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力视角下的专利质量界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朱雪忠 万小丽 时间:2010-08-04 阅读数:
“三性”条件就是发明必须满足的法定最低技术标准。等于或高于这个技术标准的发明就应该被授予专利,低于这个技术标准的发明就应该被驳回。审查者是具体掌控这个最低技术标准的人,掌控的严格程度直接影响着授权专利的整体技术水平。因此,从技术角度界定专利质量是合情合理的。
现有的专利质量定义中,基于审查者的专利质量定义(申请文件的质量、授权专利的质量和专利审查的质量)主要判断是否符合专利授权实质性条件的问题,专利的法律质量定义仍然是将专利技术与法定最低技术标准进行比较以确定专利的法律稳定性。这些定义下的专利质量仅仅存在是与否、好与坏的差别。事实上,授权专利即便是都完全符合专利授权实质性条件,其技术水平仍然千差万别,蕴含的经济价值也迥然不同。因此,我们不仅要将专利技术与法定最低标准进行比较,还有必要将同一技术领域的专利技术相互比较,判断它们的技术水平差异,以便更好地运用和实现其经济价值。
随着专利战略的深化,专利的使用意图变得多种多样。比如:保护新技术和新产品,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预防专利侵权,谈判筹码,许可转让等。但是,专利技术的利用最终要转化成产品[25],能否提高产品质量使企业具有竞争优势,是检验专利技术质量的市场标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参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时指出,“什么是竞争力?竞争力就是知识产权,是专利,是标准。”[26]政府、媒体和研究者也都经常使用“专利提升企业竞争力”、“专利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专利增强国家竞争力”等说法。那么,只要是专利就一定有竞争力吗?根据前文的阐述,我们知道,只有具备一定质量的专利才有竞争力。
竞争力是什么?从企业的自身动力来讲,竞争力理论主要存在资源与能力两个学派之争。资源学派(如Birger Wernerfelt )认为企业内部的特殊资源是形成企业竞争优势的关键。资源包括企业的资产、知识、信息、技术、能力、特点和组织程序等要素。企业资源只有具备价值性、稀缺性、不可复制性和不完全可替代性四个特征才能创造持续竞争优势,形成竞争力(上海质量管理科学研究院,2006)。能力学派则认为企业竞争力本质是一个能力体系,是企业有效整合、运用资源的能力。1990年,能力学派代表人Prahalad and Hamel(1990)首次提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The CoreCompetence of the Corporation)的概念,认为“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组织中的积累性常识,特别是关于如何协调不同生产技能和有机结合多种技术流的学识”。核心竞争力理论认为并不是企业所有的资源、知识和能力都能形成持续竞争优势,只有当它们具备稀有、异质、难以模仿、难以代替的特征时才成为核心竞争力。简言之,资源学派强调资源(包括能力)的异质性,而能力学派强调基于异质资源的整合能力。两个学派的观点表面上存在差异,实质上是相通的,都强调资源和能力的重要性,只是最后的落脚点不同而已。
企业是资源和能力的结合体:没有资源,企业能力失去发挥的基础;没有能力,企业资源不可能自动形成竞争力。企业竞争力最终体现在产品(包括服务)的价格和质量优势,使企业实现赢利目的。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本论文将企业竞争力界定为:企业基于特殊资源以持续向市场提供有吸引力的产品(包括服务)而长期赢利的能力。其中,“特殊资源”是指具备稀缺性、异质性、难以模仿性和难以替代性的资产、技术、知识、文化等有形和无形资源;“有吸引力”是指产品相对于竞争者价格更低、质量更优。企业竞争力具体表现在多个方面,如技术竞争力、人才竞争力、营销竞争力等,处于中心地位的、影响全局的竞争力则是核心竞争力。如果把国家看作一个市场竞争主体,波特(2002)认为国家竞争力取决于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产业界中的竞争力。那么,国家竞争力最终体现于企业竞争力。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由特殊资源形成有吸引力的产品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关键。