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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池的治理结构分析

来源:《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9.8,13-18.  作者:袁晓东  时间:2012-05-03  阅读数:

 专利池的治理结构分析

 

袁晓东

(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载于《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9.813-18.

 

摘要:我国理论界对专利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形成机理和反垄断两个方面,长期以来忽视了专利池的治理结构研究。专利池实际上是介于市场与合同之间的混合制治理结构,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本文在比较不同类型的专利池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分析了影响选择治理结构的主要因素,并提出相应的选择策略。

    关键词:专利池;治理结构;长期合同;信托

 

 

0 引言

1856年美国成立了由缝纫机专利组成的第一个专利池(Patent Pool)以来,专利池已有150多年的历史。由于美国早期的司法判例认为专利池构成了垄断,违反了美国的《谢尔曼法》,故专利池长期以来处于停滞阶段。199546,美国司法部和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布了《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建议促进竞争的专利池是可以接受的。此后,美国司法部批准了一系列重要的专利池,从而使专利池得到了快速发展。1999年美国公平贸易委员会根据反垄断法,公布了《专利和技术诀窍许可指南》。2001119,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发布了《专利池白皮书》。这些法律文件为判断一个专利池究竟是促进竞争还是形成垄断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同时,许多学者从经济学角度进一步解释专利池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1996年,Robert P. Merges认为“自由谈判规则”可以在一些工业领域形成集体权利组织,开始表现为一份简单的双边合同,随后发展成熟到一个独立的管理实体。[1] 1998HellerEisenberg指出专利权的过多授权与重叠产生了“专利丛林”或“反公地悲剧”的严重问题。[2] 2000年,Carl Shapiro教授认为在积累创新中,互补性问题Complements Problem和敲竹杠问题(Hold-up Problem)形成的交易成本阻碍了创新。[3]专利池通常被认为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种有效的方法。[4]近年来,专利池在我国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持续研究。在面对专利池时,我国企业如何以国际上通行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原则来保护自身利益,如何运用专利池这种新型的专利集中管理方式来促进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值得深思。目前,我国理论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专利池的形成机理[5]和反垄断[6][7]两个方面。长期以来,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法学家,忽视了专利池自身的治理机制研究。解决敲竹杠问题的治理模式包括法律治理、企业治理、合同治理、动态治理和竞争治理等。专利权人在形成专利池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协调成本(Coordination Costs)。专利池究竟是企业还是合同,在各种专利池定义中显得非常含混与模糊。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只粗略划分了这两种配置资源的基本制度机制。企业可采用多种不同的组织结构,市场交易也可采用从简单现货交易到复杂的长期合同的多种不同方式。选中的特定制度安排代表了使达成利益交换的总成本最小的治理结构。专利池固然可以形成互补性技术的集合,为专利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提供交易信息,降低交易成本,清除技术阻碍,避免高成本的侵权诉讼并促进技术扩散。但如何选择与适应性相匹配的治理结构,是我国有效利用专利池必须解决的关键与核心问题。

 

1 专利池是合同还是企业?

在交易成本可忽略不计的情况下,“宁买勿造”一般是获得某种物品最节省成本的方法。专利制度通过增加产品价格并限制专利使用,来激励发明创造。近年来,许多国家在授权专利数量激增的同时,专利许可也呈现明显增加的趋势。这预示着创新活动的增加驱动了经济的增长,更多的企业通过专利许可来生产专利产品,从而提高社会总福利。但在非常狭窄的领域授予太多的产权,可能排除经济资源的有效开发。当过多的专利权相互重叠并由多个权利人分享时,每一个专利权利人均可以向生产专利产品的被许可人主张专利许可。如果在专利产品开发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太多的专利许可“收费站”,那么终究会因高额的交易成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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