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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与字库软件的著作权辨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陶鑫良  时间:2012-03-31  阅读数:

方正诉宝洁“飘柔”著作权侵权诉讼案的基本事实是:方正公司创新开发出了一种新的中文印刷字体即倩体。每套168元的方正中文字体字库软件中包含有倩体字库与黑体字库、楷体字库、宋体字库、仿宋体字库等123款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并可用以屏幕显示或者打印输出。美国NICE设计公司购买了一套正版的方正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并且为宝洁公司洗发液产品及包装设计提供了凸显“飘柔”倩体单字的设计稿。宝洁公司采用了NICE公司的设计方案,将“飘柔”倩体单字成千上万地印制在其洗发液产品容器及包装上。对此,方正公司在与宝洁公司交涉无果后起诉至法院,最终明确指控宝洁公司擅自在其产品及包装上与商业宣传中规模化复制使用其“飘柔”倩体单字的行为侵犯了相应的倩体单字美术作品著作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该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1.“方正公司对倩体字库投入了智力创作,使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原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保护”;2.因为汉字本身具有较强的工业产品功能,主要用于传情达意,同时字体字库中风格一致的单字之间相互否定独创性,故包括“飘柔”在内的倩体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3.美国NICE公司“以其选择行为构成对方正字库软件的整体性使用”,宝洁公司只是使用了其设计成果,“即便其中有”NICE公司选择的“飘柔”倩体单字,但是“宝洁公司也没有对倩体字库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从而驳回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方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目前仍在二审审理中。[1]
    由该案引出了业界与学界关于中文印刷字体、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中文印刷字体软件字库与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等各自的著作权属性及其相互关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持续讨论,众所瞩目,群说纷纭,横岭侧峰,见仁见智。本文也尝试进行一些相关的分析和探讨。
    一、传统与数字化中文印刷字体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字体其实就是指趋同或者统一的某种特定的文字之表达特性与风格特征,或称文字的字型风格或字体形象,“字体,又称书体,是指文字的风格式样[2]”。印刷字体是“指供排版印刷用的规范化文字形体[3]”,就是通过规范化、规格化的印刷技术手段,从而机械性复制再现或者数字化复制再现的字型风格或字体形象。某种特定印刷字体的字型风格、字体形象覆盖了这一印刷字体的所有单字,具体渗透和表现在这一印刷字体的所有单字上,但字体或者印刷字体本身是概括和抽象的。目前的中文印刷字体包括数百年沿用至今并早已超过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还有近来创新推出并仍在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内的“启功体”、“舒同体”、“静蕾体”和“倩体”等。
    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就是某中文印刷字体之若干数量的汉字单字及其字符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的规模化集合。历史上中文印刷技术先后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早期的雕版印刷阶段;第二阶段是毕升发明了印刷活字以后的活字印刷阶段;第三阶段是汉字激光照排系统出现后的电脑照排阶段。在整版印刷的雕版印刷阶段还没有印刷字体以及印刷字体字库。活字印刷阶段从胶泥活字、木制活字、铜制活字一直演变为后来最常用的铅制活字,产生了传统的由数以千百计的铅铸单字物理性组成的印刷字体活字字库。电脑照排阶段进化为由计算机技术支撑的数字化的印刷字体软件字库。印刷字体软件字库是依靠计算机软件运作及其硬件支持从而通过激光照相排版技术手段,以充分实现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之数字化集合与运作的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其完全建筑在计算机软硬件,尤其是计算机软件技术平台之上的。科技进步的巨大力量至今已将传统的中文印刷字体活字字库从工厂到市场全线淘汰,全面更替为数字化的中文印刷字体软件字库。
