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的政府管制(一)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华 时间:2009-11-03 阅读数:
。对于政体稳定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政府管制工具这是更为恰当的描述,亦是最常用的两种工具。相机抉择措施是管制者对具体情况进行评价后随时调整的政策工具;而自动规则是不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调整政策,决策自动发挥作用的政策工具。对于政府管制的一般情形,两种工具各有千秋:相机抉择措施使政府的干预更具有针对性,但由于它的使用需要以决策者的认识和决策水平为前提,也就是说,需要进行管制的事件发生到决策者能够认识到需要干预以及需要采取措施与实际采取措施之间存在一个由决策者的敏锐度所导致的时间间隔,因此,相机抉择措施可能存在观察时滞和管理时滞,并最终导致管制的效果时滞;自动规则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管制的即时性,但在管制对象的针对性方面存在缺陷,尤其是在活跃的创新行为作为管制对象的情形下,其局限性更为突出。一种将两种措施的优势结合起来的规则,我们可以称之为自动稳定器,它对于缓解知识产权市场的周期波动是有实际效果的。自动稳定器在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最突出的例子是专利的累进维持费规则,它给出了一个随着专利权保护年份的增加而逐步递增年费的规则。该规则的相机自动调节功能反映在,当专利授权初期技术尚未进入市场时,低廉的年费支出不至于成为寻求专利保护的障碍,但逐渐递增的年费又可以促使技术不能进入市场的专利权人在法定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之前放弃其垄断权,使专利技术提前进入公有领域;逐渐递增年费的规则对于专利技术已经获得市场回报的权利人来说,既能一定程度减轻个人收入分配的差异,也有助于调节知识产权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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