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的版权存在的社会环境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01-04 阅读数:
③而欧洲的德国也在欧洲最先具备了这些技术条件,但私权性质的版权却最先在英国出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那时的德国资产阶级非常软弱、妥协,封建王权过于强大,没有建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没有统一市场经济、没有人格平等,没有市民社会和私法理念,最终没能使版权从特权转化为私权。我们都知道,古罗马有商品经济、市民社会、私法、私法理念,具备了私的版权制度产生的经济和法制基础,但是为何连“印刷翻印权”这种特权性质的版权制度都没有呢?吴汉东教授在考查了古罗马的私权制度后认为:“古代罗马法留给后世的最大财富是罗马人的私法观念与原则。罗马人创制的“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学说,提供了关键性的概念工具和思想资料,为近代的财产非物质化革命做出了‘必要的理论准备’。” [12]但是,整篇文章没有解释为何古罗马未产生“有形无体财产”的版权制度。笔者以为,在古罗马,没有“印刷翻印权”这种特权性质的版权制度是因为那时没有印刷术及造纸术,这种技术的缺乏使大规模的印刷翻印他人的作品的行为不可能发生。而没有私权性质的版权制度的原因除了技术条件外,还因为:古罗马的经济是简单的商品经济,远非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而古罗马的自由、人格也只是一种身份与特权的象征,(奴隶不具有人格,而仅仅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种财物。)远非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由、人格观。因此,古罗马的经济、社会、法律制度也只能是版权产生的“必要的理论准备”。
现代意义的版权最先在英国出现,继而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法国、德国的到发展完善是因为:资产阶级天赋人权学说广泛传播使个人脱离了中世纪封建神学的精神控制、人文主义思想深入人心,新兴的资产阶级要求封建国家尊重人权、财产、自由。 因此,版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它不应由国家特许而产生。这为私的版权提供财产权、人权的哲学依据。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封建王权的颠覆,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理念得以确立。虽然在所有制上仍旧是私有制,但毕竟从封建社会的“特权”私有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权”私有了。而正是这种“私权”的私有促使市场经济形成,而又促使平等人格形成。这时仍旧沿用封建社会的“特许”形式,已不再适应新的生产关系。因此,市场经济确立后,以作者的私权代替旧的皇家特许已不可避免。可以说,资产阶级国家的建立是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确立是现代意义上的版权出现的阶级和经济基础。市民社会的形成以及相对独立与政治国家,导致以自由、平等、人格独立作为其权利本位市民法的产生和私法及私权理念的最终形成。法国的版权法据此理念作为起版权立法的理论基础。这就为版权由“特权”转化为“私权”提供了私法的依据。总之,私权性质的版权的产生、发展有其特定的社会环境,即有特定的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结构所决定。
注释:
①在此之前,1215年,新兴的市民和贵族阶层在与王权的斗争中取得初步胜利,并迫使国王签署了限制王权的《自由大宪章》。至此,王权受到限制,新兴的市民和贵族阶层的自由和财产得到保障,并开始出现议会这种民主因素。1477年,英国首次使用活字印刷术,15世纪末造纸术传入英国。这为特权性质的版权出现提供了技术支持。距离1709年英国议会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已200多年的历史。这200多年是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罗马法复兴、个人脱离了中世纪封建神学的精神控制、人文主义思想深入人心、资产阶级天赋人权学说广泛传播、封建王权的颠覆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历史,是人权、财产、自由受到国家前所未有的尊重以及市民社会的形成的历史。
②笔者以为,这与我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关。我国古代经济主要是以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为条件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重农抑商的观念严重的阻碍商品经济的发展。没有发达商品经济,也就没有平等的观念(马克思曾说过,商品天生就是平等派)。而“性善论”的伦理道德观念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对家簇、国家的义务,忽视个人权利,使个人走进了单纯义务的牢笼。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社会身份规则使个人严守其身份界限,至此个人的人格、自由被家簇和国家吸收,国人的自由意志无法表达,人格无法独立。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强调礼让、和谐。人们往往借助消融私利、不主张甚至放弃权利的办法来消除纠纷。总之,传统中国没有平等观念、没有意志自由和人格独立,强调道德义务,忽视法律权利,最终未能形成权利制度和人权观念。因而作者的意志自由、人格、劳动也就得不到法律的确认,中国的版权史只能是“翻印权“史,而无法进化为现代意义的版权。
参考文献:
[1]周林. 中国版权史研究的几条线索[J]. 中国法学网:2004,11,3
[2][美]威廉﹒费歇尔著,黄海峰译. 知识产权理论[J]. 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1卷
[3]李雨峰. 枪口下的法律——近代中国版权法的产生[J]. 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1辑
[4]、[5]、[6]]郑成思. 知识产权的起源[J]. 经济学家网站:2004,9,4
[7]易继明. 评财产权劳动学说[J]. 法学研究:2000(3)
[8]李扬. 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的意义及其缺陷[J]. 中国私法网:2005,5
[9]高鸿钧等 .法治:理念与制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17)
[10]费安玲. 论著作权的权利体系构成的制度理念[J].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5,4,21