    尽管传统的物理性的铅铸单字组成的印刷字体活字字库连同传统印刷厂的排字车间于今已经一起进入了博物馆,但是,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及其国家标准却是在计算机时代全面到来之前就已经提出。例如我国早就建立了规范字库之中文数量及包括其简单排列规则的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国家标准。早在1981年5月1日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就施行了GB2312-80简体中文字符集字库,其全称为《信息交换用中文编码字符集—基本集》,规定该中文字库共收录6763个中文单字,并对该6763个中文单字进行了“分区”处理,每区含有94个中文单字/符号(区位码);01-09区为特殊符号;16-55区为一级,共有中文单字3755个,按拼音排序;56-87区为二级,共有中文单字3008个,按部首/笔画排序;10-15区及88-94区则未编码。GB2312-80《信息交换用中文编码字符集—基本集》国家标准一直沿用至今。不仅原来物理性排列之传统的铅铸单字组成的印刷字体活字字库适用GB2312-80这一国家标准规范,而且后来居上,取而代之并且现在已经一统天下的计算机技术运作的数字化印刷字体软件字库,迄今也仍适用GB2312-80这一国家标准。
    今天数字化的中文印刷字体软件字库全靠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来启动和运行,计算机软件是中文激光照排系统的主要技术手段和技术支柱,中文激光照排系统离不开相应的计算机软件或其电子产品。但即使这样,仍然需要再三强调的是,对于中文印刷字体软件字库及其单字,计算机软件仍然仅仅是运作其再现、传输并实现其显示、打印功能的技术工具而已。
    如前所述,因为作为概括与抽象的表达特性或风格特征的中文印刷字体,必须依附在有形的单字上才能显示和表达,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又没有如我国台湾地区那样针对印刷字体进行诸如“字型绘画”之类的针对性的专门化立法,因此,即使认定某种中文印刷字体具有独创性,但从整体讲,这种中文印刷字体本身仍然不具备可复制性。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同时满足独创性与可复制性以及未超过法定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充分必要条件而言,已经具备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仍然因为其无法予以固定以及再现从而缺乏可复制性,所以还不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退一步讲,即使像我国台湾地区那样针对印刷字体进行了“字型绘画”的专门立法,其保护的也只能是具有独创性加上整体可复制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而不是相应的中文印刷字体。所以,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二、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一)世界各国对印刷字体及其字库、单字的保护迄今无定规并各行其是
    迄今为止,对于印刷字体及其单字的法律保护,唯一直接相关的国际条约即《印刷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协定》至今只有十多个国家参加,其规范模糊且影响有限,我国至今还没有签署加入。而各国的相应法律规范或者判例也是做法不一、见仁见智,各行其是,莫衷一是,未见定式,没有成例。而且因为中文字体结构较之西文结构相对复杂,中文印刷字体单字更容易作为美术作品得到著作权法保护。我国对于印刷字体及单字,既没有像英国那样“视为不侵权”之例外的法律规定,[4]也没有像我国台湾地区那样“字型绘画”之专门化规制,[5]所以应当并且只能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架构之下来讨论和解析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
    (二)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下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属于美术作品
    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之多维向繁复变化的字型结构较之西文单词之横向字母简单排列的字型结构,其字形更为复杂和在风格上更加凸显。具备独创性与可复制性而且没有超过法定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8)款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规范没有对美术作品进行穷尽列举的进一步类型化,而是在绘画、书法、雕塑这三类外,用“等”字做了一个概括性的兜底规定。所以,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是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之字形,而不是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之字义,“表形不表意,是画不是文”。各种中文印刷字体中相同单字之文义是相同的,所以其所能体现的独创性,不是作为文字作品之“传情达意”角度的独创性,而是从其字型风格或字体形象方面考量的美术作品的“审美意义”角度的独创性。例如宝洁公司为什么偏偏要将“飘柔”两倩体字用于其洗发液产品及其包装宣传,而不用其他早超过了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因而既不用付费,又不会产生著作权纠纷的传统的宋体、仿宋体、楷体、黑体之“飘柔”单字,而是“使用倩体‘飘柔’这两个字,其目的是提升美感与审美价值。如果仅仅在于文字的传情达意,不用花钱的黑、楷、宋、仿等字体单字有的是”[6]。否则,“传情达意都可以,何必一定要倩体。选择倩体为什么?审美价值是本义。”不能将中文印刷字体之单字作为美术作品之法定“审美意义”的首要表形功能,曲解为一般文字作品“传情达意”之首要表意功能。
