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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伦理性初探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09-02-04  阅读数:

 

关键词: 知识产权;伦理性;以人为本;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以及对外贸易等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国家之间贫富悬殊,理念有别,导致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理解上的差异。于是,知识产权学者不仅开始了对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考察,而且还展开了对知识产权制度伦理性的研究。本文将着重对知识产权制度伦理性研究现状、伦理性基础、目标取向以及以人为本理念等进行分析与研究,以服务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伦理原则自《知识产权协定》缔结并生效实施以来,知识产权的黄金岁月随之来临,微软总裁比尔·盖茨将其戏称为第二个淘金时代。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向知识产权要效益,并且将没有创新即为死亡作为自己的理念。在此前提下,知识产权受到越来越密切的关注,具体表现为:第一,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以《知识产权协定》为参照系,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重建其知识产权制度;第二,自进入%*世纪以来,许多国家已相继制定了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之地位;第三,越来越多的公司利用知识产权抢摊国内外市场,使国际竞争日趋激烈。

 

    然而,现在有些学者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怀疑,主张改造甚至废除知识产权制度4其基本依据是知识产权制度缺乏应有之人伦理念4与基本人权相冲突。鉴于此,本文将以伦理学为视角来考察知识产权制度,以对此做回应。

 

    一、知识产权制度伦理性之研究现状

 

    在西方,亚里士多德把伦理学视为管理人自身的政治,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将伦理视域从人类个体拓展到整体,提出了与个体幸福相对存在的公共福利,把普遍社会也视作具有自身固有品质的道德的生命;在《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中,叔本华指出同情是道德的起源和基础,并认为伦理体系得以建立,乃是源于有组织的群体希望创造社会生活的起码条件的强烈愿望。制定社会道德规则,就是为了约束全体间的过分行为、减少掠夺性行为和违背良心的行为,培养对邻人的关心,从而增加和谐共处的可能性。人们现在所理解的伦理涵盖范围非常广泛,既可以是低层次的、外在的类似于法律属于百姓日用而不知的东西也可以是高层次的、综合了主客观的、类似于家园、体现了人或民族的精神本质的、可以在其中居留的东西。它连接内外,沟通上下、甚至在凡俗和神圣之间建立其通道。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伦理性,实际上就是从以人为本的视角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研究,以回答人们所关心的基本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日趋强劲,尤其是美国,单方面地挥舞特殊’"(条款的大棒,迫使许多国家或地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最终导致了知识强权或者知识霸权,给发展中国家与欠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国际贸易造成了很大障碍,同时也给发达国家的弱小企业的正常发展增添了不少麻烦。

 

    鉴于这样的情况,许多知识产权学者便将其研究视域聚焦于知识产权制度伦理性,以期回答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弱对人类的进步与自身发展之基本问题。例如,2000年,在自由音乐哲学网站上发表了一篇题为《知识产权伦理学初论》的文章。它开宗明义地宣布:该网站上发布的任何文章均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复制。同时还指出:我之所以认为版权法和专利法是不道德的,其原因在于它们限制人们对已发表信息的自由复制、使用、销售或修改。紧接着作者自问自答:为什么限制人们对已发表信息进行自由复制、使用、销售或修改的法律就是不道德的呢?因为任何信息本身都是根据前人类传承下来的信息进行再创作的结果,而且对已发表信息的自由复制、使用、销售或修改不会造成该信息的减损,更重要的是对已发表信息的自由复制、使用、销售或修改是人类自身发展的需要。这样的回答至少从一个方面肯定)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忽视人类自身发展的需要,片面强调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就是缺乏伦理性的,就是不道德的。

 

    美国冈萨卡大学哲学系的马克·阿尔菲洛教授在《知识产权与版权的伦理性》一文中,对版权的伦理性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长期以来,人们差不多忽视了版权的伦理性问题,尤其是哲学家很少关注知识产权的伦理性。这种现象对版权或者知识产权的发展是不利的,因为版权或者知识产权的的确确对人类伦理与道德构成了挑战。例如,当课堂教学需要使用某作品时,师生们就需要对该作品进行影印复制,但是由于作者给其电子作品采用技术措施,阻止人们对该作品进行访问或者复制,因此,师生们就无法自由地获得该作品,使正常的教学受到影响。诸如此类的问题还很多。如何妥善解决这样的问题,成为知识产权学者关注的热点。

 

    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完成、生物技术*基因技术、克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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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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