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早期司法判例中的作者权利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作者:肖尤丹 时间:2015-02-08 阅读数:
{35} Cobbett, Parliamentary History from the Norman Conquest,in 1066,to the year 1803 (44 volumes),London:Hansard, Vol.17, p.998-999.
{36} Cobbett, Parliamentary History from the Norman Conquest,in 1066,to the year 1803 (44 volumes),London: Hansard, Vol.17, p.994.
{37} Cobbett, Parliamentary History from the Norman Conquest,in 1066,to the year 1803 (44 volumes),London: Hansard, Vol.17, pp.999-1001.
{38} Journal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vol. 34, p.513.
{39} Journal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vol. 34, pp.588-590.
{40} Journal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vol. 34, pp.665-666.
{41}Journal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vol. 34, pp.688、 698.
{42}笔者观察,在对于这一词汇的翻译上国内学者多有差异,有学者将其译为“鼓励学习”或“以励治学”并由此引申出对于公众学习和教育的保护, 得出安妮法令已经对于公众学习的合理使用行为进行了调整。这显然是对learning一词的误读,根据最新增补修订的《牛津英语大辞典》(第二版)该词条 的解释,当该词作名词使用时,不但包括学习行为的基本含义,在其第二、三项语义中还具有知识,特别是经过系统学习而获得语言、文学和历史知识以及有知识的 人通过某种方式传达其所获得的知识的含义。又根据其第四项b款的解释,该词在16世纪后还经常用以指那些新引入英国的知识,例如希腊语言等。而且,根据该 词典显示的词语使用年代来看,在安妮法令制定当时的18世纪初期,该词后面这种关于知识含义的运用也已经非常广泛,例如弥尔顿在其作品中所使用的那样。同 时,参考安妮法令序言中learned一词的使用,该词在法令的表述中指的就是有知识的学者。另外,安妮法令通篇所表述的观点中,并没有针对公众学习的直 接表述,与之间接相关的制度规范中也并未明确表述类似的观点。例如图书缴存的目的实际上根据学者的研究在于对言论的事后纠察,而对于书价居高不下的调整更 多是对于书商暴利的限制,高书价并未带来对作者创作的刺激是立法者更多考虑的。纵观安妮法令的条文表述,就文本含义来说,安妮法令更多是对于作者创作的鼓 励,而并非着重于公众学习和考虑,也就是说安妮法令所关注的主体行为在于作者创作,而非公众阅读和学习。虽然,知识的获取和当时书价所主要影响的是教科书 的传播,但安妮法令并非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直接法律。因此,笔者采用“知识”这一含义的理解,鉴于语言搭配的关系和主体视角的考虑,附加“知识创作”作为完 整的语汇。
{43} Journal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vol. 34, p.679.
{44} “An Act for Relief of Booksellers and others, by vesting the Copies of Printed Books in thePurchasers of such Copies from Authors, or their Assigns, for a limited Time”.
{45} Harry Carter, “A History of th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Volume I. To the Year 1780”,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p.367.
{46} Journal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vol. 35,p.299.
{47} Universities Act 1775,15 Geo. 3,c. 53.
{48} Lyman Ray Patterson,“Copyright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Nashville:Vanderbilt UniversityPress, 1968,p.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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