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十大经典著作权案例分析(中)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顺德 时间:2010-11-15 阅读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俞华创造的广告词符合文字作品的特征,依法享有著作权,判决如下:(一)被告古桥公司在广告中停止使用原告俞华创作的文字作品“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二)被告古桥公司在一家本市发行的非专业报刊向原告俞华赔礼道歉;(三)被告古桥公司赔偿原告俞华经济损失人民币16200元,律师费300元。
古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古桥公司使用该广告词制作广告的行为是基于俞华的授权,不属侵权行为,但应向俞华支付相应报酬。由于俞华1992年的书面许可没有限定使用时间,因此自其起诉之日起,古桥公司如使用该广告词应和俞华签订合同或重新取得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
据此,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3条之规定作出(1996)一中知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知初字第28号判决;(二)北京古桥电器公司支付俞华“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广告词作品的使用费2500元。一、二审诉讼费各110元,均由北京古桥电器公司承担(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
【学者说法】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具有独创性的广告词、广告用语可以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文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注释:
④参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高法知终字第24号判决书,《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⑤参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一中民初(知)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沪高民终(知)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知识产权研究》第五卷,郑成思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
⑥参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知初字第28号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一中知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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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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