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影视剧所涉版权问题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5 阅读数:
新编影视剧所涉版权问题研究
曹新明
内容提要:以现有影视剧为基础制作扩编、新编或续编影视剧,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扶持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支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时代特点作品的创作”的精神。近年来,我国影视剧市场上涌现出一系列新编影视剧,这种现象为著作权研究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在专题探讨将单集影视剧扩编成电视连续剧、对旧版影视剧重新拍摄成新版以及对现有影视剧续拍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的基础上,并提出相应见解。
关 键 词:扩编影视剧 新编影视剧 续编影视剧
近年来,我国影视剧市场上出现一种有趣现象,许多影视剧制作者相继推出了“新版”影视剧,或者将原来的单集影视剧扩编成“电视连续剧”,例如,将歌剧电影《洪湖赤卫队》扩编为28集电视连续剧《洪湖赤卫队》;将电影《手机》扩编成36集电视连续剧《手机》等;或者将旧版“电视连续剧”新编成同名电视连续剧,例如,新版《西游记》、新版《红楼梦》、新版《三国演义》、《新包青天》、《新少林寺》等;或者将现有影视剧进行续编,拍摄后续电视连续剧,例如,以现有电视连续剧《聊斋》为基础,续拍《聊斋Ⅱ》和《聊斋Ⅲ》;以现有电视连续剧《包青天》为基础,续拍《包青天Ⅱ》和《包青天Ⅲ》等。单纯从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角度看,这股“新编”
影视剧之风是有意义的,但由此而涉及到的版权问题需要研究。本文将专题探讨新编影视剧所涉及到的版权问题,以引起影视剧工作者的注意。
一、影视剧著作权及其保护期限
影视剧包括电影作品和电视作品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3条第6项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受保护的作品。2002年9月15 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定义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根据该定义,电影、电视剧、电视连续剧等都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应当依法享有著作权,并且受法律保护。
关于影视剧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该类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年的12月31日。但是,该类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那么,自该种类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以后, 就进入公有领域, 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计算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关键点有两个:一个是创作完成的时间(年份),另一个就是“发表”的时间。就一部具体影视剧而言,如何确定其创作完成的时间,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创作时间一旦确定,其著作权保护期限将与此相关联。如果该影视剧将来没有通过行政审查,①不允许公开发表(放映或者播放),其创作完成的时间就决定了其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即截止于自此之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②如果该影视剧通过了行政审查,能够公开发表(放映或者播放),那么,其著作权保护期限就从其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截止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③
影视剧的发表,就是公开放映或者播放,包括在国外或者境外公开放映或者播放;“首次发表”就是指在该种类作品摄制完成后第一次向不特定的公众或者观众放映或者播放。影视剧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于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届满。④无论影视剧是否被发表,由此产生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⑤
但是,影视剧中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独立作品是影视剧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须服从影视剧整体的使用;另一方面,独立作品单独享有著作权。例如,影视剧中的配乐、歌曲(片头曲、片尾曲、插曲等)以及影视剧塑造的角色等,可以独立于影视剧享有著作权。⑥影视剧所依赖的原作、剧本等,也是独立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不受影视剧著作权的影响。
因此,影视剧中独立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单独计算,不受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的影响。具而言之,影视剧中的配乐或者歌曲是音乐作品,其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若归属于自然人作者,保护期为作者死后加上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若归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影视剧所依赖的原作、剧本等是文字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与配乐或者歌曲的相同。影视剧所塑造的角色,如果能够成为独立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按照绘画作品或者美术作品对待,根据其是否属于自然人作者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定。
二、将单集影视剧扩编成电视连续剧所涉版权问题
将单集影视剧扩编成电视连续剧在当前影视剧市场是比较常见的,其追求市场效益的位点是观众具有的念旧情结。正常情况下,人们或多或少都有念旧情结,对其曾经经历过的并且感觉良好的事物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怀念情感。就影视艺术而言,曾经观看过并且觉得不错的影视剧,如果出现了同名的电视连续剧,至少对曾经观看过的那一部分观众具有吸引力。根据时代发展变化的时间判断,对某一部曾经放映或者播放过的影视剧具有怀旧情结的观众数量占到了相当比率。因此,将单集影视剧扩编成同名电视连续剧,不用担心收率。电视连续剧《洪湖赤卫队》⑦的成功即是现实的证据。
但是,从著作权角度看,这种扩编行为至少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原作品是否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