专利天生就是这样一种特殊资源,是企业用于竞争的武器。首先,专利具有稀缺性。一项发明只能获得一件专利,加之专利具有独占性,只能由一个或者少数企业(共同权利人或者许可使用的情况下)拥有,减少了外部环境对企业的威胁。其次,专利具有异质性。专利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标准,因此它不仅异于现有技术,而且具有显著的进步性。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程度越高,技术越先进,其异质程度越高。再次,专利具有难以模仿性。专利是法律授予的一种排他权,非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专利有法律做后盾,排斥他人模仿,有利于企业垄断市场。最后,专利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替代性。由于专利技术受法律保护,竞争对手不可以模仿,在短时间内难以找到替代物。即便是要研发替代技术,也需要投入资金和时间。专利技术不可替代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创造性高度以及替代技术的发展水平。如果专利技术创造性程度较高,权利范围较大,那么竞争对手难以绕开,继续创新的难度较大,替代的可能性较小。总之,专利作为企业拥有的特殊资源,满足形成企业竞争力的基本条件。
在市场竞争由资本竞争向技术竞争转化的今天,专利技术对提升企业竞争力尤为重要。虽然专利具备“特殊资源”的基本条件,但是并非所有的专利都能为企业创造有吸引力的产品,为企业形成持续竞争优势。基于专利的法律特性,几乎所有专利(如果有效的话)都具有稀缺性和难以模仿性;但是专利的异质性和难以替代性却差异很大。很多专利技术都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的小改进,特别是实用新型专利,它们的异质性比较差,而且很容易被其他技术替代,或者被同类更先进的技术淘汰,难以支撑企业的终端产品,因此,这类专利很难成为企业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资源。只有那些技术比较先进的,本领域不可或缺的,一段时间内难以绕开、难以取代的专利(如核心技术专利),才能帮助企业直接或间接地降低成本和提高质量,形成持续竞争优势,最终赢得市场。因此,专利作为企业“特殊资源”在技术上是有“等级”区别的,对企业形成竞争力的作用有很大差异。
综上所述,专利的最终作用是将技术转化成产品,创造有吸引力的价格或质量,帮助使用者提高市场竞争力。基于此,本文将专利质量界定为:专利技术对使用者形成竞争力的重要程度。一项(组)专利的技术越先进,对使用者形成竞争力越重要,其专利质量越高(如图1)。
三、解构:竞争力视角下的专利质量内涵
竞争力的内涵十分丰富,在其基础上界定的专利质量也同样内涵丰富。该定义不再单单考虑专利的法律效力、技术质量和经济效益中某一个因素,而是利用竞争力这个中轴线把它们串成一个整体,并放之于不同的位置。竞争力视角下的专利质量内涵具体内容如下:
1.法律性。竞争力视角下的专利质量定义涵盖了专利的法律效力问题。作为提升竞争力的“特殊资源”,专利必须符合稀缺性、异质性、难以模仿性和难以替代性四个条件。然而,专利只有在保持法律效力的前提下,才能具备较强的独占性或排他性,成为稀缺性和不可模仿性的资源,才能坚固其异质性和不可替代性。因此,法律效力是专利为企业形成竞争力的基本条件,是竞争力视角下的专利质量的最低标准。倘若专利被宣告无效,就不再具备“特殊资源”的特点,无从谈及竞争力,其质量毫无疑问十分低下。
2.技术性。竞争力视角下的专利质量定义落脚于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和重要性。企业使用专利技术能否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关键要看专利产品是否具有价格或质量上的优势。而这个优势主要取决于专利技术的异质性和难以替代性的程度,亦即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和重要性。通常那些难以绕开、无法替代的专利技术都是先进和重要的技术,对企业形成持续竞争优势非常重要,因而它们的质量很高。市场竞争是同一产业里的竞争,同样,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和重要性也是同一技术领域内的比较。那么,处于同一产业中的竞争者,总是站在该技术领域的立场判断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和重要性。因此,这种判断是相对客观的,不会因专利的具体使用者不同而差异很大。由此可见,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和重要性是形成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是竞争力视角下的专利质量的主要标准。正因为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和重要性程度各有不同,专利质量才会分布不均。