[11]马克思.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1卷):1986:9
[12]吴汉东. 古罗马法对知识产权的理论贡献[J]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4,4,12
作者:高荣林,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通讯方式:湖北武汉,解放大道,古田三路特一号,湖北警官学院(北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 430034 电话:13477016034 电子邮件:gaoronglin1973 @sina.com
现代意义的版权最先在英国出现,继而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法国、德国的到发展完善是因为:资产阶级天赋人权学说广泛传播使个人脱离了中世纪封建神学的精神控制、人文主义思想深入人心,新兴的资产阶级要求封建国家尊重人权、财产、自由。 因此,版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它不应由国家特许而产生。这为私的版权提供财产权、人权的哲学依据。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封建王权的颠覆,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理念得以确立。虽然在所有制上仍旧是私有制,但毕竟从封建社会的“特权”私有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权”私有了。而正是这种“私权”的私有促使市场经济形成,而又促使平等人格形成。这时仍旧沿用封建社会的“特许”形式,已不再适应新的生产关系。因此,市场经济确立后,以作者的私权代替旧的皇家特许已不可避免。可以说,资产阶级国家的建立是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确立是现代意义上的版权出现的阶级和经济基础。市民社会的形成以及相对独立与政治国家,导致以自由、平等、人格独立作为其权利本位市民法的产生和私法及私权理念的最终形成。法国的版权法据此理念作为起版权立法的理论基础。这就为版权由“特权”转化为“私权”提供了私法的依据。总之,私权性质的版权的产生、发展有其特定的社会环境,即有特定的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结构所决定。
注释:
①在此之前,1215年,新兴的市民和贵族阶层在与王权的斗争中取得初步胜利,并迫使国王签署了限制王权的《自由大宪章》。至此,王权受到限制,新兴的市民和贵族阶层的自由和财产得到保障,并开始出现议会这种民主因素。1477年,英国首次使用活字印刷术,15世纪末造纸术传入英国。这为特权性质的版权出现提供了技术支持。距离1709年英国议会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已200多年的历史。这200多年是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罗马法复兴、个人脱离了中世纪封建神学的精神控制、人文主义思想深入人心、资产阶级天赋人权学说广泛传播、封建王权的颠覆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历史,是人权、财产、自由受到国家前所未有的尊重以及市民社会的形成的历史。
②笔者以为,这与我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关。我国古代经济主要是以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为条件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重农抑商的观念严重的阻碍商品经济的发展。没有发达商品经济,也就没有平等的观念(马克思曾说过,商品天生就是平等派)。而“性善论”的伦理道德观念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对家簇、国家的义务,忽视个人权利,使个人走进了单纯义务的牢笼。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社会身份规则使个人严守其身份界限,至此个人的人格、自由被家簇和国家吸收,国人的自由意志无法表达,人格无法独立。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强调礼让、和谐。人们往往借助消融私利、不主张甚至放弃权利的办法来消除纠纷。总之,传统中国没有平等观念、没有意志自由和人格独立,强调道德义务,忽视法律权利,最终未能形成权利制度和人权观念。因而作者的意志自由、人格、劳动也就得不到法律的确认,中国的版权史只能是“翻印权“史,而无法进化为现代意义的版权。
参考文献:
[1]周林. 中国版权史研究的几条线索[J]. 中国法学网:2004,11,3
[2][美]威廉﹒费歇尔著,黄海峰译. 知识产权理论[J]. 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1卷
[3]李雨峰. 枪口下的法律——近代中国版权法的产生[J]. 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1辑
[4]、[5]、[6]]郑成思. 知识产权的起源[J]. 经济学家网站:2004,9,4
[7]易继明. 评财产权劳动学说[J]. 法学研究:2000(3)
[8]李扬. 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的意义及其缺陷[J]. 中国私法网:2005,5
[9]高鸿钧等 .法治:理念与制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17)
[10]费安玲. 论著作权的权利体系构成的制度理念[J].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5,4,21
[11]马克思.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1卷):1986:9
[12]吴汉东. 古罗马法对知识产权的理论贡献[J]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4,4,12
作者:高荣林,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通讯方式:湖北武汉,解放大道,古田三路特一号,湖北警官学院(北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 430034 电话:13477016034 电子邮件:gaoronglin1973 @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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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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