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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春晚”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10-11-23  阅读数:

进行了录制,则央视还可以主张其广播组织者权中的录制权受到了侵犯。


【注释】[1]见在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中国版权协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晚会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有关人士的发言,相关报道见《保护春晚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已经够用》,《法制日报》20091119http://www.legalinfo.gov.cn/pfkt/content/2009-11/19/content_1183747.htm?node=7904.
[2]
当然,这些节目和表演在进入春晚时,可能根据春晚导演的要求进行修改,但春晚导演的要求只有具体到定程度时,才可能构成表达而仅非思想,从而使相关作品成为原作者与春晚导演的合作作品。
[3]
在美国《版权法》中,影视作品”( motion pictures)属于视听作品的一种,见美国《版权法》第一百零一条。
[4]The House Report on 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 p.52.
[5]Time Incorporated v. Bernard Geis Associates, 968 293 F Supp 130 (SYND, 1968), at 143.
[6]
见德国《著作权法》第九五条。
[7][
]M.雷炳德著,张恩民译:《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页。
[8]
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2号。
[9]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法导论》,张雨泽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
[10]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深南法知初字第10号。
[11]
当然,《著作权法》对表演者的保护水平明显低于著作权人,如表演者并不享有广播权或从对载有表演的音像制品进行商业性广播中获取报酬的权利。即使将春晚认定为本文所主张的汇编作品,如果其他电视台播放春晚,也无需向表演者付酬。
[12]
见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至二十五条,西班牙《著作权法》第88条。具体内容可参见拙作:《论电影作品定义及著作权属与行使规则的修改》,载《法学》2008年第4期。刘春田教授在演讲中经常提到著名音乐家谷建芬的例子:谷建芬为电视剧《三国演义》谱写了主题曲,该电视剧在香港播放之后,谷建芬获得了40万元的版税。此事其他文献也有记载,见江向东:《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及其对图书情报工作的影响》,《情报学报》2003年第12期。正是因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版权条例》将电影的播放视为对其中音乐的机械表演,因此播放者不但应向制片者付酬,还要向词曲作者付酬。但根据我国大陆《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播放电视剧《三国演义》的电视台只需向制片者央视付酬,而无需再向其中的音乐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3]
例如,著名音乐家谷建芬曾指出春晚与作者们签订的合同是霸王条款,见
http://news.xinhuanet.com/ent/2009-09/22/content 12094147.htm.
[14]MelvileB. Nimmer
David Nimmer, Nimmer on Copyright, Matthew BenderCompany, Inc, Chapter 8.21 [E] (2009).
[15]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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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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