3.经济性。竞争力视角下的专利质量定义体现了专利的经济价值。专利技术的最终使用者将其物化于产品,通过降低成本或者提高产品质量来获得持续竞争优势,赚取更多的利润。当然不排除使用者利用专利的垄断性抬高价格获得超额利润(张伯伦式租金)。即便是使用者通过许可转让、作价入股、侵权诉讼等方式获得直接收益,这些收益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由最终使用者具体实施专利所能获得的经济价值决定的。倘若有个别专利技术确实非常先进,但是太过超前,在当下难以为企业所用,难以形成企业竞争力,那么对于竞争力视角下的专利质量定义而言,该专利质量在当下并不高。也就是说,本文界定的专利质量不仅要求技术含量,还要求最终体现为经济效益。
4.广义性。使用专利的主体可以是企业或者个人,也可以是国家。他们使用专利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前文主要论述了专利技术如何形成企业竞争力,如果把国家看作一个国际竞争主体,专利技术对国家竞争力同样重要。专利质量是一个广义概念,既可以是单个专利的质量,也可以是一组专利的质量;既可以是一个企业所有专利的整体质量,也可以是一个国家所有专利的整体质量。它们都是依据专利技术对使用者形成竞争力的重要程度来衡量。
(5)相对性。专利质量是相比较而言的,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范围,专利质量不同。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的进步,原来十分先进的专利技术也会慢慢被淘汰,它的“质量”相对而言慢慢降低。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国内与国际的技术水平是不一样的,因而将同一专利放于不同区域进行比较,其质量也必然不同。因此,专利质量是一定时期内、一定范围内相比较而言的概念。
总而言之,竞争力视角下的专利质量,是一个以法律有效性为底线、以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和重要性为核心、体现专利经济价值的相对概念。它以使用者的竞争力为中心,全面考虑了专利的法律效力、技术质量和经济价值。
四、理清:专利质量与专利价值的关系
专利质量与专利价值的关系比较暖昧。有不少学者[27],[28]将专利质量等同于专利价值,认为专利的市场价值越高,专利质量越高。然而,中国台湾地区学者周延鹏对此提出了批评,认为专利质量与专利价值各有所属,不能混为一谈。[29]本文赞同后者的观点,在此理清专利质量与专利价值的关系,有助于准确理解专利质量的含义。
首先,专利质量和专利价值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竞争力视角下的专利质量主要取决于同一技术领域中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和重要性。虽然判断过程中掺杂主观因素,但是判断标准相对一致,判断结果相对客观。而专利价值强调专利对价值主体的有用性,是一个非常主观的概念。由于每一个价值主体都是以自我利益为判断标准,判断结果差异很大。例如下面几个有关专利价值的定义:经济学意义上的专利价值是指专利预期可以给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带来的利益在现实市场条件下的表现。[3] Bessen认为专利价值就是专利获取的额外租金(超额利润)。[31]万小丽、朱雪忠认为专利价值还可分为动态价值和静态价值。动态价值是指专利在运营过程中给企业带来的盈利,即企业通过对专利的占有、使用、转让、许可使用、质押、投资等方式获得的收益。静态价值是指专利对企业发展战略的贡献,即专利对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提高核心竞争力、获得发展空间等战略性规划的作用。[32]
