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著作权法论文选登 >  文章

私的版权存在的社会环境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01-04  阅读数:

Analysis of the Social Environment of Private Copyright

Gao RongLin

(Hubei Police University,Hubei,Wuhan,430034)

Abstractwhy did private copyright originate from capitalism in Europe? What is the social environment? This article thought it is the given social environment that determined it.

Keywordshistory of copyright; revolution; idea of private law



高荣林*

(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湖北 武汉 430034



【摘要】私权性质的版权制度为什么最早出现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欧洲?它产生社会条件是什么?本文认为它是由特定的社会环境所决定。

【关键词】版权历史;革命;私法理念

为何只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才出现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马克思曾说过,“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分析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所存在的社会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结构,以追寻私的版权存在的根据。

一、版权的历史
   版权并非天生就是“私权”,相反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由君主、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这一起源体现了“君主对思想的控制”。分析版权的历史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版权是如何由“特权”逐渐演变为“私权”,如何由出版商的“翻印权”演变为作者的“版权”的。

(一)中国版权的起源
  关于中国版权的起源,有学者认为,宋代《东都事略》一书所载牌记“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是迄今发现我国最早(或许也是世界最早)的印刷出版专有权保护的一个例证。[1]其实,这些例证充其量只是对出版商特权的保护,只相当于英国玛丽女王时代的“法”,而与《安娜法》保护到创作者利益无关。正如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安守廉所说:“从中国至今人们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事实,可推知中国自古就未曾有过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的保护。中国古代有过的,仅仅是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绝不能把这当作版权来对待。”[2]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是在西方列强的经济掠夺和文化侵略中逐渐产生的,被李雨峰博士称为枪口下的法律。李博士认为:“近世以来,为图中华文明不被淘汰,更为富强寻求畅通之径,时人选译了外文书籍,同时也吸纳了西方意义的版权观念。------由此,他们理直气壮地主张对自己的劳动给予报酬,这些观念构成了影响中国版权法的一种内生性力量。同时,美、日两国也将他们的版权主张推至中国官方面前。由此引发了一场有关中国版权发展的争议,并推动了西方版权观念的形式。”[3]1910年,主要以日、德等版权法为蓝本的《大清著作权律》颁布。显然,中国版权法的产生是在西方列强的压力和推动下完成的。应该说中国具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版权法的技术条件,因为印刷与造纸术首先在中国出现,但是中国版权法却诞生在西方列强的枪口下。原因何在呢?

(二)欧洲版权的起源
  在欧洲,随着中国的印刷术、造纸术的传入,与中国相似,其“版权”的最初、最基本内容也是“钦定”的“印刷翻印权”。如罗马教皇于1501年,法国国王于1507年,英国国王于1534年,都曾为印刷出版商颁发过禁止他人随便翻印其书籍的特许令。[4]但是,这些例证给版权的解释只能是封建君主或国王禁止传播新思想,又可以利用给出版商的“印刷翻印权”而增加税收的统治手段。而且这种特许是一种“钦定”的,而不是法定,仅是一种个别、局部行政保护,因而也决非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首开世界版权成文法之先河。该法最显著之特点是作者无须通过王室授权即对其作品享有版权。虽然该法主要维护作者及其他权利人的经济权利,并没有强调作者的精神权利。但是这种由“特权”演变为“私权”,由保护出版商“翻印权”转向保护作者“版权”的版权立法模式是《安娜法》的一个飞跃,也是版权概念近代化的一个突出标志。

法国大革命之后,1789年的《人权宣言》规定:“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是最珍贵的人格之一,因此所有公民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滥用自由应负责外,作者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写作和出版。”由此版权被资产阶级提高到人权的高度。1791年,法国颁布保护作者权利之一的《表演权法》,1793年,又颁布的《作者权法》成为保护作者的法律。法国版权法显著特点是以“人格价值观”为其理论基础,首先强调作者人格权利的保护的同时,也全面保护其财产权利。

据已故美国版权法学家乌尔默考证,在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亦即第一个对印刷商无偿地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5]但是,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为什么没有最早出现在德国呢?郑成思教授认为:“19世纪末的德国尚未统一,再加上一些其他原因,这块西欧第一次采用活字印刷术、又第一次要求作者权的土地上,并没有产生出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6] 在此,郑教授用“其它一些原因”来解释私权性质的版权未最先产生在德国的原因,其实,没有圆满回答此问题。直到1865年,巴伐利亚州才颁布了版权法,称之为《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者权法》,在立法中直接使用“作者权”的概念,明确提出版权的受益者是创作作品的作者。

二、巧合或必然

现代意义的版权法,除了中国版权法的产生是帝国主义的经济和文化侵略的结果外。美国在独立战争之前的版权法与中国相似,都是英国殖民者殖民的结果。而英国、法国、德国、以及独立战争后的美国的版权法的产生、发展、最终的形成都是随着启蒙运动、宗教改革以及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而产生、发展和最终的形成。这是必然还是巧合?

