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特权到私权:近代版权制度的产生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雨峰 时间:2010-01-24 阅读数:
[摘要:]近代版权制度肇始于17、18世纪的英国,反映出诸多的宪法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从特权到私权的转换。这一转换的实现,一方面得益于英国议院对皇室特权的限制;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出版商内部因为利益而产生的冲突。治理权与审判权的分离为限制王室的特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英国上议院认为版权是一种成文法上的权利,普通法上并不存在版权。最初的版权判例,在有关版权的正当性论证方面,发展出了自然权利、激励机制和公平三种进路。近代版权从特权向私权的转换构成了当时英国政治组织结构变迁的一部分。
[关键词:]版权;特许权;私权;宪法
一、引言
在一定程度上,笔者坚持这样一种基本观点:近代版权既是保护作者和出版者乃至其他作品传播者的一项法律技术;同时又是一项源于西方文明社会结构的制度。因此,笔者更愿意把近代版权制度的产生作为一个过程而不单单是作为一个事件来理解。这一认识并不否认1709年通过的被视为世界上第一部近代版权法的《安妮女王法》的重要性,笔者更愿意把它看作是整个近代版权制度产生链条中的一环。事实上,在笔者看来, 1709年的《安妮女王法》只是近代版权制度发生史的一个驿站,而之前、之后的一些判例和部分行业惯例都在一定程度上预示并且最终巩固了近代版权制度的精神。
已有的有关近代版权制度产生历程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学术传统。一种传统认为,近代版权是技术革命的产物,正是印刷术的广泛应用,导致了大量盗印图书的可能性,而版权正是回应这种制止图书盗印以帮助印刷商收回成本的制度供应[1]。第二种传统产生于新制度经济学派对第一种传统观点的质疑,认为纯粹的技术变化并不会带来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它只是产生了用法律保护知识资产的利益的客观需求。在这种观点看来,大机器的运用使知识资产的生产产生了大量的外部性,导致人们寻求通过正式规约保护自己利益的需求。而版权制度正是回应图书市场的外部性而产生的国家正式制度。基于这样的认识,他们提出了“大机器生产—意识形态—获利机会”分析模型,认为这三个因素构成了英国最早产生近代版权制度的必要要件[2]。第三种传统采用了更为宽阔的历史视野,以16-18世纪英国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结构为分析背景,从社会结构整体观的角度分析了近代版权制度的产生历程[3]38。应当说,这三种学术传统都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理解近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思考问题的思路。他们都指出了近代版权制度的产生对民事权利发展的重大意义。技术回应论者为我们展现的是近代版权制度所必须的条件。正是印刷术的广泛应用,纸张、文字的发明和识字率的提高,才为近代版权制度的产生提供了附着的载体。然而,如果不是把近代版权仅仅理解为一种由一系列规范组成的技术体系,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思考它赖以产生的社会结构。在这方面,新制度经济学派和社会结构整体论者都提出了非常耐人寻味的进路。我们认可近代版权制度从“出版特许权”迈向“私权”的重大意义在于它不仅充分保护了作者的利益,而且也如诺思所说的这种包括版权在内的产权结构变迁构成了工业革命的车轮[4]162。与此相关,笔者也坚持一种宽泛的社会结构进路,但与已有的研究不同的是,笔者更关心近代版权制度产生过程中的宪法意义(1)。在笔者看来,近代版权制度产生过程中所折射出的英国历史上的“成文法与普通法”、“版权与言论自由”、“作者阶层独立地位的形成”等问题都具有典型的宪法意义。限于篇幅,笔者在此只探讨英国近代版权从“特许权”向“私权”转换这一视点。其原因不仅在于这一转换是英国历史上一项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同样重要的还在于,这一转换是政治结构转换的一部分,它在历史上比单纯对国王权力的限制更为重要[4]189 。
