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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法生态化的必要性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周长玲  时间:2011-11-13  阅读数:

论专利法生态化的必要性

周长玲

[摘要]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挑战,并引发了对传统法律的重大变革。这种变革是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将环境保护的理念注入到传统法律中,实现法律生态化的过程。法律生态化涉及整个法律体系的变革,因此,专利法的生态化也概莫能外。本文旨在对专利法生态化的概念进行界定,进而对专利法生态化改造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法律生态化专利法生态化

[作者] 周长玲(1964 —),女,江苏徐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专利法生态化这一概念,是随着法律生态化概念的出现进入人们的视野的,是法律生态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生态化,是指将生态学原则和原理渗透到人类的全部活动范围内,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去思考和认识经济、社会、文化等问题,根据社会和自然的具体情况,最优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1

法律生态化的观点是从国外引入并逐渐为国内法学界所接纳。在前苏联时期,苏联的生态法学家就提出了“法律生态化”的概念和主张,他们认为,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不仅需要制定专门的自然保护法律、法规,而且还需要其他有关法律从各自的角度对生态保护作出相应的规定,使生态学原理和生态保护要求渗透到各有关法律中,以期用法律保护自然环境。目前,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非常注重各法律部门立法的生态化,例如,俄罗斯在其《所有权法》、《外国投资法》、《产品质量法》、《联邦投资活动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生态要求方面的规定,另外,在俄罗斯联邦的行政立法、民事立法、刑事立法和其他立法中也有关于调整生态社会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这些立法表明了俄罗斯法律部门立法的逐步生态化,推动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发展,促进了俄罗斯生态法律体系的形成。〔2 〕在我国,法律生态化的观点首先引起了环境法学者的高度重视,并逐渐被各部门法学者所承认。

我国学者对法律生态化的概念有多种解释,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教授对法律生态化提出独到的见解,教授认为:其是“对传统法律目的、法律价值、法律调整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的绿化或生态化。它以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民主、环境效益、环境安全和生态秩序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明确主体人和客体自然之间的法定关系、赋予人和非人物种的特定法律地位为特色途径。我国环境法学家王树义教授认为:“所谓立法的生态化,即是指各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在立法的过程中,均应考虑国家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生态要求,都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生态社会关系进行调整。陈泉生教授认为:“与其说法律生态化只是一种立法的理念、精神或指导思想似不够完整,莫如说法律生态化是一种法律发展的趋势似更为全面。其既将法律生态化作为一种立法精神或指导思想予以囊括,又提出了这一立法精神或指导思想确立后必将推动法律朝着生态化方向不断推移的发展趋势,从而较为全面地概括了法律生态化的内容和较为科学地体现了法律生态化的特征。”〔3〕还有学者认为:法律生态化是指法律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所做出的相应变革。〔4

近几年,国内各部门法学者纷纷从各自部门法的角度提出了法律生态化的主张,诸如,经济法的生态化、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物权法的生态化、国际贸易的生态化、刑法的生态化以及民法的生态化等。在这些主张中,学者大多是从部门法的角度对法律生态化下定义,例如,“金融法律制度的生态化是指金融法律制度朝着与环境相协调的方向转化。”〔5 〕“物权法的生态化是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从而达到资源的最有效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反映在物权法中,通过物权法的具体制度和理论表现出来。”〔6〕“刑法的生态化是指在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生态要素价值的前提下,以生态科学为依托,将作为法律保护手段之一的刑法介入生态保护,即以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生态犯罪,对此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或可能产生的后果所应承担何种刑责,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一种法律变革过程。”〔7

作者比较赞同王树义教授有关立法生态化的定义。作者认为,法律生态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生态化包括立法的生态化、执法的生态化和法学研究的生态化。狭义的法律生态化是指立法的生态化,我们通常讲的法律生态化就是指狭义的法律生态化。前苏联生态法学家有关法律生态化的概念和观点,以及俄罗斯有关法律生态化的实践都是指向狭义的法律生态化。我国最早引入法律生态化观点的北京大学著名环境法学家金瑞林教授在其《环境法学》一书中谈到的法律生态化也是指狭义的法律生态化:“世界各国在20 世纪70 年代这一时期,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在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也制定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的法律规范。”〔8 〕综合以上各专家、学者的观点,作者认为,简单地讲,法律生态就是指将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和要求反映在各部门立法中,从立法的理念、价值目的和原则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强调和突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使法律朝着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向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的一种法律变革。法律生态化涉及整个法律体系,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重要一员的专利法也概莫能外。专利制度具有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作用,而对科学技术的滥用以及政府法律和政策决策的失误又是造成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如何使专利法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同时,防止因科学技术滥用而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环,应该是专利法本身必须考虑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专利法的生态化是法律生态化中的重中之重。

简单地说,专利法生态化就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最终价值目标,将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和要求反映在专利法中,使专利法朝着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的一种法律变革。生态化的专利法应当具有生态化法律具有的特点:

第一,生态性。传统法律以人类为中心,注重的是人类的利益,而生态化的法律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生态性特征,它要求以限制人类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作为出发点,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第二,代际性。传统法律关注的是当代人的发展,而生态化的法律关注的是人类社会世世代代的永续发展,其认为自然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它应该是全人类的“共享资源”,是人类共同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公共财产”,从而具有显著的代际性特征。

第三,协调性。传统法律建立在“非持续发展模式”基础上,其只能以单纯追求经济增长为己任,从而忽视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协调。生态化的法律主张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基础上实现经济的高效增长和代际间的公平,从而具有明显的协调性特征。其既强调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冲突的一面,也强调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另一面。

第四,超前性。传统法律既然以当代人利益为中心,则其只关注当代人的眼前利益,并以调和当代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为己任。而生态化的法律则以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为中心,关注的是人类社会永续发展的长远利益,从而具有超前性的特征。生态化的专利法具有的特征将决定专利法生态化改造的具体内容,它不仅需要对传统专利法的理念和价值目标进行更新,还需要对传统专利法〔9〕的基本原则进行更新,更需要对传统专利法中原有的不符合生态环境要求的法律制度进行重新构建和补充适应生态环境要求的新制度。生态环境危机下的科学技术越发达,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的危害就越大。现代社会的经济形态正由资源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道路也正由非持续的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变,这使得旨在鼓励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专利法的生态化呼之欲出,成为必然。

一、环境保护一体化要求专利法的生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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