    (三)中文印刷字体字库不构成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及汇编美术作品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语境之下,即使由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所组成的中文印刷字体字库,也不能成为美术作品。试问,假设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属于美术作品,那究竟是单一美术作品,还是汇编美术作品?其独创性又表现在哪里?如果认为其属于单一美术作品,那么,既然所有的中文印刷字体之单字都没有独创性,作为中文印刷字体单字的集合又何来独创性呢?如果认为其属于汇编作品,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必须表现为“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上”之汇编方法的独创表现。如前所述,但中文印刷字体字库的编排在我国是必须遵循简单而且强制的国家标准的,不能对其单字数量和编排方式进行任意选择和任何取舍,无法具备独创性。在这种情况下,“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又何从谈起?无论中文印刷字体单字有否独创性,中文印刷字体字库整体上都没有独创性,不构成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所以,无论中文印刷字体单字有否独创性,中文印刷字体字库都只是没有独创性的简单与机械的集合,不构成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成千上万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之机械性简单集合的中文印刷字体字库,或可以视为一个数据库,然而我国迄今尚无保护数据库的立法规范与法律资源。当然,也可以如我国台湾地区那样针对印刷字体进行诸如“字型绘画”之类的针对性的专门化立法,在此法律规范架构之下,或许可以将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字库之整体作为一件美术作品加以特定法律规制的保护;但是我国迄今尚无相关的特定法律规范,所以目前中文印刷字体字库仍然不构成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四)同一中文印刷字体的相同独创性字形风格的单字之间不会相互否认独创性
    方正诉宝洁“飘柔”倩体单字著作权诉讼案的一审判决还认为:“同一字体中的不同单字之间风格统一,认定每个单字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导致其相互否认独创性……”,并且例举了倩体字之粗倩体、中倩体、细倩体三者之间的倩体风格统一,得出了如要认定粗倩体、中倩体、细倩体都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会“导致其相互否认独创性”[7]。这一针对“属于同一创作主体的同一艺术构思之系列美术作品”并断论其“导致其相互否认独创性”的认定,不符法理,有失偏颇。涉案的“飘柔”两个倩体字形,的确与倩体字库中的其他单字字形有着统一的独特的创新的倩体字形风格与字型特征,“亲切、幽默、柔美和华丽,如同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给人以美的享受”的倩体设计理念已经渗透在各倩体单字包括“飘柔”倩体单字上,这就是倩体单字共同拥有和统一表现的共同独创性。判定倩体字体中各倩体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不是将具有同一倩体字体风格从而具备倩体共同独创性的各倩体单字字形相互进行比较,而应当将倩体单字字形与其他中文印刷字体的单字字形进行美术作品意义上的比较分析,才能正确判析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就好比判析国画的独创性,不能拿张大千在前创作的这幅画与张大千此后又创作的同一艺术风格的那幅画比,一般这两幅画都表现为张大千之统一的国画艺术风格,更不能因此就说在后那幅画就没有了独创性,因为张大千统一的国画艺术风格其实就是张大千系列国画的共同的独创性。所以在国画作品方面不应拿张大千与张大千进行比较以判析独创性,而应该拿张大千与程十发比,应该拿张大千与其他人比。同理,在书法类美术作品方面,也不能将舒同体与舒同体比,而应该将舒同体与启功体比,将舒同体与其他体比。故笔者认为,属于同一创作主体的同一艺术构思具有共同独创性之系列美术作品,只会彰显共性,相映成辉,不会“导致相互否定独创性”。[8]
    (五)中文印刷字体单字本身不属于“工业产品”并适用独创性的一般标准
    有专家观点认为,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字库、字模等属于工业产品,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9]然而,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作为美术作品才在产品包装与广告宣传的使用中彰示其审美意义,这时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本身并不是工业产品。国内外有那么多已经判决在广告运作、商业宣传中侵犯了美术作品著作权生效的案例,这些已经水落石出、尘埃落定的著作权侵权判决之法律基石,就是在工业品的产品包装与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或其他作品,仍然都属于侵犯相应著作权或称版权的侵权行为。