其次,专利质量和专利价值的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有形的产品而言,质量决定价值,这个道理毋庸置疑。那么,对于无形的专利而言,是否亦同样遵循这个规律呢?周延鹏认为,“专利品质是专利价值的前提,而专利价值是专利品质的实践”,[33]同样遵循着与有形产品一样的规律。这里的专利品质是指专利所包含的知识或者技术,专利价值是指将专利作为财产进行经营而获得的经济利益。不可否认,如果将专利价值视为经济价值,那么专利技术的优劣直接影响专利的经济收益。但是,随着专利战略的普遍化和复杂化,专利行为变得复杂多样,专利价值也出现了异化。专利价值不仅仅是经济价值,还包括战略价值、广告价值、“彩票价值”等多种形式。例如,有些企业利用专利的广告价值,认为专利可以用来表明自己的技术实力,从而吸引投资者,或者使消费者相信自己的产品质量;有些企业认为专利具有类似彩票的价值,取得专利就有可能以很小的概率中奖,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回报;还有很多有实力的企业在核心专利周围布置了大量外围专利,这些外围专利通常不需要商品化,只是起到保护核心专利,或者预防被诉侵权,或者作为专利谈判筹码的作用;还有企业依仗自己庞大的专利数量,以侵权诉讼相威胁,增加诉讼成本,迫使竞争对手(特别是资金有限的中小企业)妥协或者退出市场。[34]这些专利使用方式并非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通常需要聚集可观的专利数量,对专利质量没有过多的要求,即使专利可能被宣告无效也无所谓。因此,我们再不能笼统地分析专利质量与专利价值的关系。
综上所述,专利质量是专利经济价值的重要影响因素,专利经济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专利质量;但是专利质量对经济之外的其他专利价值影响不大。之所以没有使用“专利质量决定专利经济价值”的说法,是因为专利经济价值还与使用者的经济技术实力和市场环境有很大关系。技术先进的专利可能对经济实力较强的使用者有很大价值,而对于经济实力较弱的使用者却无用武之地。Yi Deng还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基于同一个发明的专利,其经济价值在不同国家(市场环境)有很大变化。[35]再者,专利经济价值的实现尚需要有组织、人才、策略、步骤、系统以及商业模式等各项配套措施和经营技能的作用[36],并非高质量专利就一定能获得高额经济收入。
现有的专利质量定义中,基于审查者的专利质量定义(申请文件的质量、授权专利的质量和专利审查的质量)主要判断是否符合专利授权实质性条件的问题,专利的法律质量定义仍然是将专利技术与法定最低技术标准进行比较以确定专利的法律稳定性。这些定义下的专利质量仅仅存在是与否、好与坏的差别。事实上,授权专利即便是都完全符合专利授权实质性条件,其技术水平仍然千差万别,蕴含的经济价值也迥然不同。因此,我们不仅要将专利技术与法定最低标准进行比较,还有必要将同一技术领域的专利技术相互比较,判断它们的技术水平差异,以便更好地运用和实现其经济价值。
随着专利战略的深化,专利的使用意图变得多种多样。比如:保护新技术和新产品,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预防专利侵权,谈判筹码,许可转让等。但是,专利技术的利用最终要转化成产品[25],能否提高产品质量使企业具有竞争优势,是检验专利技术质量的市场标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参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时指出,“什么是竞争力?竞争力就是知识产权,是专利,是标准。”[26]政府、媒体和研究者也都经常使用“专利提升企业竞争力”、“专利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专利增强国家竞争力”等说法。那么,只要是专利就一定有竞争力吗?根据前文的阐述,我们知道,只有具备一定质量的专利才有竞争力。
竞争力是什么?从企业的自身动力来讲,竞争力理论主要存在资源与能力两个学派之争。资源学派(如Birger Wernerfelt )认为企业内部的特殊资源是形成企业竞争优势的关键。资源包括企业的资产、知识、信息、技术、能力、特点和组织程序等要素。企业资源只有具备价值性、稀缺性、不可复制性和不完全可替代性四个特征才能创造持续竞争优势,形成竞争力(上海质量管理科学研究院,2006)。能力学派则认为企业竞争力本质是一个能力体系,是企业有效整合、运用资源的能力。1990年,能力学派代表人Prahalad and Hamel(1990)首次提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The CoreCompetence of the Corporation)的概念,认为“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组织中的积累性常识,特别是关于如何协调不同生产技能和有机结合多种技术流的学识”。核心竞争力理论认为并不是企业所有的资源、知识和能力都能形成持续竞争优势,只有当它们具备稀有、异质、难以模仿、难以代替的特征时才成为核心竞争力。简言之,资源学派强调资源(包括能力)的异质性,而能力学派强调基于异质资源的整合能力。两个学派的观点表面上存在差异,实质上是相通的,都强调资源和能力的重要性,只是最后的落脚点不同而已。