如上所述,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影视剧首次放映或者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影视剧创作者需要将已有的单集影视剧扩编为电视连续剧的,首先有必要弄清楚拟扩编影视剧是否仍然受著作权保护:若已经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那么,对该影视剧进扩编,就不会侵犯被扩编影视剧整体的著作权;若没有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就需要研究其即将进行的扩编行为是否构成对拟扩编影视剧整体著作权的侵犯。
对现有作品进行扩编,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改编”,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将现有作品进行“缩减”、“压缩”、“删节”、“扩充”或者“扩张”,是一种改编行为,应当获得现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且支付报酬;否则,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⑧另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将对现有作品进行“缩减”、“压缩”、“删节”、“扩充”或者“扩张”等利用规定为合理使用,因此,对现有作品进行“扩编”有可能构成侵权。
(二)与原有影视剧相关的作品是否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
对原有单集影视剧进行扩编,首先可能涉及到的作品就是原影视剧的剧本或者脚本。从前面分析可知,原单集影视剧所依赖的基础是剧本或者脚本,它们是独立于影视剧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更主要的是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与影视剧的不同,可能更长一些,也可能更短一些,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扩编者必须尊重或者避开其剧本或者脚本的著作权,否则,可能遇到不必要的麻烦。⑨
另一个问题就是原有影视剧中的配乐或者歌曲,因为它们是独立于影视剧的作品,而且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可能比影视剧的长。因此,将单集影视剧扩编为电视连续剧时,应当注意这个问题。例如,电视连续剧《手机》使用了电影《手机》中的歌曲《牛三斤,吕桂花》,而且还有其中的配乐;电视连续剧《洪湖赤卫队》使用了歌剧电影《洪湖赤卫队》中的《小曲好唱口难开》、《洪湖水,浪打浪》、《这一仗打得真漂亮》、《让天下劳苦人民都解放》等歌曲以及配乐。歌剧电影《洪湖赤卫队》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将于2011年12月31日届满, 《洪湖赤卫队》文学剧本的著作权归湖北省歌舞剧院,其著作权保护期是否届满,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原影视剧所依赖的文学剧本著作权的状况
例如,歌剧电影《洪湖赤卫队》是根据张敬安、欧阳谦叔等创作的文学剧本《洪湖赤卫队》改编的。现在制作的电视连续剧《洪湖赤卫队》在片头清楚地标明了是根据张敬安、欧阳谦叔等人创作的《洪湖赤卫队》改编的,充分尊重了他们的著作权。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文学剧本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但因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与完整权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电视连续剧制作者仍然要尊重原作者的人身权。
(四)表演者的权利应受到尊重
以电视连续剧《洪湖赤卫队》为例:电视连续剧中的歌曲《小曲好唱口难开》、《洪湖水,浪打浪》、《这一仗打的真漂亮》、《让天下劳苦人民都解放》,如果是重新请人演唱,那么,制片人只需注意这些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即可,不必考虑原演唱者的权利。如果电视连续剧制片人仍然借用歌剧电影《洪湖赤卫队》中的演唱者演唱的歌曲,就应当在考虑词曲作者著作权的同时,征得演唱者的许可。当然,由于表演权与影视剧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同,当影视剧本身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时,其中歌曲演唱者的表演者权也终止了,不必征得其许可,也不必支付其报酬,但是,应当尊重表演者的人身权。
三、将旧版影视剧新编所涉及的版权问题
影视剧新编,是指根据相同的文学作品重新拍摄的同名影视剧。例如,2010 年由张纪中导演拍摄的新版《西游记》,是相对于 1986 年由杨洁导演的电视连续剧《西游记》而言的。它们都是根据吴承恩的《西游记》改编拍摄而成的;还有李少红导演拍摄的新版《红楼梦》、高希希导演拍摄的新版《三国演义》等。新版影视剧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被改编的文学作品
重新拍摄的影视剧,属于改编作品。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2条可知,对现有作品进行改编所产生的作品,是改编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者有,但不得侵犯被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被改编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改编者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则不必获内容提要:以现有影视剧为基础制作扩编、新编或续编影视剧,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扶持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支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时代特点作品的创作”的精神。近年来,我国影视剧市场上涌现出一系列新编影视剧,这种现象为著作权研究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在专题探讨将单集影视剧扩编成电视连续剧、对旧版影视剧重新拍摄成新版以及对现有影视剧续拍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的基础上,并提出相应见解。
关 键 词:扩编影视剧 新编影视剧 续编影视剧
近年来,我国影视剧市场上出现一种有趣现象,许多影视剧制作者相继推出了“新版”影视剧,或者将原来的单集影视剧扩编成“电视连续剧”,例如,将歌剧电影《洪湖赤卫队》扩编为28集电视连续剧《洪湖赤卫队》;将电影《手机》扩编成36集电视连续剧《手机》等;或者将旧版“电视连续剧”新编成同名电视连续剧,例如,新版《西游记》、新版《红楼梦》、新版《三国演义》、《新包青天》、《新少林寺》等;或者将现有影视剧进行续编,拍摄后续电视连续剧,例如,以现有电视连续剧《聊斋》为基础,续拍《聊斋Ⅱ》和《聊斋Ⅲ》;以现有电视连续剧《包青天》为基础,续拍《包青天Ⅱ》和《包青天Ⅲ》等。单纯从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角度看,这股“新编”
影视剧之风是有意义的,但由此而涉及到的版权问题需要研究。本文将专题探讨新编影视剧所涉及到的版权问题,以引起影视剧工作者的注意。
一、影视剧著作权及其保护期限
