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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1-17  阅读数:

 

  沈仁干教授(国家版权局副局长):互联网传播作品引起的侵权纠纷比较复杂,需要慎重处理,应制定具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但是立法不能成为妨碍技术进步的因素,也不能牺牲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更不能为不法之徒创造条件,而应该成为诚实劳动者和合法经营者的“保护神”。

  蒋志培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2000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意义深远,但还是要进一步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特别是应当解决数字化图书馆、远程教育尤其是我国西部特困人群的网络阅览和教育等特殊问题,使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机制更加合理、有效和完善。

  吴汉东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网络传播权与网络时代的合理使用问题,从具体制度入手,分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制度面临的窘境。传统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在互联网时代已经受到挑战,包括使用目的和市场影响因素在内的合理使用条件逐步消失和淡出,使得互联网下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缩减为使用行为是否造成权利人直接的实质损害、行为人有无过错(即是否恶意或故意)两大标准。因此,对于网络时代的挑战,应当把握“法益优先,利益平衡”的原则,以理论发展、制度创新予以积极回应。

徐瑄教授(暨南大学):运用“对价”理论可以诠释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以“对价”作为逻辑起点和基本法律概念,论证具体知识产权制度不过是不同“对价”条件的制度安排,应以“对价”为核心完成整个理论系统的构建。

  冯晓青教授(湘潭大学):从促进网络事业健康发展和平衡权利人与用户、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着眼, ISP有必要设立“安全港”,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豁免ISP著作权侵权责任。

  张平副教授(北京大学):著作权的保护机制应当是在使用与传播作品的过程中鼓励和促进国家的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应当互为前提,保护著作权与防止权利滥用应当互相制约,如果一味强调权利人的利益,忽视社会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就会使公众利益受到影响,导致著作权保护的南辕北辙,希望通过对著作权限制相关制度的梳理,能够寻取著作权法中有助于加强对公众利益保护的法律资源。

  李扬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应当将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设置为一种独立的措施,但应作出必要的限制: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权人有义务向合理使用人提供破解技术,但合理使用人得到破解技术后,除用于合理使用目的外,不得有其他任何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

  李正华副教授(中山大学):应当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社会的发展趋势,建立起一整套能够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相匹配的传媒等同对待、诉讼运行、评估监督、纠纷解决等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彭学龙副教授(武汉理工大学):在数字时代,应对数字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与版权法重构。不依靠复制概念而重新思考版权保护问题本身,就具有很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田村善之教授(日本北海道大学):围绕效率性、多样性和自由性三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认为未来的著作权立法应当考虑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适应网络时代的权利保护和确保使用人的自由之间的平衡。(肖尤丹  杨冠锋)

  相关链接

  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国际研讨会

  200452425日,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承办的“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国际研讨会在武汉隆重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来自日本、美国、德国、中国等四个国家共90多位代表,会议共收到了20多篇学术论文。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最高人民法院庭民三庭长蒋志培、日本北海道大学田村善之教授、美国电影协会亚太区法律总监Mark Day先生、德国学者Kai Mergenthaler律师、国家知识产权局魏衍亮博士以及来自北京大学等国内知名大学的专家和学者应邀参加了本次盛会。

  会议由著名知识产权学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主持。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教授的“互联网与版权保护”主题发言拉开了研讨会的序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博士及各高校学者进行了学术演讲。(肖尤丹  杨冠锋)

 

转载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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