企业是资源和能力的结合体:没有资源,企业能力失去发挥的基础;没有能力,企业资源不可能自动形成竞争力。企业竞争力最终体现在产品(包括服务)的价格和质量优势,使企业实现赢利目的。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本论文将企业竞争力界定为:企业基于特殊资源以持续向市场提供有吸引力的产品(包括服务)而长期赢利的能力。其中,“特殊资源”是指具备稀缺性、异质性、难以模仿性和难以替代性的资产、技术、知识、文化等有形和无形资源;“有吸引力”是指产品相对于竞争者价格更低、质量更优。企业竞争力具体表现在多个方面,如技术竞争力、人才竞争力、营销竞争力等,处于中心地位的、影响全局的竞争力则是核心竞争力。如果把国家看作一个市场竞争主体,波特(2002)认为国家竞争力取决于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产业界中的竞争力。那么,国家竞争力最终体现于企业竞争力。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由特殊资源形成有吸引力的产品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关键。专利天生就是这样一种特殊资源,是企业用于竞争的武器。首先,专利具有稀缺性。一项发明只能获得一件专利,加之专利具有独占性,只能由一个或者少数企业(共同权利人或者许可使用的情况下)拥有,减少了外部环境对企业的威胁。其次,专利具有异质性。专利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标准,因此它不仅异于现有技术,而且具有显著的进步性。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程度越高,技术越先进,其异质程度越高。再次,专利具有难以模仿性。专利是法律授予的一种排他权,非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专利有法律做后盾,排斥他人模仿,有利于企业垄断市场。最后,专利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替代性。由于专利技术受法律保护,竞争对手不可以模仿,在短时间内难以找到替代物。即便是要研发替代技术,也需要投入资金和时间。专利技术不可替代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创造性高度以及替代技术的发展水平。如果专利技术创造性程度较高,权利范围较大,那么竞争对手难以绕开,继续创新的难度较大,替代的可能性较小。总之,专利作为企业拥有的特殊资源,满足形成企业竞争力的基本条件。
在市场竞争由资本竞争向技术竞争转化的今天,专利技术对提升企业竞争力尤为重要。虽然专利具备“特殊资源”的基本条件,但是并非所有的专利都能为企业创造有吸引力的产品,为企业形成持续竞争优势。基于专利的法律特性,几乎所有专利(如果有效的话)都具有稀缺性和难以模仿性;但是专利的异质性和难以替代性却差异很大。很多专利技术都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的小改进,特别是实用新型专利,它们的异质性比较差,而且很容易被其他技术替代,或者被同类更先进的技术淘汰,难以支撑企业的终端产品,因此,这类专利很难成为企业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资源。只有那些技术比较先进的,本领域不可或缺的,一段时间内难以绕开、难以取代的专利(如核心技术专利),才能帮助企业直接或间接地降低成本和提高质量,形成持续竞争优势,最终赢得市场。因此,专利作为企业“特殊资源”在技术上是有“等级”区别的,对企业形成竞争力的作用有很大差异。
综上所述,专利的最终作用是将技术转化成产品,创造有吸引力的价格或质量,帮助使用者提高市场竞争力。基于此,本文将专利质量界定为:专利技术对使用者形成竞争力的重要程度。一项(组)专利的技术越先进,对使用者形成竞争力越重要,其专利质量越高(如图1)。
三、解构:竞争力视角下的专利质量内涵
竞争力的内涵十分丰富,在其基础上界定的专利质量也同样内涵丰富。该定义不再单单考虑专利的法律效力、技术质量和经济效益中某一个因素,而是利用竞争力这个中轴线把它们串成一个整体,并放之于不同的位置。竞争力视角下的专利质量内涵具体内容如下:
