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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十大经典著作权案例分析(中)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顺德  时间:2010-11-15  阅读数:

感到非常高兴太好了64,俞华应王某之邀来到古桥公司,双方就广告词使用费进行了协商,王某出具了一张广告语设计者一次性奖励款2500的支付凭单。在该公司经理许某签字后,俞华未等王某领款,就拿走了凭单。事后,其在凭单落款处注明今收到古桥公司支付使用本人创作广告语部分费用25007,俞华以古桥公司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该广告词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俞华创造的广告词符合文字作品的特征,依法享有著作权,判决如下:()被告古桥公司在广告中停止使用原告俞华创作的文字作品横跨冬夏、直抵春秋”;()被告古桥公司在一家本市发行的非专业报刊向原告俞华赔礼道歉;()被告古桥公司赔偿原告俞华经济损失人民币16200,律师费300元。

  古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古桥公司使用该广告词制作广告的行为是基于俞华的授权,不属侵权行为,但应向俞华支付相应报酬。由于俞华1992年的书面许可没有限定使用时间,因此自其起诉之日起,古桥公司如使用该广告词应和俞华签订合同或重新取得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

  据此,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3条之规定作出(1996)一中知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知初字第28号判决;()北京古桥电器公司支付俞华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广告词作品的使用费2500元。一、二审诉讼费各110,均由北京古桥电器公司承担(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

  【学者说法】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具有独创性的广告词、广告用语可以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文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注释:

  ④参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高法知终字第24号判决书,《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律出版社,200012月第1版。
  ⑤参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一中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沪高民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知识产权研究》第五卷,郑成思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5月第1版。
  ⑥参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知初字第28号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一中知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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