    国内外还有观点与判例强调,鉴于印刷字体涉及的文字具有传情达意的实用功能等原因,所以对中文印刷字体之单字的独创性判定标准应当提高或者从严。笔者予此不能认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规范中没有针对不同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标准之差别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具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由此可以看出独创性的判定标准就是“独立完成”加上“创作性(即独创性)”。[10]在我国,“独创性”应包含两个层面:一是“独”,是指独立创作;二是“创”,是指“与众不同”。只要符合上述独创性基本条件的作品,就应当依法保护。故对中文印刷字体单字提高独创性认定标准于法无据。
    当然,因为中文各单字之间字形繁简、笔画多少的不同,同一中文印刷字体具独创性的字形风格与字形特征并不是都能在每一个单字字形上充分体现出来的;其笔画较多者往往能够充分体现中文印刷字体特定风格的单字,容易具备独创性并因此构成美术作品,其中笔画较少者常常不足体现中文印刷字体特定风格的单字,可能不具备独创性从而不构成美术作品。例如在倩体字库中,“飘柔”两个倩体单字因其字型较为复杂从而充分体现了独创性,属于具备独创性的美术作品;但如“一”、“二”两个倩体单字,因其字型简单难以达到独创性门槛,从而不属于具备独创性的美术作品。进一步说,从“表形不表意,是画不是文”的美术作品独创性评判视角看,甚至于那些组成单字之部件、部首,只要其足以体现独创性时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可以将我国现在使用的中文印刷字体分成四类:第一类是早已超过了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印刷字体,例如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这些中文字体之单字现在都己不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第二类是在上述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基础上改进但其改进程度未达到独创性高度的字体,这些中文字体之单字现在也不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第三类是在上述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基础上改进但其改进程度达到了独创性高度的字体,这些中文字体之具独创性的单字如果仍然在著作权法定保护期内,则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第四类是主要基于创新并且达到了独创性高度的新类型字体,例如方正诉宝洁“飘柔”著作权诉讼案涉及的“倩体”,还有徐静蕾手创的“静蕾体”,以及“启功体”、“舒同体”等,这些中文字体之具独创性的单字至今仍然在著作权法定保护期内,依法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
    三、印刷字体之美术作品与软件作品的不同及其不同的使用
    (一)字体衍生的美术作品与软件作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作品
    与中文印刷字体相关的有两种作品: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属于美术作品;具备独创性的中文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属于软件作品。这是两种彼此有联系从而相辅相成,然而性质和功能又大相径庭的不同作品。单字美术作品是“以线条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的造型艺术作品,其客体是书面化(包括被称为“数字书面化”的屏幕显示)的中文字形;字体字库软件作品却只是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来充分实现中文印刷字体软件字库之数字化运作和按需从中调用任何中文单字至屏幕显示或者打印输出的科学技术作品,其客体是“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如果借喻,单字作品就是我们渡河去实现相应美术作品之目标本身的如锦繁花,而软件作品就是我们藉以去实现美术作品目标所依赖的渡河工具之轻舟便桥。
    (二)字体单字美术作品的使用不同于字体字库软件作品的使用
    字体单字美术作品的使用是指对其美术作品进行商业化复制和对其复制件的商业化使用。方正诉宝洁擅自使用“飘柔”倩体单字的著作权侵权案中,方正公司具体指控的是宝洁公司擅自在其24款产品包装与商业宣传中商业化、规模化、广告化成千上万地复制和使用“飘柔”倩体单字字形的行为。至于“飘柔”倩体单字究竟从何技术路径而来?究竟通过何种方式再现?在法律上与该著作权侵权案件并没有直接或者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对于“飘柔”倩体单字,无论是计算机字库输出、传统字模拓印还是人工书写,也不论是手写稿、复印稿、电子稿还是打印稿,无论是第三方NICE公司提供,还是宝洁公司自己复制,都仅仅是“飘柔”倩体单字的来源路径。倩体及其“飘柔“单字本身就是公开的,侵权与否的判定之关键,在于在产品包装与商业宣传中商业化、规模化、广告化使用“飘柔”倩体单字的行为是否已经获得合法授权或者其他合法权源?而与处于公开状态的“飘柔”倩体单字来自何处没有直接关系。不管“飘柔”倩体单字来自何处,只要方正公司享有并且主张美术作品著作权,而宝洁公司未经授权就擅自商业化使用了“飘柔”倩体单字就构成侵权,这与“飘柔”倩体单字是否通过方正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打印输出,以及是谁使用方正字库计算机软件打印输出“飘柔”倩体单字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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