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传播的终结与传播权的勃兴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梅术文 时间:2012-03-26 阅读数:
(三)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具体包括:1.组建多方利益主体集中协商中心。为避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缺乏竞争和监督而导至独断专行,在我国现行格局不可能建立多个存在竞争关系的集体管理组织的前提下,有必要在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与营利性使用者之间建立集中协商机制,处理有关作品使用涉及的权利许可金收取及分配问题。 2.推进契约模式的多样化。传播权集体管理组织应针对不同的著作权人和使用人,设计不同的授权契约,提升著作权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积极性,并且让更多的使用人选择利用其管理的各类作品。对于契约条款的拟定,应该体现更多的意思自治,而政府主管机关将从组织监督转向业务监督。3.创设延伸性集体管理,即在法律特别规定的范围内,集体管理组织也有管理非会员(即未向其授权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换言之,使用人只要依据集体管理组织所制定的使用报酬费率支付报酬后,即可以任意就不属于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目录内的特定种类作品进行利用(但利用须限于以该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特定种类作品之权利范围内),即使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未加入该集体管理组织,使用人也毋需取得该著作权人之授权。[11]4.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管理。增强行政机关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增加管理活动的透明度,防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化对弱小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在集体协商和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明晰使用费分派方案,推动传播权集体许可的有效展开。
【注释】[1]分配比例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使用情况制定使用费转付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2]例如有网吧反映,每年已向网吧院线或专门的网络影视服务提供商缴纳1200元的版权使用费。
[3]王宏丞等:《论视频分享网站侵权案件中的焦点问题》,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4期。
[4]《2009三大版权事件:录音付酬、番茄刑罚、谷歌侵权》,http://www.dzwww.com/rollnews/news/200912/t20091222 5329704.htm,2009年12月31日访问。
[5]以歌曲《春天里》为例,法律不仅要保护旭日阳刚作为表演者的权利,但更为重要的是,汪峰作为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必须得到尊重。事实上,未经汪峰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营利性演唱、通过电视和网络传播该歌曲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6]吴汉东:《网络时代的版权产业和版权保护问题》,载《法人杂志》2009年第1期。
[7]叶玫好:《数位内容照过来》,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39页。
[8]罗斯·道森:《网络中生存》,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9]赖文智:《数位著作权法》,益思科技法律事务所2003年版,第271页。
[10]具体的分析详见梅术文:《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传播权整合》,载《法学》2010年第9期。
[11]WIPO,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WIPO Publication (1990).P73-74.
- 个人简介:(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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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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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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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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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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