二、特许权的限制
近代版权最初在英国表现为一种特许权[5]。它首先标识的是一种机制,是王权与出版商之间的一种共谋。经由王权授予的特许权经营,出版商获得的是一种垄断市场的能力,借此,他削弱甚至消灭了有效的竞争;而王室一方面通过授予特许权获得了不菲的收入,同时,还通过出版商的审查机制,控制了那些不利于王室统治的言论的传播。它同时维持的是业内的一种固有秩序,表明了在出版业内不同人的不同地位。与其说授予这种特许权的原因在于禁止他人重印,勿宁说这是禁止竞争的一种体制。尽管英国出版史上也曾授予作者一些出版特许权,但一如论者所指出的,授予作者特许权与其说王室关注的是他的个人权利,勿宁说王室更在乎的是他的出版商身份。从授予特许权的对象看,这些授权并不具有一致性,它包括了从普通书籍到匿名作者书籍到自己翻译作品的诸多领域。“每一授权都是某一个案的反映,尽管这些授权累计起来开始创立了一套先例”[6]。英国特许权经营的特点在于,它被认为是行使皇权的结果。这一思想极端地认为,皇室可以处理任何书面的作品,一如对其他所有财产的处理一样。就像副检察长汤姆森所说,“我们深信,无论是饬令还是条例,都不能限制陛下授予垄断的权力和特许权”。特许权专属于国王,被授予者并无让与和许可他人行使的权利。而现代版权法上的版权却是与国王相对的个体的权利,它可以自由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当然,版权的转让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需要检讨的是在出版史上,这种转化是如何实现的。是什么促使特许权这种治理权转化为保护作者的版权这种私权的呢?诺思的经济史研究提醒我们,从当时英国的政治经济组织结构去理解这一问题。
16世纪,对图书垄断经营构成威胁的主要原因是那些未经许可将已经获有垄断经营权的出版商的图书加以复制发行的行为。“特许权”具有王权的性质,但在客观上保护的是被授予者的经济利益。因此,当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享有特许权的出版商的图书时,不能回避的问题就在于谁有权来禁止这种事件的发生。或者说,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可以启动诉讼程序,但禁止被告这么做的理由是什么,是基于市场秩序的维护,还是基于出版商的“特有权利”?16世纪末,当时的四大杰出出版商之一的德伊(Day)向枢密院控诉,指责武德(RogerWand)侵害了其权利,后者至少印刷了一万余册图书。德伊去逝之后,其子继承了特许权,经过长期的斗争,他与主要的盗版人伍尓芙(Wolfe)达成协议,后者变为德伊特许权证书受让人五个中的一位。显然,这时的特许权与之前相比,已呈现了相当不同的特征。它尽管还是一种效力来源于特许权之行使的权力,但毕竟已经具有财产的品格,它可以转让,可以继承。这一时期,“特许权界限的模糊不定,内在地构成了对法律、审判权和所有法律权利的威胁。女王自己通过政府制定压迫性的法律,固然是一种威胁,但更大的威胁却来自贪得无厌的特许权拥有者”[7]99。因此,挑战特许权的权威与地位,从结构上讲,就要涉及到王权与特许权拥有者这两个当事人。而议会与出版业内的自由人恰恰就发挥了这样的作用。
特许权是财政拮据的英国王室获得收入的一种手段。尽管中央集权构成了中世纪晚期欧洲国家的共同特征,但对于英国这个岛国来说,国王并没有垄断绝对的权力与资源。与其说英国是一个君主制国家,毋宁说它是一种混和政体[8]。在这个国家,“国王、贵族和富裕的中产阶级三方面,在不同时代结成不同的联盟。在爱德华四世和路易十一世统治下,国王与中产阶级联合起来反对贵族;在路易十四时代,国王联合贵族对抗中产阶级;在1688年的英国,贵族跟中产阶级联合起来反对国王。国王若有另外两派之一和他一气,他势力强大;如果两派联合起来反对他,他就势孤力薄了”[9] 。国王尽管贵为万躯之尊,但并不能肆意行事。在英国历史上,影响最为深远的事件之一就是由中产阶级组成的平民院对国王征税权的限制。下院同意国王征税,但事先必须征得人民的同意。事实上,至16世纪末期,国王尽管遭遇了重大的财产困难,但他已经不能随意征税。因此,出售各种行业的“特许权”就构成了王室获得收入的另外一种途径[3]242。从逻辑上看,如果“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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