1.法律性。竞争力视角下的专利质量定义涵盖了专利的法律效力问题。作为提升竞争力的“特殊资源”,专利必须符合稀缺性、异质性、难以模仿性和难以替代性四个条件。然而,专利只有在保持法律效力的前提下,才能具备较强的独占性或排他性,成为稀缺性和不可模仿性的资源,才能坚固其异质性和不可替代性。因此,法律效力是专利为企业形成竞争力的基本条件,是竞争力视角下的专利质量的最低标准。倘若专利被宣告无效,就不再具备“特殊资源”的特点,无从谈及竞争力,其质量毫无疑问十分低下。
2.技术性。竞争力视角下的专利质量定义落脚于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和重要性。企业使用专利技术能否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关键要看专利产品是否具有价格或质量上的优势。而这个优势主要取决于专利技术的异质性和难以替代性的程度,亦即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和重要性。通常那些难以绕开、无法替代的专利技术都是先进和重要的技术,对企业形成持续竞争优势非常重要,因而它们的质量很高。市场竞争是同一产业里的竞争,同样,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和重要性也是同一技术领域内的比较。那么,处于同一产业中的竞争者,总是站在该技术领域的立场判断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和重要性。因此,这种判断是相对客观的,不会因专利的具体使用者不同而差异很大。由此可见,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和重要性是形成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是竞争力视角下的专利质量的主要标准。正因为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和重要性程度各有不同,专利质量才会分布不均。
3.经济性。竞争力视角下的专利质量定义体现了专利的经济价值。专利技术的最终使用者将其物化于产品,通过降低成本或者提高产品质量来获得持续竞争优势,赚取更多的利润。当然不排除使用者利用专利的垄断性抬高价格获得超额利润(张伯伦式租金)。即便是使用者通过许可转让、作价入股、侵权诉讼等方式获得直接收益,这些收益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由最终使用者具体实施专利所能获得的经济价值决定的。倘若有个别专利技术确实非常先进,但是太过超前,在当下难以为企业所用,难以形成企业竞争力,那么对于竞争力视角下的专利质量定义而言,该专利质量在当下并不高。也就是说,本文界定的专利质量不仅要求技术含量,还要求最终体现为经济效益。
4.广义性。使用专利的主体可以是企业或者个人,也可以是国家。他们使用专利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前文主要论述了专利技术如何形成企业竞争力,如果把国家看作一个国际竞争主体,专利技术对国家竞争力同样重要。专利质量是一个广义概念,既可以是单个专利的质量,也可以是一组专利的质量;既可以是一个企业所有专利的整体质量,也可以是一个国家所有专利的整体质量。它们都是依据专利技术对使用者形成竞争力的重要程度来衡量。
(5)相对性。专利质量是相比较而言的,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范围,专利质量不同。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的进步,原来十分先进的专利技术也会慢慢被淘汰,它的“质量”相对而言慢慢降低。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国内与国际的技术水平是不一样的,因而将同一专利放于不同区域进行比较,其质量也必然不同。因此,专利质量是一定时期内、一定范围内相比较而言的概念。
总而言之,竞争力视角下的专利质量,是一个以法律有效性为底线、以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和重要性为核心、体现专利经济价值的相对概念。它以使用者的竞争力为中心,全面考虑了专利的法律效力、技术质量和经济价值。
四、理清:专利质量与专利价值的关系
专利质量与专利价值的关系比较暖昧。有不少学者[27],[28]将专利质量等同于专利价值,认为专利的市场价值越高,专利质量越高。然而,中国台湾地区学者周延鹏对此提出了批评,认为专利质量与专利价值各有所属,不能混为一谈。[29]本文赞同后者的观点,在此理清专利质量与专利价值的关系,有助于准确理解专利质量的含义。
