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QQ号码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上)——兼评“腾讯公司诉王友金、淘宝公司案”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10-11-23 阅读数:
这样的认定是违背事实的。QQ软件本身在各大网站中都可以合法免费下载,用户完全可以先免费下载QQ软件,再去申请QQ号码,获得QQ号码并不是下载QQ软件的前提条件。这正如用户可以在各大商场随意购买电话机和手机,申请电话号码或购买带有手机号码的SIM卡并不是购买电话机和手机的前提条件。因此,QQ号码对于购买并自用者的唯一用途,就是在启动QQ软件后将其输人,以激活QQ软件的即时通讯功能。这也正如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对于申请者或购买者的唯一用途,是在安装好硬件(给电话机接上电话线,或者将S砚卡插人手机)后,使电话机和手机发挥通讯功能。因此,只有将QQ号码的购买者在启动QQ软件后输人QQ号码的行为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对QQ软件的“使用”,即行使著作权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出售QQ号码才是将QQ软件授权他人使用的行为,擅自出售QQ号码才可能构成“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腾讯QQ软件授权他人使用”,从而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权。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翻译权等5项财产性专有权利。这意味着只有对软件的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和翻译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对软件的“使用”,即“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而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出租”和“信息网络传播”都是针对向他人提供作品本身或作品有形载体的行为,QQ号码的购买者自用QQ号码,当然谈不上对QQ软件的“发行”、“出租”和“信息网络传播”。而用QQ号码激活QQ软件本身具有的功能,当然也不可能是对软件的“翻译”。
那么,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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