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假冒贸易协定》的主要特点及其现实影响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文 / 袁真富 郑舒姝 徐洋 时间:2011-11-10 阅读数:
(四)制定时间的迅速性
ACTA从2008年1月第1轮谈判开始到2010年10月第11轮谈判结束,整个协议的制定历时不到3年,相对TRIPs的诞生可谓顺产儿、早产儿。因为ACTA只有11个缔约方,虽然内部(尤其是欧盟与美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是否纳入文本、专利是否纳入民事执法一度存在分歧,但相关各方利益可谓趋向十分接近,而且秘密进行,受到外界干扰较小,达成协议也是顺水推舟、顺理成章的。不过,ACTA谈判比起许多类似的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实际上已经花去了更长的时间。知识生态国际组织(KEI)指出,ACTA的谈判时间已经长于16个多边知识产权协定中的9个。例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的谈判少于两年的时间。看起来,公开透明的谈判未必一定比秘密谈判花的时间更长。
( 五) 协定属性的诸边性(Plurilateral)
从广义的理解上,ACTA显然是一个多边协定。不过,WTO框架中,多边协定被进一步划分为诸边协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又称复边协定)和狭义的多边协定(multilateralagreement)。狭义的多边协定要求世贸成员“一揽子”接受,只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要受其约束。而对于诸边协定,世贸成员可自愿加入,加入诸边协定并不是成为世贸成员的必需条件。而诸边协定只对签字国有效,其所确立的
权利与义务并不当然及于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从这个角度来看,ACTA是一个典型的诸边协定,只对自愿签署的缔约国生效,并不当然地对其他WTO国家生效。不过,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有在双边协定和自由贸易区域协定中强化ACTA执法标准的趋势和意愿,因此,ACTA实质上接近于多边协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
(六)执法体系的强化性
ACTA的宗旨非常明确,旨在建立新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多边协议。现有的TRIPs体系显然无法满足发达国家及一些知识产权利益团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正如欧盟委员会资深知识产权官员拉克·戴维格纳(Luc Devigne)所说的:“TRIPs协议生效15年,假冒商品满天飞。这里面存在问题。” 为了巩固政治和经济贸易地位,避免发展中国家经济崛起所造成的威胁,发达国家不得不拿起知识产权武器层层布设防御网络,而着力打造的ACTA就是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新武器。有学者评论认为,ACTA在保护对象上,既包括有形市场,也覆盖无形网络;在侵权主体上,既包括直接侵权者,也包括间接侵权者;在侵权行为上,既针对那些直接追求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也针对那些对经济收益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动机的侵权行为;在保护措施上,涵盖了民事、行政、刑事等所有保护手段,而且ACTA又在较大程度上丰富了这些执法手段,突破了现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些规则。不过,
ACTA在内容上仍然具有鲜明的特点,即它并不打算丰富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而是重视知识产权执法实践。ACTA被描述为一个执法协定,其设计者反复申明,协定并不意味着改变权利保护的范围,至少从美国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如此。相反,它旨在通过加强合作和强化制裁以“改善执法实践”。
二、ACTA的现实影响
(一)对知识产权国际体制的影响
1.弱化现有的知识产权多边保护体系
在ACTA谈判之前,全球性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主要在WIPO和WTO框架下讨论。随着发展中国家力量的壮大,无论是WIPO还是WTO的多边讨论,都越来越有利于照顾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并且越来越多地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比如,在发达国家的倡导下,为缔结《保护广播组织条约》,WIPO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自1998年11月以来一直在协调各方进行谈判,不过,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博弈,至今条约仍然处于讨论的草案阶段。对于WIPO和WTO框架下知识产权执法问题的讨论,发达国家一直在推动讨论的进展,但感觉举步维艰。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内,执法问题被退居到一个纯粹的咨询委员会讨论。而在WTO的TRIPs理事会上,巴西、印度和中国一直阻止将执法问题列入常设性议程。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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