈恩泽:《论“鉴定人—专家”制度》,载中国司法鉴定信息中心网http://www.fmedsci.com/resource/thesis/zjxlw/200611/1032.html,
[7][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徐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56页。
网站创始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