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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QQ号码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上)——兼评“腾讯公司诉王友金、淘宝公司案”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10-11-23  阅读数:

即腾讯公司)只允许腾讯QQ初始用户复制下载QQ客户端软件,也只有合法取得QQ号码的用户复制下载QQ客户端软件才合法。原审被告王友金未经许可出售QQ号码,会导致QQ客户端软件被非法复制,这显然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⑦

    这样的认定是违背事实的。QQ软件本身在各大网站中都可以合法免费下载,用户完全可以先免费下载QQ软件,再去申请QQ号码,获得QQ号码并不是下载QQ软件的前提条件。这正如用户可以在各大商场随意购买电话机和手机,申请电话号码或购买带有手机号码的SIM卡并不是购买电话机和手机的前提条件。因此,QQ号码对于购买并自用者的唯一用途,就是在启动QQ软件后将其输人,以激活QQ软件的即时通讯功能。这也正如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对于申请者或购买者的唯一用途,是在安装好硬件(给电话机接上电话线,或者将S砚卡插人手机)后,使电话机和手机发挥通讯功能。因此,只有将QQ号码的购买者在启动QQ软件后输人QQ号码的行为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对QQ软件的“使用”,即行使著作权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出售QQ号码才是将QQ软件授权他人使用的行为,擅自出售QQ号码才可能构成“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腾讯QQ软件授权他人使用”,从而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权。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翻译权等5项财产性专有权利。这意味着只有对软件的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和翻译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对软件的“使用”,即“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而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出租”和“信息网络传播”都是针对向他人提供作品本身或作品有形载体的行为,QQ号码的购买者自用QQ号码,当然谈不上对QQ软件的“发行”、“出租”和“信息网络传播”。而用QQ号码激活QQ软件本身具有的功能,当然也不可能是对软件的“翻译”。

    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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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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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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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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