首先,专利质量和专利价值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竞争力视角下的专利质量主要取决于同一技术领域中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和重要性。虽然判断过程中掺杂主观因素,但是判断标准相对一致,判断结果相对客观。而专利价值强调专利对价值主体的有用性,是一个非常主观的概念。由于每一个价值主体都是以自我利益为判断标准,判断结果差异很大。例如下面几个有关专利价值的定义:经济学意义上的专利价值是指专利预期可以给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带来的利益在现实市场条件下的表现。[3] Bessen认为专利价值就是专利获取的额外租金(超额利润)。[31]万小丽、朱雪忠认为专利价值还可分为动态价值和静态价值。动态价值是指专利在运营过程中给企业带来的盈利,即企业通过对专利的占有、使用、转让、许可使用、质押、投资等方式获得的收益。静态价值是指专利对企业发展战略的贡献,即专利对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提高核心竞争力、获得发展空间等战略性规划的作用。[32]
其次,专利质量和专利价值的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有形的产品而言,质量决定价值,这个道理毋庸置疑。那么,对于无形的专利而言,是否亦同样遵循这个规律呢?周延鹏认为,“专利品质是专利价值的前提,而专利价值是专利品质的实践”,[33]同样遵循着与有形产品一样的规律。这里的专利品质是指专利所包含的知识或者技术,专利价值是指将专利作为财产进行经营而获得的经济利益。不可否认,如果将专利价值视为经济价值,那么专利技术的优劣直接影响专利的经济收益。但是,随着专利战略的普遍化和复杂化,专利行为变得复杂多样,专利价值也出现了异化。专利价值不仅仅是经济价值,还包括战略价值、广告价值、“彩票价值”等多种形式。例如,有些企业利用专利的广告价值,认为专利可以用来表明自己的技术实力,从而吸引投资者,或者使消费者相信自己的产品质量;有些企业认为专利具有类似彩票的价值,取得专利就有可能以很小的概率中奖,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回报;还有很多有实力的企业在核心专利周围布置了大量外围专利,这些外围专利通常不需要商品化,只是起到保护核心专利,或者预防被诉侵权,或者作为专利谈判筹码的作用;还有企业依仗自己庞大的专利数量,以侵权诉讼相威胁,增加诉讼成本,迫使竞争对手(特别是资金有限的中小企业)妥协或者退出市场。[34]这些专利使用方式并非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通常需要聚集可观的专利数量,对专利质量没有过多的要求,即使专利可能被宣告无效也无所谓。因此,我们再不能笼统地分析专利质量与专利价值的关系。
综上所述,专利质量是专利经济价值的重要影响因素,专利经济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专利质量;但是专利质量对经济之外的其他专利价值影响不大。之所以没有使用“专利质量决定专利经济价值”的说法,是因为专利经济价值还与使用者的经济技术实力和市场环境有很大关系。技术先进的专利可能对经济实力较强的使用者有很大价值,而对于经济实力较弱的使用者却无用武之地。Yi Deng还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基于同一个发明的专利,其经济价值在不同国家(市场环境)有很大变化。[35]再者,专利经济价值的实现尚需要有组织、人才、策略、步骤、系统以及商业模式等各项配套措施和经营技能的作用[36],并非高质量专利就一定能获得高额经济收入。
【注释】[1]Ollier P.,Asia's Patent Quality Leaders,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08 (2).
[2]杨起全、吕力之:《美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及其启示》,载《中国科技论坛》2004年第2期,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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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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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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