影视剧包括电影作品和电视作品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3条第6项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受保护的作品。2002年9月15 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定义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根据该定义,电影、电视剧、电视连续剧等都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应当依法享有著作权,并且受法律保护。
关于影视剧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该类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年的12月31日。但是,该类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那么,自该种类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以后, 就进入公有领域, 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计算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关键点有两个:一个是创作完成的时间(年份),另一个就是“发表”的时间。就一部具体影视剧而言,如何确定其创作完成的时间,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创作时间一旦确定,其著作权保护期限将与此相关联。如果该影视剧将来没有通过行政审查,①不允许公开发表(放映或者播放),其创作完成的时间就决定了其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即截止于自此之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②如果该影视剧通过了行政审查,能够公开发表(放映或者播放),那么,其著作权保护期限就从其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截止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③
影视剧的发表,就是公开放映或者播放,包括在国外或者境外公开放映或者播放;“首次发表”就是指在该种类作品摄制完成后第一次向不特定的公众或者观众放映或者播放。影视剧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于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届满。④无论影视剧是否被发表,由此产生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⑤
但是,影视剧中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独立作品是影视剧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须服从影视剧整体的使用;另一方面,独立作品单独享有著作权。例如,影视剧中的配乐、歌曲(片头曲、片尾曲、插曲等)以及影视剧塑造的角色等,可以独立于影视剧享有著作权。⑥影视剧所依赖的原作、剧本等,也是独立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不受影视剧著作权的影响。
因此,影视剧中独立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单独计算,不受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的影响。具而言之,影视剧中的配乐或者歌曲是音乐作品,其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若归属于自然人作者,保护期为作者死后加上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若归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影视剧所依赖的原作、剧本等是文字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与配乐或者歌曲的相同。影视剧所塑造的角色,如果能够成为独立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按照绘画作品或者美术作品对待,根据其是否属于自然人作者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定。
二、将单集影视剧扩编成电视连续剧所涉版权问题
将单集影视剧扩编成电视连续剧在当前影视剧市场是比较常见的,其追求市场效益的位点是观众具有的念旧情结。正常情况下,人们或多或少都有念旧情结,对其曾经经历过的并且感觉良好的事物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怀念情感。就影视艺术而言,曾经观看过并且觉得不错的影视剧,如果出现了同名的电视连续剧,至少对曾经观看过的那一部分观众具有吸引力。根据时代发展变化的时间判断,对某一部曾经放映或者播放过的影视剧具有怀旧情结的观众数量占到了相当比率。因此,将单集影视剧扩编成同名电视连续剧,不用担心收率。电视连续剧《洪湖赤卫队》⑦的成功即是现实的证据。
但是,从著作权角度看,这种扩编行为至少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原作品是否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
如上所述,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影视剧首次放映或者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影视剧创作者需要将已有的单集影视剧扩编为电视连续剧的,首先有必要弄清楚拟扩编影视剧是否仍然受著作权保护:若已经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那么,对该影视剧进扩编,就不会侵犯被扩编影视剧整体的著作权;若没有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就需要研究其即将进行的扩编行为是否构成对拟扩编影视剧整体著作权的侵犯。
对现有作品进行扩编,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改编”,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将现有作品进行“缩减”、“压缩”、“删节”、“扩充”或者“扩张”,是一种改编行为,应当获得现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且支付报酬;否则,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⑧另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将对现有作品进行“缩减”、“压缩”、“删节”、“扩充”或者“扩张”等利用规定为合理使用,因此,对现有作品进行“扩编”有可能构成侵权。
(二)与原有影视剧相关的作品是否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
对原有单集影视剧进行扩编,首先可能涉及到的作品就是原影视剧的剧本或者脚本。从前面分析可知,原单集影视剧所依赖的基础是剧本或者脚本,它们是独立于影视剧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更主要的是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与影视剧的不同,可能更长一些,也可能更短一些,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扩编者必须尊重或者避开其剧本或者脚本的著作权,否则,可能遇到不必要的麻烦。⑨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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