中世纪后期,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自治城市不断出现,商品经济开始萌芽并发展起来,越来越多的人摆脱了封建枷锁,市民阶级逐渐壮大。文艺复兴和资产阶级天赋人权学说为人类开启了思想大解放的闸门,人类以人权唤醒迷失的人性,以人权对抗野蛮的封建专制。人类终于借人权的东风从神秘的天国回到世俗的人间。从此之后,人类在经济、文化乃至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方式和规范都无不深深烙上天赋人权的痕迹。由于人类精神活动受制于社会结构,同时人类精神及精神产品又是构成社会进步的酵素,因此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化产品------人权要想推动人性走向本善与和谐发展就必须借助于自由和财产才能实现。此时,英国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约翰·洛克又创立了的深远影响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正如易继明教授所说,该理论有三个伟大贡献:“其一,天赋权利的学说倡导一种权利本位,成为财产个人主义、所有权绝对思想的基石;其二,劳动价值学说为财产权找到了合法性基础;并确立了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其三,扩张了人格权(创造物是自己人格的扩张),使财产权具有人格基础。”[7]这样,单个的人有了自由有了财产,有了人格。这不仅为版权就是人权以及版权是作者私人的财产权提供了哲学依据,而且也蕴含了近代以来市民社会的两个基本原则:财产私有原则和自由主义原则。“这两个原则不但从理论上证明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合理性,而且适应了1718世纪处于上升时期的市民阶级最大化追求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的需要,并成为市民阶级与封建君主专制统治进行斗争的有力思想武器。”[8]所以黑格尔才主张人格需要借助财产外在化为具体的存在形式,认为所有权是人格的体现。康德也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映。如果人没有财产或自由受到专横褫夺,人权也只能是异想天开。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封建王权被颠覆,市场经济的形成,人权、财产、自由受到国家前所未有的尊重,最终促成市民社会的形成。“所谓市民社会可以具体理解为基于权利观念的平等主体所组成的,相对于国家权力拥有自己独立自治空间的共同体。”[9]实际上,市民社会作为社会共同体是将其成员的权利捆绑在一起,形成合力,以显示出来的整体性权利来对抗国家权力的制约。因此,市民社会具有自治性质,国家为市民社会提供权利实现的途径,市民社会则回报以秩序。换句话说,市民社会是目的,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工具。这种关系要求:市民有权对其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享有垄断,国家应该尊重并有义务保障市民的这种私的权利,而不得以公的特权加以干涉。有了市民社会,就有了市民社会的法-----市民法。“私权理念根植于市民法,而私权理念的基础是私法自治,因此私法自治是市民法的基本理念。私法自治的核心是任何人有权以自由的和自主决定的方式规划自己的生活,私权理念就是将自由、平等、人格独立作为其权利本位。”[10]在市民法的演进中,逐渐形成以“推翻那些使人成为受屈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11]私权理念萌芽于罗马法,经过法国大革命的洗礼,并进而对整个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这就为版权由“特权”转化为“私权”提供了法理学的依据。

三、结语

在考查了现代版权法的历史后,笔者以为,印刷术及造纸术的发明和传播导致了版权的最初形态-------“印刷翻印权”的出现,不过这是由封建国王或由代表国王的地方官授予的特权,而远非现代意义上的私权性质的版权。私权性质的版权的产生远非由此决定。否则它无法解释为何中国具备了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版权的技术条件,但却没有诞生私权性质的版权。

相关文章
是谁在拨动版权激励的琴弦——从职称评定谈学术作品的激励机制
版权制度下的“孤儿作品”问题
探析“避风港”规则主观要件——以视频分享网站为视角
网络环境中版权直接侵权的认定
“垂直搜索”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