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内在机理及化解机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谭华霖 时间:2012-03-31 阅读数:
对知识产品法益提供知识产权法保护还是其他法律保护,因是否适用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而有所不同,而对于知识产权法是否要遵守严格的法定主义存在争议。赞成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权利以及诸如获得权利的要件及保护期限等关键内容必须由法律统一确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27]其理由在于“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决定的,其道理与物权法定一样。因为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其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其内容必须法定,以便社会一般人有所遵循,尊重其权利,同时也便利交易。”[28]作为一项司法原则,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坚持整体性的知识产权法观念,认为知识产权法是包括知识产权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在内的一个有机整体,否定在相关问题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法官对知识产权法律的解释必须严格受制于法定主义的价值目标,从有利于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严格的整体性解释和限缩解释[29]。质疑者认为,知识产权不过是传统的财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延续,知识产权法律需要直接面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和商业贸易飞速发展带来的种种新问题,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定法一定程度上无法跟上社会发展的节奏,无法对这些新问题做出及时的反应,美国学者提出判例法应该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源。[30]坚持权利法定主义,导致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不足,而权利类型化研究的理论储备薄弱客观上影响了知识产权立法完善[31]。
反对泛权利化的知识产权自由创设主义,但也要防止知识产权法定主义所固有的滞后性不足和法律适用上的僵化。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原则下,对于知识产品上附着的法益虽不提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但不排斥其他法律对这些利益提供兜底保护。从权利冲突角度来看,虽然坚持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能够使权利种类易于判断,并对权利内容作适当的限制,但法定主义本身并不是为解决权利冲突而创设的原则,也不包含解决冲突的机制。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实则是权利体系膨胀的必然结果,是权利观念勃兴、以权利本位构造知识产权制度的副产品。对于法益与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应该从利益平衡原则出发,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角度做整体性思考,以做出合理的选择。
【注释】[1]参见曹新明:《论知识产权冲突协调原则》,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李永明、张振杰:《知识产权权利竞合研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周详:《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若干问题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04年第7期;孔祥俊:《论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民事司法与行政程序之界分》,载《河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梁志文:《论知识产权规范竞合及其解决路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解释》,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李扬:《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任寰:《论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法律调整》,北京大学2003届博士论文;欧阳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与司法衡平—以商标权为中心考察》,西南政法大学2006届博士学位论文,等。
[2]参见国家工商总局1999年4月出台的《国家工商局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问题的有关规定》、 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4]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4-85页;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1页。
[5]如地役权产生解决了所有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冲突,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产生解决了特定情境下的债权和物权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些权利的出现,丰富和发展了权利体系和权利理论,具有积极意义。
[6][德]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5页。
[7]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页。
[8]有学者从广义上理解知识产权权利竞合,认为知识产权利竞合是指“同一客体上存在两个乃至数个不同领域知识产相互冲突”,以及“同一客体上多个权利同属于一个权利人的现象”。这种理解包括了本文所讨论的权利冲突和狭义的权利竞合现象。参见李永明、张振杰:《知识产权权利竞合研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第90页。
[9]参见德国实用新型法第5条第(1)项,德国专利法第40条第(1)、第(5)项。
[10]参见李镁:《新专利法架构下禁止重复授予专利权之研究—同一人以同一技术重复申请发明及新型之处理原则》,载我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权》1993年第6期。转引自《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上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我国专利法在该问题上与德国有所差异,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该条规定确立了专利法上“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但该项原则并没有绝对的禁止同一申请人“双重申请”,在我国专利法体系下,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的法定审查程不同,实用新型不用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初步审查,因此审查周期短、授权快,而发明则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审查周期长、授权慢。在这种情况下,发明人为了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往往采用同时或先后递交发明、实用新型两种类型的专利申请方式,《审查指南(2006)》第2部分第3章第6节也规定了对该种情形的处理方式。
[11]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页。
[12]郝铁川:《权利冲突,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载《法学》2004年第9期。
[13]张平华:《权利冲突辨》,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第69页。
[14]曹新明:《论知识产权冲突协调原则》,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第75页。
[15]任寰:《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法律调整》,北京大学2003届博士学位论文,第4页。
[16]周详:《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若干问题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04年第7期,第18页。
[17]异网域权利冲突,是指根植于同一客体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权利(点权利),分处于不同的局域权利网,但却彼此抵触的法律模态。当一个点权利主体进入自己的权利状态时,随之便可能干扰另一点权利主体有效地进入权利点。例如著作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商标权与肖像权之间的冲突,即属于这种冲突。参见曹新明:《论知识产权冲突协调原则》,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第75页。
[18]蔡迪安、田少鹏、伍振权、李宗海诉湖北晴川饭店有限公司、湖北晴川饭店侵犯壁画作品著作权一案,原告(上诉人)系大型壁画《赤壁之战》著作权人,被告(被上诉人)系该壁画所有权人。被告在饭店装修过程中拆毁了《赤壁之战》壁画,原告认为侵害了其对壁画享有的著作权,诉请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晴川公司拆毁的是属于自己财产的美术作品原件,是对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该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之列,该行为不应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被告也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在拆毁《赤壁之战》壁画原件前必须履行告知或协商的义务,判决原告败诉。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鄂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案例来源:北大法意法院案例数据库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55932&KeyWord=, 2007年1月27日访问。
[19]欧根·乌尔默(Eugen Ulmer)《著作权和出版权》,第3版,1980年,第13页;转引自[德]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7页。
[20]李扬主编:《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未来模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页。
[21]参见董皓著:《域名权及相关权利研究—域名的法律性质之辨》,载张平主编:《网络法律评论》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2]同上注。
[23]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1页;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页;周林彬:《物权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页。
[24]赞成该观点的学者及论述,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1-62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35页;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6-328页,等。
[25]陈武:《论近似商标共存制》,载《知识产权》2008年第3期,第22页。
[2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07] 1号)第8条规定,“积极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保护持有者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权益。”
[27]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载《中国发展》2006年第3期,第54页。
[28]张玉敏:《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载张玉敏主编:《中国欧盟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29]李扬:《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适用—兼与梁慧星、易继明教授商榷》,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4-16页。
[30]Brace P. Keller, Condemnedto Repeat the Past The Reemergence of Misappropriation and Other Common Law Theories of Protec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l 1 Harv.J. Law & Tec 401, 427(1998).
[31]参见易继明:《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适用》,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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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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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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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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