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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制度下的“孤儿作品”问题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周艳敏 宋慧献  时间:2010-01-10  阅读数:

    2.在我国著作权法进一步的修改中,应该充分考虑孤儿作品问题,并根据国际上可能会通行的做法,制订有关规则。本文就如下几个重要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1) “真正的孤儿作品的版权应该归于公共领域。具体而言,作为版权人的自然人死亡之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应自动进入公共领域。对于团体组织的版权,如因
团体组织终止导致无人承受,其版权自动进入公共领域。

    (2)对于表面的孤儿作品,法律应该确立合理的勤勉寻找权利人与适当补偿的基本原则。

    (3)比较重要的问题是,对于表面的孤儿作品,政府或行业组织是否并如何参与管理和授权活动,并收取使用费。这一点在国际上存在分歧。本文认为,孤儿作品的处理应更多地体现尊重版权与促进传播两种利益,并应尽量减少各方面——包括权利人、使用人和国家以及有关组织的成本支出。本文主张:

    第一,在大力发展版权集体管理的趋势下,由政府设置专门的机构处理孤儿作品问题的做法并不可取,因为它难免增加各相关方面的成本支出,尤其是政府的成本。所以,政府的角色应该是制订法规、确立有关处理规则,甚至居中进行争议调停。而直接的事务处理应该主要通过市场和行业组织进行。

    第二,由集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收取费用,并向未来复出的权利人支付,可较好地解决使用人的任何担忧,对双方都属公平。但是如果权利入不再复出,这笔收费如何处理,则是一个问题。因为真正的孤儿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使用者不应该支付使用费。向使用者退还使用费无疑增加了成本;将所收使用费归于公益事业,固然可取,却于使用者属于不公。

    所以,本文认为,为了减少各种中介环节,解决表见性的孤儿作品的最佳方案可以采取集体组织事先授权+权利人复出后付费的模式。首先,使用者应该根据作品性质向有关集体管理机构申请作品使用许可并备案,确定使用费数额或计算方法等。其次,一旦权利人复出,使用者应该根据已经确立的方法向其付费;如果权利人不再复出,则使用费支付程序永不启动。关于集体组织的代表性,如果权利人不是集体组织的成员,则该作品或权利领域的集体组织被法律推定为具有发放许可的代表权。这种做法将不会给任何一方增加额外成本,也有利于作品的使用传播。

 

 

 

注释:

    作者单位:北京印刷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1.Digital Libraries Initiative:Agreement between Cultural Institutions and Right Holders on Orphan Works at http//merlinobscoeintiris2008/7/article6.enhtml.

    2.关于"孤儿作品"的定义,欧美等有关机构、组织的解释基本一样。

    3.GREEN PAPER,Copyright in the Knowledge Economy COM(2008)4663

    4.See U S COPYRIGHT OFFICE,Report on Orphan Works (2006),p116; also Davis v.The Gap,Inc.,246 F.3rd 152(2d Cir2001)

    5.See U S COPYRIGHT OFFICE,Report on Orphan Works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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