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池的治理结构分析
来源:《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9.8,13-18. 作者:袁晓东 时间:2012-05-03 阅读数:
许可费而阻碍创新。与此同时,专利所具有的资产专用性提高了任何治理结构的交易成本。在积累创新和连续性创新中,一项新专利是其前期互补性专利的积累和延续。在集成创新中,新专利可能是已有多项专利技术的集成。对新专利的开发与利用必须依赖互补性专利,互补性专利若想产生更高的价值也必须依靠新专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号70503012)。
新专利与互补性专利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性,并引起更多的缔约风险。专利所具有的“资产专用性”以及“专利丛林”和“反公地悲剧”的出现,最终导致了市场制治理结构在专利许可领域的失灵。
克服专利许可市场失灵最直接的方法,是将生产某种产品的专利全部集中并由一个主体享有。由各种资产组成的企业具有更好的协调效应和内部控制功能。如果专利权人愿意成立企业,并让企业家作为权威人士支配其专利,那么就可以节省许多市场交易成本。企业家必须做到低成本行使其职能,因为他可以用低于市场交易的价格获得生产要素。如果他做不到,一般只能再回公开市场。因此,在专利权人愿意以牺牲所有权为代价成立企业并且在企业管理有效率的情况下,利用层级制治理结构使用专利,这样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由不同专利权人将基础专利和互补性专利组合成新的经营实体(Joint Venture Entities),由各方共同控制和分享收益。专利池有时也可以理解为追求利润的专利权人彼此之间或与第三人分享专利权的一种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但在实践中,由专利权人以专利出资设立企业的方式组建专利池几乎没有。
市场和企业是两种极端的治理模式,介于两者之间还有诸如长期合同、特许经营、合资企业以及信托等混合模式。许多专利池选择了以长期合同的方式组建,采取混合制的治理结构。从现有文献来看,专利池首先被理解为一系列合同,普遍认为专利池是将一个或多个专利许可给他人或第三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权人之间的协议。[8] 1995年4月6日,美国司法部和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布了《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确认了这一概念,认为专利池是指两个或多个专利权人同意将其特定专利许可给对方或第三方的协议。在组建专利池时,通常涉及两个方面的合同。一方面是专利池内部的专利权人彼此之间的交叉许可,确保每个专利权人可以获得使用池内其他专利技术的权利。另一方面是专利池与外部第三方的专利许可,将池内专利一揽子许可给池外有兴趣的第三方。这两方面内容被Mark D. Janis教授称为专利集中(Aggregation)和专利分发(Dissemination)。[9]当某一技术领域的相关专利分散在多个专利权人手中时,需要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各个分散的专利集中起来形成专利池。然后,根据专利池确定的专利许可政策,将专利池内的全部专利许可给处于产业链下游的制造企业,形成专利许可组合。严格地讲,混合制的治理结构既不采古典合同法中的合同,也不用企业法中的企业,而是新古典合同法中的长期合同。古典合同法中的交易是靠明确的协议迅速达成,以容易界定的业绩来约束。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彼此的身份也不重要。合同法的规则被严格地应用于艰难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合同以一种极其法律化的方式进行解释。而长期合同存在于具有依赖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且受弹性缔约机制调节,使得合同当事人能够自己协调自己的行为。专利池选择长期合同的治理结构,主要是因为各专利权人之间存在着强烈的相互依赖性,既需要一定的稳定性,也需要适当的弹性。混合制的治理结构表现出来的对依赖关系的协调性和适应性,使得其更适合专利池的管理。但混合制治理结构也呈现多元化趋势。专利池的组织机构各异,治理模式亦存在不同。
2 长期合同的治理结构
在历史上,曾出现过许多类型的专利池。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美国政府曾建立了集体权利组织,建立并管理公共专利池,直接购买主要专利技术并将其投放公共领域,按照事先确定的许可费进行许可。一些私人企业或市场领先者也组织了自发的专利池。Shapiro教授将这些专利池分为基于合同的小专利池、大型产业范围内专利池和技术标准专利池。专利池的类型如图1所示。一些小的专利池主要以合同的方式予以管理。一些大型专利池,则由特定的组织机构进行专门管理,还可以选择信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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